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民工工资保障金
和工程保证制度管理的通知
各县(区)建设局、各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管理,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积极推行工程保证制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______〔2016〕__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7厅局《______省工程保证制度实施办法(试行)》(______〔2018〕___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工程保证保函基本要求(试行)》(______〔2019〕__号)和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信阳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管理办法的通知》(______〔2014〕___号)文件要求,现就全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以下简称保证金)和工程保证制度管理通知如下:
一、保证金缴存范围及管理
1.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或单独发包的专业承包企业(以下简称施工企业)在建设工程开工前,应按照本通知要求缴存保证金。施工过程中,施工企业在项目现场张贴《建设领域农民工维权须知》,告知农民工应享有的权利,公开相关部门及本企业受理拖欠投诉举报电话、地址,畅通举报投诉渠道。
2.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___市___区内申办施工许可项目保证金的管理,在指定银行开设专用账户储存保证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3.为防范和化解工程风险,切实减轻建筑业企业负担,
保证金的缴存可采取现金缴存或银行保函、工程担保保函、保险保函等第三方农民工工资支付保函替代现金缴存。采用现金缴纳的,将核定金额存入保证金专户;采用保函的,使用统一制定的保函文本,将保函原件交存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集中保管。
4.工程保证业务统一使用《______省工程保证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工程担保保函使用《管理系统》出具统一编号的保函。银行机构、保险公司出具的保函也应录入《管理系统》。银行保函由工程建设项目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出具,并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登记,明确本行承办部门及工作人员,便于出现拖欠时索赔。工程担保公司、保险公司必须在省进行登记审核,并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登记,缴纳应急风险保证金,定期向社会公示,择优选择。
二、保证金缴纳标准
5.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办理保证金手续时,承诺一旦项目中出现拖欠工资情况的,可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从保证金或保函额度中先予划支。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让施工单位代为存储。
6.为减轻企业负担,促进各方诚信经营,实行保证金差异化管理的办法。对在本地注册且两年内未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并承诺严格落实劳务用工实名制管理、工资专用账户、银行代发工资制度的按主合同工程造价的1%缴存现金或银行保函;对违反承诺,因拖欠问题发生群体性上访、越级上访、重复上访的按2%缴存;拒不配合有关部门协调解
决上述拖欠问题造成恶劣影响的按3%缴存。凡外地进信施工企业在本地承担工程3年以上,且没有拖欠不良记录的按本地注册企业减免比例缴纳。
7.采用工程担保公司和保险公司保函的,保证金额为主合同工程造价的2%,受益人应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指定的受益人代表机构,保证有效期截止时间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60天内。保证有效期满尚未完成农民工工资结算支付的,保函自动延期至投保人完成支付后7天内止。投保人应在保函自动延期的___日内履行续保手续。
8.建设单位或施工企业存在拖欠问题的、未按照承诺落实实名制管理制度的、未按规定缴纳保证金或保函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记入信阳市建筑市场诚信建设“黑榜”名单,并记入不良行为记录,自发布之日起,公告有效期内按照单项工程总造价2%缴存保证金,不得采用保函方式替代。
三、保证金的使用与返还
9.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为见索即付保证,不可撤销,在保函约定的有效期届满之前,除因主合同终止执行外,保证人、被保证人和受益人都不得以任何理由撤保。保函文本中应有针对突发事件的应对方法和处置措施,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突发事件时,受益人向保证人出具相关代偿手续,保证人应在24小时内给予解决。
10. 建设工程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劳动监察部门认定后,可以动用保证金或保函额度代为支付农民工工资:
(一)施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经查证属实并责令施工企业支付而拒不支付的;
(二)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造成施工企业无力支付农民工工资,经查证属实并责令建设单位支付而拒不支付的;
(三)其它应支付而未支付的情形。
11.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经公示,全部完成工资支付后,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提出申请,经监管部门审核后,连本计息一并退还保证金或办理保函解除手续。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各县可参照此通知执行或自行制定具体措施。原信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的意见》(______〔2016〕___号)同时废止。
2019年__月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