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加强肉菜市场建设和管理
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市场管理 【发文字号】中府[2001]21号 【发布部门】中山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1.02.01 【实施日期】2001.02.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中山市贯彻<广东省社会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
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等16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加强肉菜市场建设和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中府[2001]21号)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
现将《中山市加强肉菜市场建设和管理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二OO一年二月一日
中山市加强肉菜市场建设和管理的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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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山市肉菜市场研究与发展规划(2000-2010)》(以下简称《肉菜市场规划》),规范肉菜市场的建设和管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肉菜市场是指占地面积和建筑面积均大于500平方米,且摊档数超过50个的单纯经营肉类、蔬菜或含有肉类蔬菜经营项目的集贸市场。 对不属前款规定的肉菜经营场所,由各镇区按统筹规划的原则严格控制。
第三条 肉菜市场建设应符合以下标准:
(一)中心城区的肉菜市场服务人口约10000人,服务半径约500米; (二)各镇的肉菜市场服务人口约7000人,服务半径约1000米。
第四条 肉菜市场项目申请立项须提交下列资料:
(一)立项申请报告(附市场所在镇区的审核意见),内容包括:1、建设项目提出的理由和依据;2、占地面积和建筑面积;3、投资额(不含地价)及分年度投资计划;4、计划动工和竣工时间;5、筹措资金的方案;6、建设用地要求。 (二)投资额5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需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资金来源证明或银行贷款意向书(投资额的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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