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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管廊PPP项目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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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3入廊费、运维费的收取和支付

(1)本项目拟由PPP项目公司作为收费主体,按照**市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向各入廊管线单位收取入廊费和管廊运维费。

(2)基于减轻入廊管线单位缴纳入廊费的资金压力以及税负,可考虑将入廊费在运营期前14年内由管线单位每年平均支付,同时支付6%的资金成本(央行公布的3-5年期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20%)。

(3)入廊费由入廊管线单位在运营期间前14年于每年2月1日之前支付;管廊运维费在整个运营期间于每年2月1日之前支付。

3.7.4政府可行性缺口补贴额度的确定及支付

1、政府可行性缺口补贴额度的确定

鉴于项目在招标阶段只有投资估算数据,未来年度管廊可用性服务费的基准收入按PPP合同约定计算的最终项目建设总投资予以确定。

每年的政府可行性缺口补贴按照中选社会资本的管廊可用性服务费通过以下公式调整后执行:

当年政府可行性缺口补贴额=当年管廊可用性服务费-当年入廊管线单位实际付费额。 2、政府可行性缺口补贴额度的支付

政府可行性缺口补贴在27年运营期内每年支付一次,具体为每年2月1日前支付前一年度的政府可行性缺口补贴。

3.7.5管廊可用性服务费的调整

1、调整原则

在项目合作期限内,管廊可用性服务费每三年根据运营维护期间的通货膨胀以及利率变化等情况调整一次。由于本项目建设期正好三年,操作上经营期第1年就做一次调整,即根据2018年9月末物价指数相对于2015年9月末物价指数的变动率调整PPP项目公司的年度经营成本(具体包括日常运维成本、大修理费和管理费用),以及根据2018年9月末央行5年期以上基准贷款利率相对于2015的9月末央行5年期以上基准贷款利率的变动率调整PPP项目公司的融资成本。以后每三年按同样方法滚动调整一次。

每次调价工作自10月份开始,投资人可按照相关条款约定的公式向市规建局提出调价申请,并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监审。市规建局会同相关部门审核其申请,就管廊可用性服务费调整做出决定,在当年的12月31日之前确定调整后的可用性服务费,社会投资人、入廊管线单位和**市财政部门应遵照执行。如调整入廊单位付费标准的,价格主管部门出具新的收费文件,次年开始执行。如暂不调整入廊单位付费标准的,由政府可行性缺口补贴承担的,在次年初政府结算支付当年的政府可行性缺口补贴额时即开始执行。

2、具体调价公式

Pn=Pn-3+(Qn-Qn-3)+(Fn-Fn-3)

Qn=Qn-3*(CPIn-1*CPIn-2*CPIn*10-6*K-1) Fn=Fn-3*[1+((In/In-3)-1)*(1-T)];

n=运营期的第4,7,10….年 其中:

Pn为运营期第n个(调整后)年度起适用的管廊可用性服务费; Pn-3为运营期第n-3个(调整前)年度起适用的管廊可用性服务费; Qn为调整后的运营期第n个年度起适用的项目公司年度运营成本; Qn-3为调整前运营期第n-3个年度起适用的项目公司年度运营成本;

CPIn为**市统计局公布的运营期第n年9月末相对于第n-1年9月末的**市居民消费物价指数,CPIn-1和CPIn-2依此类推;

K为小于1的调整系数。在项目合作期内随经营规模扩大,PPP项目公司的运营成本会自然产生一定幅度下降,K的具体数值,由投资方和政府协商确定;

Qn(n=1时)即运营期第1年运营成本的调整:根据同样调整公式,以社会资本方磋商时确定的项目公司运营期第1年的运营成本作为调整前第1年运营成本,根据2015年9月末至2018年9月末的**市居民消费物价指数变动,结合系数K计算确定调整后运营期第1年运营成本,将该金额与调整前第1年运营成本的差额调整第1年管廊可用性服务费金额。

以后每三年滚动调整,计算确定的运营期调整后第1年运营成本成为后续第4年调整运营成本的基础。

Fn为调整后的运营期第n个年度起适用的项目公司年度融资成本; Fn-3为调整前运营期第n-3个年度起适用的项目公司年度融资成本;

In为运营期第n年9月末的央行5年以上中长期贷款基准利率;In-3为运营期第n-3年9月末的央行5年以上中长期贷款基准利率;

T为年度融资成本的调整系数,具体为n/27;

