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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区装修招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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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质保期内未按照第五条(10)中规定的时间到现场处理问题。

(2)由承包方采购的相关设备和材料,保修书中指定了厂家负责保修,而承包方推脱责任或要求发包方自行协商保修事宜。

(3)质保期完后,承包方应就其采购的设备和材料的保修相关工作移交给发包方,在移交过程中资料不齐、责任不明或其他问题未得到发包方的认可。

凡承包方违反以上3条所列,发包方除有权扣除相应责任的质量保证金,并有权要求承包方赔偿由此引起的发包方其他方面的经济损失。

4、承包方有下列情况之一,发包方有权解除合同,不退还履约保证金并不支付其他任何费用:

(1)明确表示不再履行合同义务。

(2)未经发包方同意且无正当理由,拖延开工超过3天。

(3)未按发包方或监理单位指令在限期内采取措施,纠正工程中存在的不符合标准规范或合同约定安全、质量要求的情况。

(4)未按时完成竣工及交付使用,且延迟超过15天的。 (5)将工程转包或分包的。 (6)无履约能力或履约严重不力的。 (7)破产、被清算的。

6、发包方有下列情况之一,承包方有权解除合同,发包方应退还履约保证金并支付已完工程价款:

(1)明确表示不再履行合同义务。 (2)破产、被清算的。 第七条 验收和保修

1、本工程所需材料均由承包方组织采购,所有材料必须有质保证书或合格证、试验报告等必要资料,并报送发包方、监理审查,获得发包方及监理认可批转后方能进场。 2、本工程所有装饰装修材料必须按设计图纸及发包方要求执行,确保能符合发包方的要求。所有材料都必须验收合格且得到发包方、监理的批准后才能使用。所有材料必须封样,若发现与样板不一致,必须更换返工重做。

3、发包方要求更换本工程相关装修材料,承包方应无条件配合执行,并严格按照发包方指令要求的材料规格、品牌和质量标准进行采购。结算中按照发包方认质认价之材料到场价格替换对应材料单价进行阶段,材料损耗量双方根据现场实际情况确认。

4、工程质量验收标准按施工图纸、施工规范及国家颁发的有关质量检验标准执行。 5、施工期间工程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质量不合格,承包方应停工整改和返工,因此所发生的费用均由承包方承担,且工期不予顺延。

6、所有工程都需先做样板,后续工程都必须按甲方认可的样板工程进行施工,若发现后续施工不一致,无条件进行返工直到满足发包方要求为止,且由此造成的所有经济及工期损失由承包方负责。

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工程具备覆盖、掩盖条件或达到合同条款约定的,乙方自己检验合格后,在隐蔽和中间验收24小时前书面通知发包方参加,通知包括乙方自检记录,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地点及部位,乙方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甲方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乙方在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和返工,直到再次验收合格为止,乙方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经济损失和工期延误责任。

8、本工程保修期为2年,保修期自交付之日起开始计算。

9、在保修期内因施工质量而造成返修,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方负责。如因此给发包方造成了其他经济损失,并应承担相关的经济赔偿。

10、质保期内,如现场出现相关问题,承包方应于收到通知后 4 小时内赶到现场处理问题,因施工质量而造成的返修,发生的一切费用由承包方负责。发包方有权在质保金中直接扣除这部分费用。

11、质保期内,承包方是唯一的保修责任人,负责本工程相关的所有保修事项。 第八条 履约担保

1、本合同履约保证金为人民币: 200000.00元整(RMB: 贰拾万元整 ),由投标保证金自动转为本合同履约保证金。该履约保证金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后一个月内退还。该履约保证金不计利息。

2、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不予返还履约保证金: 2.1乙方伪造相关合同及法律文件;

2.2乙方拒不履行相关合同条款; 2.3由于乙方原因,致终止或解除合同的;

2.4承包范围施工期间,因乙方原因造成本工程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的。 第九条 其他

1、在合同履行期间发生争议时,本着协商一致的原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或邀请第三方调解。协商调解不成的,依法向发包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2、本合同一式 六 份,发包方 四 份,承包方 二 份。 3、本合同经双方签章后生效。

4、双方履行完合同规定的义务后,本合同即行终止。

5、有关协议及双方认可的往来电报、传真、会议纪要等,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发包方名称: 承包方名称: (盖章) (盖章)

法定 代表人:(签字) 法定 代表人:(签字) 委托 代理人:(签字) 委托 代理人:(签字) 住 所: 住 所: 邮 政 编 码: 邮 政 编 码: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开 户 银 行: 开 户 银 行: 银 行 帐 号: 银 行 帐 号: 签 订 日 期: 签 订 日 期:

