附件1
防治煤矿水害细则(征求意见稿)
原《煤矿防治水规定》条款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及基础资料 第一节 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 第二节 矿井防治水基础资料 第三章 水文地质补充调查与勘探 第一节 水文地质补充调查 第二节 地面水文地质观测 第三节 井下水文地质观测 第四节 水文地质补充勘探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及基础资料 第一节 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 第二节 基础资料 第三章 矿井水文地质补充勘探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水文地质补充调查 第三节 地面水文地质补充勘探 第四节 井下水文地质补充勘探 修订后条款 目 录 原《煤矿防治水规定》条款 第五节 地面水文地质补充勘探 第六节 井下水文地质勘探 第四章 矿井防治水 第一节 地面防治水 第二节 防隔水煤(岩)柱的留设 第三节 排水系统 第四节 水闸门与水闸墙 第五节 疏干开采和带压开采 第六节 注浆堵水 第五章 井下探放水 第六章 水体下采煤 第七章 露天煤矿防治水 第八章 水害应急救援 修订后条款 第四章 不同类型水害防治 第一节 地表水害防治 第二节 顶板水害防治 第三节 底板水害防治 第四节 老空水害防治 第五章 水害防治技术措施 第一节 井下探放水 第二节 防隔水煤(岩)柱留设 第三节 防水闸门与防水闸墙 第四节 注浆堵水 第五节 井下排水系统 第六章 水体下采煤 第七章 露天煤矿水害防治 原《煤矿防治水规定》条款 第一节 应急预案及实施 第二节 排水恢复被淹井巷 第九章 罚则 第十章 附则 附录一 矿井水文地质主要图件内容及要求 附录二 含水层富水性的等级标准 附录三 防隔水煤(岩)柱的尺寸要求 附录四 安全隔水层厚度和突水系数计算公式 附录五 安全水头压力值计算公式 附录六 采掘工作面水害分析预报表和预测图模式 修订后条款 第八章 水害应急救援 第一节 应急预案及实施 第二节 排水恢复被淹井巷 第九章 罚则 第十章 附则 附录一 含水层富水性及突水点等级划分标准 附录二 矿井水文地质图件主要内容及要求 附录三 安全水头压力值计算公式 附录四 安全隔水层厚度和突水系数计算公式 附录五 防隔水煤(岩)柱的尺寸要求 附录六 采掘工作面水害分析预报表和预测图模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煤矿的防治水工作,防止和减少水害事故,保 第一条 为了加强煤矿的水害防治工作,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原《煤矿防治水规定》条款 修订后条款 障煤矿职工生命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国务职工生命安全和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制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本规定。 定》和《煤矿安全规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煤矿企业(矿井)、有关单位的防治水工作,适用本 第二条 煤炭企业、煤矿和有关单位的水害防治工作,适用本细规定。 现行煤矿安全规程、规范、标准等有关防治水的内容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防治水工作应当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 第三条 煤矿水害防治工作应当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先治后采的原则,采取防、堵、疏、排、截的综合治理措施。 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根据不同水文地质条件,采取防、堵、疏、排、截、监的综合防治措施。 推进水害防治由过程治理向源头预防、局部治理向区域治理、井下治理向井上下结合治理、措施防范向工程治理、治水为主向治保结合的“五个转变”,构建理念先进、基础扎实、勘探清楚、科技攻关、则。 原《煤矿防治水规定》条款 修订后条款 综合治理、效果评价和应急救援“七位一体”水害防治工作体系。 第四条 煤矿企业、矿井的主要负责人(含法定代表人、实际 第四条 煤炭企业、煤矿的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控制人,下同)是本单位防治水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总工程师(技人,下同)是本单位水害防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总工程师(技术负术负责人,下同)具体负责防治水的技术管理工作。 责人,下同)负责水害防治的技术管理工作。 第五条 煤矿企业、矿井应当按照本单位的水害情况,配备满 第五条 煤矿应当根据本单位的水害情况,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建立专水害防治专业技术人员,配齐专用的探放水设备,建立专门的探放水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的煤矿企业、矿井,除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外,还应当设立专门的防治水机构。 作业队伍,储备必要的水害抢险救灾设备和物资。 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的矿井,应当设立专门的水害防治机构。 第六条 煤矿企业、矿井应当建立健全水害防治岗位责任制、 第六条 煤炭企业、煤矿应当建立健全水害防治岗位责任制、水水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水害预测预报制度和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制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水害预测预报制度、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和考核度。 制度。 第七条 煤矿企业、矿井应当编制本单位的防治水中长期规划 第七条 煤炭企业、煤矿应当编制本单位水害防治中长期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