Fn(n=1时)即运营期第1年项目公司年度融资成本的调整:根据同样调整公式,以社会资本方磋商时确定的财务模型参数、融资比率、资金成本等所计算出的项目公司运营期第1年融资成本作为调整前第1年融资成本,根据2018年9月末央行5年以上中长期贷款基准利率相对2015年9月末的变动率,以及年度融资成本的调整系数计算确定调整后运营期第1年融资成本,将该金额与调整前第1年融资成本的差额调整第1年管廊可用性服务费金额。以后每三年滚动调整,计算确定的调整后运营期第1年融资成本作为后续第4年调整融资成本的基础。

K为年度融资成本的调整系数,具体为从运营期开始至拟调整期止的累积已运营年限占总运营期年限的比重。

3、营业税及所得税

项目公司根据所收取的入廊费及运维费收入,缴纳营业税金及附加,其中营业税税率3%、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7%、教育费附加税率3%、地方教育费附加税率2%,产生的经营利润还应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与**市税务部门沟通后获悉:项目公司所收取的收入不需缴纳房产税,政府可行性缺口补贴不涉及任何税收。

投资人与政府双方以未来根据社会资本方的财务模型参数及最终执行的运营期第一年管廊可用性服务费基准收入,确定所对应的实际流转税(含附加)和所得税作为基础税金。以后运营期间若由于国家税收政策改变或地方税务减免等外部原因导致项目公司实际缴纳的流转税(含附加)和所得税,相比基础税金的增减额由市规建局核实后在支付当年政府可行性缺口补贴时调增或调减相应数额一并支付。如因可用性服务费调整导致流转税(含附加)

和所得税,相比于基础税金的增减额,由投资人承担。

3.8绩效考核机制

1、市规建局将根据PPP项目合同、绩效考核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定期对本项目的建设运营情况进行监测分析,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绩效评价,并建立根据绩效评价结果、按照PPP项目合同约定对可用性服务费进行调整的机制,保障所提供公共产品或公共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2、考核采取日常考核、定期考核和抽检抽查相结合的方式,主要从两个方面开展,一是项目公司规章制度和管理措施执行考核,二是综合管廊维护的监督检查考核。考核结果直接与管廊可用性服务费相挂钩。

3、市规建局会同市财政局等部门,根据绩效评价结果执行项目合同约定的奖励条款、惩处条款或救济措施,同时将评价结果作为项目期满合同能否延期的重要依据。

3.9合同体系安排

根据**综合管廊PPP项目的特点和需求,本项目将视实际情况采用以下各类协议组成合同体系:

1、**市政府授权市规建局与项目公司签订《**市核心区地下综合管廊PPP项目合同》(以下简称“PPP项目合同”)应当约定本项目的范围和期限;项目的投融资、建设、运营和维护;项目用地;付费机制;股权变更限制;履约担保;政府承诺;保险;守法义务及法律变更;不可抗力;政府方的监督和介入;违约、提前终止及终止后处理机制;项目的移交;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等等。

2、市规建局通过竞争性磋商方式选定社会资本后,政府方股东与社会资本方签订《合资经营协议》,共同出资成立PPP项目公司。《合资经营协议》中应当具体约定项目公司的注册资本、股权比例、董事会及监事会构成、经营管理机构、股权转让限制条件、权益处置限制条件、成立前费用分配等事项。

3、市规建局、项目公司与入廊管线单位三方签订《入廊协议》,约定管线入廊以及费用收取等相关权利义务。

以上三项法律文件将作为本次PPP项目采购的竞争性磋商文件的附件。

4、项目公司根据PPP项目合同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与中选社会资本签订《工程总承包合同》。

5、项目公司可根据PPP项目合同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将本项目的运营和维护事务外包给有经验的专业运营商,并与其签订《运营服务合同》。

6、PPP项目公司可根据PPP项目合同与金融机构签订《融资合同》,筹措本项目所需的资金。融资合同可能包括项目公司与金融机构签订的项目贷款合同、政府与金融机构和项目公司签订的直接介入协议等。政府有义务为项目公司提供融资所需资料及文件。

7、PPP项目公司应根据PPP项目合同的约定,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对项目融资、建设、运营等不同阶段的不同类型的风险分别进行投保。

上述一系列协议共同组成的合同体系,明确了参与本项目各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保证了各主体合理利益,有效分配项目风险,保证项目的顺利运行。

综合管廊PPP项目实施方案

3.7.3入廊费、运维费的收取和支付(1)本项目拟由PPP项目公司作为收费主体,按照**市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向各入廊管线单位收取入廊费和管廊运维费。(2)基于减轻入廊管线单位缴纳入廊费的资金压力以及税负,可考虑将入廊费在运营期前14年内由管线单位每年平均支付,同时支付6%的资金成本(央行公布的3-5年期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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