合同附件一 施工现场管理规定

为加强“海慧·东城1号”项目施工现场管理力度,确保项目施工顺利推进和各项工作的规范化运行,现特制定如下进度、质量、安全、成本控制及文明施工管理规定,请甲乙双方遵照执行。

若本规定所列条款与合同所注明条款相矛盾或冲突时,均以本规定所列条款执行。

一 甲乙双方职责

1.1、甲方职责 2、乙方职责

1.2.1对合同范围内的工程质量向甲方负责,组织具有相应技术水平的熟练工人投入工作,按合同约定按期、保质、保量、安全地完成承包范围内的工作内容。乙方必须为其每一个作业人员购买社会保险和特种作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 二 工程变更管理

2.1 技术核定

—甲方工程部—相关设计单位,未经甲方授权,严禁乙方擅自私下请设计单位对上报技术核定单等资料进行审核批复以变更相关工作内容,当出现上述情形时,甲方有权对乙方进行5000元人民币/次经济处罚,且因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和相关责任由乙方承担。

2.2设计变更 三 工期

乙方必须按甲方要求制定总进度计划,并报甲方审批备案,进度必须按期或提前完成。各节点计划工期在合同专用条款中明确。若因乙方原因造成进度滞后,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更换项目负责人、项目主要管理人员及追加赶工措施,产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3.1乙方应按甲方要求的时间上报日、周及总进度计划供甲方审核,乙方未按时上报上述计划,甲方有权进行500元人民币/次经济处罚。

3.2乙方上报甲方的各类计划应有可操作性和可行性,甲方有理由认为乙方所上报计划缺乏可操作性和可行性时,乙方应重新上报,同时甲方对于该类行为有权给予200元人民币/次经济处罚。

3.3乙方应采取各种可行措施,确保其上报各项进度计划目标的按期实现。乙方上报的各项进度计划若未按规定时间实现,甲方有权按照下述方式对乙方进行经济处罚:

3.4甲方有理由认为乙方已无法满足甲方工期要求时,甲方有权书面通知乙方后(无需经乙方同意)指令其它施工单位或班组协助其完成相关施工内容,施工费用由甲方从乙方工程价款中扣除并由乙方承担违约金20000元人民币/次。

3.5为配合甲方开盘、样板展示等甲方销售和其他需要,甲方有权对已审核批准的各项计划临时进行调整(无需经乙方同意),乙方应无条件根据甲方调整后的计划执行,由此产生的各项费用均由乙方承担,并应满足甲方的各项计划要求。若甲方有理由认为乙方拒不配合或无故拖延,甲方有权对乙方进行5000元人民币/天/次经济处罚,同时甲方有权更换乙方项目负责人等相关责任人员。

3.6上述工期规定条款与合同相应条款并无冲突,可并行执行。 四 质量要求

4.1工程施工前,乙方应上报相关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供甲方审批,未经甲方审批,乙方不得进行施工,方案未经甲方审核同意乙方擅自施工,甲方有权对乙方进行2000元人民币/次处罚;乙方上报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应具有经济性、合理性、可行性和可操作性,甲方有理由认为乙方上报方案具有重大错误或为应付甲方而编制或抄袭,甲方有权对乙方进行1000元人民币/次处罚,同时乙方应重新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直至符合设计、施工验收规范和甲方要求,期间造成的工期延误等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4.2项目监理和甲方对乙方上报的各项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审批仅作为满足设计图纸、质量规范和工期要求的认可,上述审批不能作为乙方向甲方提出经济和工期索赔的依据。乙方所上报施工方案中若有超出设计、相关施工验收规范和合同约定的相关内容而造成费用增加和工期延误,乙方应以施工方案附件的形式单独注明上报项目监理和甲方进行审批。若乙方未针对施工方案另行申报费用和工期索赔,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施工方案进行施工,所造成的费用增加和工期延误甲方不予确认,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4.3工程施工前乙方应严格执行技术交底制度,组织相关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详细技术交底,交底应邀请项目监理或甲方参加。

4.4工程质量应达到合同中约定的工程质量标准。凡不符合国家验收规范及甲方要求,甲方有权令其返工,返工所有工料费用由乙方负责并承担甲方损失。返工后仍达不

公区装修招标文件

(1)质保期内未按照第五条(10)中规定的时间到现场处理问题。(2)由承包方采购的相关设备和材料,保修书中指定了厂家负责保修,而承包方推脱责任或要求发包方自行协商保修事宜。(3)质保期完后,承包方应就其采购的设备和材料的保修相关工作移交给发包方,在移交过程中资料不齐、责任不明或其他问题未得到发包方的认可。凡承包方违反以上3条所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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