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单位同意,工作时间在外从事兼职工作(活动)的; ——无偿占用所在单位的场地、材料、设备等,私自从事盈利性活动的。 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者, 第一次给予记大过,并给予 500—1000 元的经济处罚, 再次出现同类行为解除劳动合同:
——不按规定办理业务,故意刁难办事人员,经举报核实属实的;
——对正常合理的工作安排、 待遇调整持有异议, 采取消极怠工或无理取 闹行为的;
——工作不负责任造成材料浪费、生产设备损坏、电力损耗的; ——故意损毁公物的;
——工作场所谩骂、威胁、殴打他人及诋毁他人名誉的; ——盗窃与他人内外串通盗窃企业财物的。
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留用察看,再次出现同类行为解除劳动合同:
——在日常管理和经营活动中, 业务人员违反相关规定和程序, 为他人或 自己谋取好处,损害企业利益的;
——套取工资、私设小金库的;
——在工作时间赌博、斗殴、酗酒滋事的; ——携带违禁品进入工作场所的;
——篡改或为他人篡改员工人事档案、 社保关系、 考勤记录等员工个人资 料,为他人篡改各类记录、文件、技术资料等提供方便的;
——因和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 10000 元以上经济损失或带来不良后果的。 有职务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者, 给予降职, 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 并给予 1000 ——
2000 元的经济处罚,再次出现同类行为解除劳动合同:
——私自、 临时招用人员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擅自同意本部门员工挂名不 上
班,发现顶替招录人员上岗而不及时纠正的, 或者用社会人员顶岗不纠正的;
——对旷工、虚假考勤、挂名不上班人员不及时处理的;
——弄虚作假、隐瞒真相,误导、欺骗组织和员工的; ——未经授权,以乌海能源公司名义从事与乌海能源公司无关活动的; ——为配偶、子女及其他人提供便利,损害乌海能源公司利益的; ——滥用职权,谋取好处或者打击报复他人的。 员工有下列行为或者情况之一者,给予解除劳动合同: ——伪造经历、提供不实履历或通过冒名顶替等其他不正当方法被招录为 员工的;
——在不危及人身安全情况下,不服从组织安排,不执行组织调配的; ——在工作中弄虚作假、欺骗组织或他人,虚报、瞒报事实,造成恶劣影 响的;
——模仿领导签字,私刻、盗用企业公章,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的; ——行贿、受贿、贪污、挪用公款被国家机关依法认定或处理的;
——捏造谣言,制造事端,煽动、策划他人聚众闹事,影响乌海能源公司 稳定的;
——私藏、盗窃爆炸物品的;
——吸毒、贩毒或被公安机关强制戒毒的; ——泄露企业保密文件、保密技术的;
——受到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撤职各类处理累计三次的(安全事 故受处理的除外);
——被公安机关收容教育、劳动教养及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重要岗位酒后上岗的;
——相关人员为他人私自建立或编造人事档案及社保关系, 不按乌海能源 公司规定程序私自签订劳动合同的;
——在个人负有责任的情况下,单次给乌海能源公司造成 10 万元以上损 失的;
4.8.4 旷工及其处理
下列情况按旷工论处:
——未办理请假手续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半天以上者; ——请假要求未经批准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半天以上者;
——准假期满未申请续假,或申请续假未经批准而没有按时到岗者; ——请假理由经查明属编造虚假情况欺骗组织者;
——准假期满未申请续假,或申请续假未经批准而没有按时到岗者; ——组织调动,无故拖延超时报道期限者; ——不服从工作调动,经教育仍不到岗的;
——与他人打架斗殴致伤致残等不能上班者; ——参与非法活动被国家机关限制人身自由者。 旷工处理
——连续旷工 7天或年累计旷工 15 天者,给予留用察看; ——连续旷工 15 天或年累计旷工 30天者,给予解除劳动合同。
4.8.5 员工出现以上未列出的违纪行为的,根据违纪行为的性质,参照同类 违纪行为
处理。
4.8.6 留用察看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留用察看在工作时间内正常劳动的, 工资执行
当地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生产性津贴正常支付。
4.8.7 给予违纪者“警告” 、“记过”、“记大过”、“降职”、“撤职”、“留用
察 看”等行政处理或“解除劳动合同”的,必须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经厂领导 班子集体会议讨论, 并征求西来峰煤化工公司意见。 处理决定后应在五日内以 文件形式通报,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违纪者本人, 同时计入违纪者本人人事档案。
4.8.8 决定违纪者行政处理的时间,从证实违纪者违纪之日起,应当在两个 月内作
出; 解除劳动合同的在三个月内作出; 情况复杂或遇有其他情况的,决 定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4.8.9 在对违纪者处理后,如果违纪者不服,应及时告知违纪者在接到处理 决定或决
定公布 10 日内,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部门提出书面申诉,但在未做 出改变原处理决定前,任然按照原处理决定执行。
4.9 员工奖惩条例 4.9.1 奖励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员工给予通报表扬,并给予 100—500 元奖励,成绩特别 显着的可同时给予晋升提级:
——保护企业财产,维护企业利益,使其免受损失的; ——维持生产及工作秩序,维护社会治安保护员工安全,有突出事迹的; ——坚持严责, 敢于检举、 揭发他人损害公司重大利益行为, 不怕打击报 复的;
——非负责人遇突发事故或自然灾害, 奋不顾身, 挺身而出, 主动采取措 施,减少人员伤亡,避免经济损失的;
——通过自身努力,避免质量事故、安全事故和设备设施事故的; ——其他应当给予奖励的。 员工有下列表现,予以嘉奖:
——在完成生产任务或者工作任务,提高产品质量或服务质量,节约国 家资产和能源等方面做出显着成绩的;
——在生产、工艺设计、产品信息、改善劳动条件等方面,有发明、创 新或合理化建议,取得重大成果或者显着经济效益的;
——在改进企业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等方面做出显着贡献的;
——同坏人、 坏事做斗争, 对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 维护社会 治
安,有显着功绩的。
4.9.2 惩罚
4.9.2.1 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员工,给予 50—100 元处罚: ——缺乏责任心或
滥用职权,虽未造成经济损失但已造成较坏影响的; ——责权明确而相互推诿、扯皮,影响正常工作进行的; ——和与公司有关业务往来的单位吃饭、喝酒(公司安排的除外) ; ——故意刁难客户,态度恶劣,造成较坏影响的;
——未能及时传达、执行公司下发文件的; ——在所辖区域有长明灯、 长流水或下班不关闭未使用电器等浪费现象情 节轻微的;
——本部室及所辖区域环境卫生脏乱差的; ——检查或监督人员未认真履行职责的; ——无故不参加公司会议、培训课程的; ——妨碍现场工作秩序经劝阻仍不离开的;
——其他应予处罚的。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员工给予 100—300 元处罚: ——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职责,并造成经济损失的; ——因个人原因造成事故且其行为影响较坏的; ——在上级领导或有关人员调查情况时不予配合, 进行串通、阻挠、逃避、 推脱责任,进行误导、作伪证的;
——工作缺乏责任心或计划失误, 生产不合格产品或损坏生产设备、 浪费 原材料及能源,造成经济损失的;
——领导对员工的错误行为不予纠正且进行包庇或袒护的; ——无正当理由,不服从上级分配、调动、指挥; ——对上级指示或有期限命令,无故未能如期完成的; ——其他应予处罚的。
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员工,给予 300—500 元处罚: ——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规章制度, 造成生产、 工作不能正常进行或造成 较大经济损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