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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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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代理记账机构的管理,规范代理记账业务,促进代理记账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部《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设立代理记账机构,以及委托人委托代理记账机构办理代理记账业务,适用本实施办法。

本办法所称代理记账机构是指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

本办法所称委托人是指委托代理记账机构办理会计业务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代理记账是指代理记账机构接受委托办理会计业务。

第三条 申请设立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代理记账机构,实施省市分级审批。在省级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代理记账机构,应当经省财政厅审核批准;在省级以下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代理记账机构应当经所在设区市或杨凌示范区财政局审核批准。各审批机关应自备“行政审批事项专用章”受理代理记账行政许可事项。

第四条 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由财政部统一印制。各市(区)财政局根据需要向省财政厅申领。证书应妥善保管,严格使用手续。因填写内容有误等原因作废的代

理记账许可证书应于年终交回省财政厅。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的编号规则如下:审批机关辖区名+会代+序号(如西安市编号:西安会代001号)。证书“发证机关”处加盖审批机关财政部门印章。

第五条 设立代理记账机构,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3名以上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

(二) 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三) 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四) 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第六条 申请代理记账资格,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 申请报告;

(二)代理记账资格申请表(附表1);

(三)机构的协议或者章程;

(四)由全部专职从业人员签署的授权委托人办理代理记账许可证的授权委托书;

(五)从业人员身份证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证明材料;

(六)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在机构专职从业的书面承诺;

(七)办公地址及办公用房产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八)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九)代理记账业务合同文本样式;

(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机构名称的有关材料;申请增加代理记账业务范围的机构应提供其营业执照副本。

第七条 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审批机关应当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审批机关应当在5日内一次书面告知申请人,申请人补正材料送达日期为受理日期;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审批机关受理申请应向申请人出具加盖审批机关行政审批事项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证明。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陕西省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

陕西省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代理记账机构的管理,规范代理记账业务,促进代理记账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部《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设立代理记账机构,以及委托人委托代理记账机构办理代理记账业务,适用本实施办法。本办法所称代理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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