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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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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工作的

通知

【法规类别】法制工作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呼伦贝尔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2.05.23 【实施日期】2012.05.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工作的通知

各旗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驻呼伦贝尔市各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全市各级行政机关行政执法水平,完善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促进法治政府建设,推动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 》(国发〈2004〉10号)和《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 》(国发〈2010〉33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行政执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

(一)深入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 。认真执行行政许可法 ,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精简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和行政服务项目,规范行政审批服务行为,简化办理流程,禁止任何部门在法律、法规规定之外自行增设行政审批事项、环节和条件。办 1 / 4

理事项涉及多个部门或一个部门多个内设机构的,要实行“统一办理”、“联合办理”

和“集中办理”,提高办事效率,推进职能转变和管理方式创新。

(二) 探索建立行政执法职能分离制约机制。除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外,行政执法单位应将立案(受理)、调查取证、听证、决定、执行等职能分离,交由不同的内设机构及执法人员行使,并在工作流程中加以明确。

(三)开展委托执法和联合执法工作。要在实践中大胆探索,重点解决热点、难点领域和区域发展中的执法体制创新,使执法资源得到整合优化、使基层执法力量得到加强。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行政执法实际,开展委托执法工作;建立健全由政府统一领导、相关部门共同参与、依法独立承担责任的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减少多头执法、重复执法、执法扰民,提高执法效率。

(四)推进区域行政执法工作创新。旗市区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发展区域,以及经济开发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等特殊区域,在不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情况下,根据本区域实际,可以在执法主体、执法程序、执法标准、执法协作等方面进行积极探索,依法创新区域行政执法体制与机制,适应区域经济更好更快发展。 (五)创新行政执法方式。按照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要求,切实把保护合法、服务守法与制裁违法相结合,全面推行行政指导,逐步通过制定规划计划、发布政策信息以及行政合同等方式实现行政目标,引导行政相对人自觉守法、依法办事,努力降低守法和执法成本。改进执法检查工作,转变单纯依靠处罚进行管理的做法,注重疏堵结合。切实落实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充分发挥行政处罚对违法当事人的警诫和教育功能。努力完善行政调解机制,积极做好与履行执法职责相关的行政争议和民事权益争议调解工作,切实发挥行政调解的功能和作用。逐步整合行政相对人守法和违法信息,探索建立守法状况信用评价体系,将自我约束、行业自律与执法监督相结合,切实改善执法的社会效果。 2 / 4

(六) 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之间以及行政机关之间的工作衔接机制。加强

行政执法单位与公安、检察机关对执法中发现的涉嫌犯罪案件的移送、办理、监督、反馈等工作以及相互间的衔接与配合,纠正“以罚代刑”现象,及时惩处违法犯罪行为。进一步明确行政执法单位之间案件移送的范围、种类、标准、方式和程序,落实承办机构和责任,切实保证行政违法案件及时移送和处理。建立行政执法单位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逐步实现执法信息的互通与共享。 二、明确界定行政执法主体和权限

(一)严格实施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制度。行政执法单位的执法主体资格应当有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或者委托,并由“三定”方案予以明确。行政执法单位应当在法定职权范围内积极履行职责,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做到行政执法“不越位、不错位、不缺位”。提高政府公信力,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决定。市和旗市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要对各类培训进行清理、整顿和规范。行政执法单位参与民事活动,要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承担责任。

开展行政执法不得以“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或者“联合检查组”等议事协调机构、非常设机构或者临时机构的名义进行。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也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对外执法。

(二)规范委托执法行为。行政执法单位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执法的,应当在本级政府法制办公室的协调指导下,签订行政执法委托协议,明确委托事项和责任。行政强制不得委托。受委托组织应当向委托单位定期报告行政执法情况,并接受委托单位的指导和监督。受委托组织应当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执法单位名义实施行政执法,并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执法。行政执法单位应当将受委托组织基本情况、委托事项和权限、监督措施及书面委 3 / 4

托协议等向社会公告。

(三)严格执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制度。行政执法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并考试合格取得执法证件,方可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在执法证件有效期内,必须定期参加行政执法培训并考试合格,方可到期换领执法证件,继续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禁止无执法证件的人员行使行政执法权,协助执法人员只能从事行政执法的辅助性工作。

(四)推行行政裁量权适用规则和基准制度。对法律、法规、规章中有较大裁量幅度的行政处罚规定、法定条件不够具体的行政许可规定,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按照符合法律目的、平等对待行政相对人、参照先例、必要适度等基本要求,制定并公布本系统行使行政裁量权的规则和标准。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对旗市区行政执法单位行使行政裁量权的情况加强指导和监督。各级行政执法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重大事项裁量的集体决策制度。

(五)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争议协调制度。行政执法单位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对管辖区域、管理事项、执法衔接和配合、执法依据适用等发生争议的,应当遵循合理配置行政执法权、提高执法效能的原则进行协调,解决多头执法、重复执法、执法缺位等问题。发生行政执法争议时,争议各方应当先自行协调解决,并就协调一致的意见形成会议纪要或者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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