昭穆制度浅析
——以摩尔根民族学资料为基础
摘要:昭穆制度因其史料的言语不详,学界历来众说纷纭,基本有两派观点:一、认为昭穆源于原始级婚。二、认为昭穆制度的起源与宗法制度有关。结合摩尔根的民族学资料,我认为昭穆制度最初起源于原始级婚,但后世所见的昭穆制度并非当时的昭穆制度,在进入父权制社会后,由于私有制,阶级的出现,昭穆制度与宗法制融合,最后定型为后世典籍上所记载的模式。
关键字:昭穆制度,婚姻,宗法
昭穆制度是我国古代的一种礼制,举凡宗庙,祭祀,墓葬,命氏,继承和婚姻等种种古代重要制度均与其有着密切关系。有关史料记载:《周礼·春官·小宗伯》“辨庙、祧之昭穆”;《周礼·春官·冢人》“冢人掌公墓之地,……先王之葬居中,以昭穆为左右”;《周礼·春官·小史》“掌邦国之志,奠系世,辨昭穆”《礼记·祭统》“夫祭有昭穆。昭穆者,所以别父子、远近、长幼、亲疏之序而无乱也。是故有事于大庙,则群昭群穆咸在而不失其伦,此之谓亲疏之杀也。”《国语·楚语下》“宗庙之事,昭穆之世”《左传·僖公五年》“大伯虞仲,大王之昭也。大伯不从,是以不嗣。虢仲虢叔,王季之穆也”。《汉书?韦贤传第四十三》:“孙居王父之处,正昭穆,则孙常与祖相代,此迁庙之杀也,圣人于其祖,出于情矣,礼无所不顺。故无毁庙”。在上述史料中可以看出,昭穆制度是以丧葬,祭祀,宗庙建筑,祖先神位安置等宗族活动为中心,以血缘关系为依据,以划分族人的等级为手段,最终达到维护父家长家族私有制为目的的制度。由于昭穆制与上述丧葬、祭祀等活动关系密切,许多人认为昭穆制起源于氏族公社时期的丧葬习俗,并进一步认为,由于氏族有公共墓地,族人死后被整齐地排列成行,葬在墓中,而这种排列正反映着氏族当时盛行的班辈婚制,所以昭穆制的起源又与氏族的婚级制联到一起了。
李玄伯先生认为昭穆源于原始级婚。原始部落分为两部,两部通常各分为两级,“父子异级,祖孙同级”,“两部相对级别的男女历世互婚”。“分级之说”即古代的“昭穆”。李亚农认为级婚之说是错误的,在父系氏族时代,昭穆才变成了父子两代的代级;而在母系氏族时代“昭,穆是代表两个氏族的”“昭穆之制,实即周族的亚血族群婚制的遗迹”。他虽然以为昭穆在母系氏族时代代表两个不同氏族,至父系氏族时代才代表父子两代的代级,与李玄伯略有不同,但也认为昭穆之起源与原始婚姻有关。李衡眉先生所言昭穆制度产生于“两合氏族婚姻”,“本来旨在严格区分父子两代人的氏族界限,其目的是为了杜绝近亲婚姻关系的发生”。
除此之外,还有另一部分学者认为昭穆制度的起源与宗法制度有关。因为从现存资料来看,昭穆制度确实与宗法制密不可分,而与原始婚姻的关系则是间接推导的。张光直认为昭穆“与宗法制有关”,谢维扬也认为“周代昭穆制的起因??应与周代嫡长子继承制的确立和宗族组织的强化有关”,是在“周代嫡长子继承制确立的影响下”,“适应周代宗族组织存在的需要”而出现的。
最近张富祥先生提出一种新观点:“昭穆制起源于上古贵族依母系分宗传统,其核心是一夫多妻制下三代之间的本生关系”,“其主导机制是夫妻同昭穆”。
从摩尔根所提供的民族学史料来分析,我认为昭穆制度起源于原始婚姻,在进入父权制社会后经过宗法制的改造最后定型为后世典籍上所记载的模式。
摩尔根发现:澳大利亚的卡米拉罗依人的六个氏族,若从婚配权而言,可分为两组,每组三个氏族,有一个祖母,其中一个氏族与另一组中的一个氏族有婚配权。而且在两个有婚配权的氏族——负鼠氏和黑蛇氏——之间划分了如下的婚级:
氏 族 母舅辈 男性 女性 女子辈 男性 女性
1、负鼠氏 全部成员(属)慕里(和)玛塔 全部成员(属)库比(和)卡玻塔 2、黑蛇氏 全部成员(属)孔博(和)布塔 全部成员(属)伊排(和)伊帕塔
在这两个氏族中,慕里只能与布塔结婚,子女就是伊排和伊伯塔;孔博只能与玛塔结婚,子女就是库比和卡波塔。库比只能与伊帕塔结婚,子女就是孔博和布塔;伊排只能同卡波塔结婚,子女就是慕里和玛塔。从中我们可以清楚的看出:慕里、玛塔、孔博、布塔为一个婚级;库比、卡波塔,伊排和伊帕塔又是一个婚级,又由于氏族内部实行禁婚,慕里和玛塔,孔博和布塔,库比和卡波塔,伊排和伊帕塔之间因属兄妹关系,已被禁止通婚,所以没有必要再分。可见在两个氏族中,只须分出母舅辈与子女辈两个婚级就行了。这就是以命名区分婚级的办法。在通婚前只要验明对方的婚级名是慕里还是库比,是布塔或是伊帕塔等即可。另外,我们在非洲一些黑人氏族中也发现了这种婚级,只是辨别的办法不是命名,而是确定一些标记。如敲掉某一确定位置的牙齿,或在脸上、身上画出不同的符号以示婚级。
在我国发掘出的大汶口文化类型的墓葬尸骨中,据载也发现了较有规律的缺齿尸骨。将此理解为婚级标志,应该是不会有问题的。由此可以推知,昭穆制应当缘于两姓氏族相互通婚且以母系氏族分宗,班位在两系中轮流变动这一根本原则。中国古代以“昭”“穆”来划分父子间的婚级,以避免母女共事一夫或父子共娶一妻,杜绝了近亲婚姻关系的发生。其本质在于昭穆之间互通父子,且昭与昭、穆与穆之间属于同族,而昭穆之间分属异族。
另外摩尔根还提到:“我们在刘易斯附近的图斯卡罗腊部落特居地发现一个恰当的例子,这个部落有一个公共的墓地,其中凡同一氏族的死者,都葬在同一行墓地里。有一行是海狸氏死者之墓,有两行是熊氏死者之墓,有一行是苍狼氏死者之墓,有一行是大龟氏死者之墓,如此分属各氏族者共有八行墓地。夫妻分葬而且异行,父亲与其子女也不同葬一行;但母亲与其子女,兄弟与姊妹却葬在同一行,父亲与其子女不同葬于一行。”这一现象从另一个角度与中国古代的昭穆制度相印证。例如,周王室的墓葬,由于父辈与子辈分属两个不同的母系氏族,所以在墓葬的排列上,也遵循“父亲与其子女不同葬于一行”的原则。这证明了父子之间的氏族界限,祖父与孙子属于同一氏族,而父亲属于另一氏族。既祖为昭,父为穆,孙为昭。就如《公羊传-文公二十八年》所提到的“祫祭者,毁庙与未毁庙之主皆合食于太祖,父为昭,子为穆,孙复为昭,古之正礼也”。依据摩尔根的民族学资料,我们可以推知,昭穆制度最初源于部落内区分婚级。
之所以说这一制度是经过宗法制的改造,因为婚级制并不分贵贱等级。婚级制是氏族人为辨别氏族间母舅与子侄之间的班辈关系,以明确婚姻范围的办法或制度。而昭穆制度明显带有等级色彩。比如《礼记?王制》“天子七庙,三昭三穆,与大祖之庙而七。诸侯五庙,二昭二穆,与大祖之庙而五。大夫三庙,一昭一穆,与大祖之庙而三,士一庙,庶人祭于寝”。等级制是在进入父权社会后才出现的,而且古人用“昭”“穆”区分的是父子,并没有提到母女,因此昭穆制度在父系社会必然经历了一个改造。同时昭穆制度还与宗法制相互融合,吸收了宗法制下“尊尊”,“亲亲”的概念,并衍生出嫡长子继承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