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协议书
聘请方: (下称甲方) 受聘方: (下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之规定,甲方决定聘请乙方的律师担任常年法律顾问,乙方接受聘请。为此,双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根据甲方聘请乙方律师为常年法律顾问要求,乙方指派律师 担任甲方的常年顾问。
二、法律顾问工作范围:
1、应甲方邀请,参与甲方党政会议,对甲方的重大决定、决策提供法律意见、进行法律论证;
2、参与甲方重大接访,调处甲方涉法民事、经济、行政纠纷和其他重大纠纷;
3、顾问律师不定期上门提供法律咨询服务,解答甲方有关法律问题的咨询,提出相关建议;
4、为甲方草拟、审查合同及有关法律事务方面的文书; 5、参与甲方与外单位或个人关于法律事务的协商、谈判;
6、担任甲方代理人,参为诉讼、调解、仲裁等活动; 7、协助甲方开展法制宣传教育,解答法律咨询; 8、协助处理甲方招商引资的可能涉及的法律事务。 9、办理甲方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
三、甲、乙方根据工作需要相互主动联系。互相配合,互相沟通。
四、顾问律师代理甲方参加诉讼、调解、仲裁以及办理
其他法律事务时的交通、住宿、出差补助、调档费、查询费等费用由甲方承担。
五、顾问律师在处理有关甲方的事务时,有权了解其认为所需的情况和文件资料、数据、档案,甲方应积极配合和提供。若所提供的情况、资料、档案不真实、不准确所造成的后果和责任由甲方自行承担。
五、乙方每一年度(公历连续十二个月整)向甲方收取法律顾问费人民币 元整。甲方在签订本协议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乙方付清。顾问律师代理甲方参加仲裁、诉讼、非诉讼活动,应另行办理委托手续,并按诉讼收费标准优惠收取律师代理费。
六、甲方需办理法律事务,应事先与乙方联系,法律顾问工作采取不定期服务方式,但甲方有事相请时,法律顾问律师应及时安排时间。甲方有急事需要律师帮助,遇法律顾问律师出差或其他原因不能及时服务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临时指定其他律师为甲方服务,并不另行收费。
七、甲方指派 为联系人,协助顾问律师工作。 八、本协议的有效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本协议期满时,如续聘,另行签订协议。
九、本协议如有不明之处或未尽事宜,则另行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十一、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签约日:__年__月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