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七)根据自身条件,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 (八)自主开展与国外高等学校、研究机构的交流和合作。 (九)按照政府和企业的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依法对教职员工实施奖励或者处理、处分。
(十)依法享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学院应当履行的义务:
(一)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政策,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二)接受举办方及其委托的其他机构对学校办学水平、教育质量的监督评估。
(三)主动围绕社会和潞安集团发展需求,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 (四)依法保障学校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维护学校良好的办学环境和办学秩序。
(五)对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提供的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自主管理和使用,保障安全。
(六)加强学校教师的思想政治教育和业务培训,维护教职员工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
(七)合理使用、严格管理学校经费,学校的财务活动依法接受举办者和其他相关部门的监督。
(八)依法自主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基本职能和教育形式
第一节 基本职能
第十条 学院的宗旨和业务围:开展中专、高等专科学历教育和成人教育,相关专业人员技术技能和安全培训,相关社会服务。
第十一条 学院以人才培养培训为中心,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推进文化传承和创新。
第十二条 学院主要教育形式为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培训。学历教育以全日制高等职业教育为主、成人教育为辅,非学历教育培训以煤炭安全管理以及技能培训为主。
第十三条 学院根据社会需求和办学条件,合理确定办学规模,依法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
第十四条 学院根据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学籍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 学院依据办学宗旨和培养目标,设置系、部二级教学机构并适时调整学科和专业。
第十六条 学院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和培养要求,自主制定人才培养方案、课程标准、选编教材,有计划地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建立教学管理制度,实施以教学质量为中心的诊断与改进制度,加强对专业课程质量的监控与评价;依法确定和调整高职教育修业年限,逐步推行学分制。
第十七条 学院通过课堂教学、专业实习、课程考试、上岗实践、毕业论文(设计)等环节与渠道,加强对学生的培养与教育。
第十八条 学院依法对完成学业的受教育者颁发毕业证书或相应的学习证明。
第十九条 学院坚持教学与研究并重,不断优化科研管理体制,提高科研管理水平;鼓励师生开展科学研究,推动知识创新、科技进步和成果转化。
第二十条 学院积极探索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的有效途径,通过联合设立组织机构,开展合作办学、合作研究与技术开发、社会实践等多种方式为社会服务。
第二十一条 学院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展道路,以满足人民精神文化需求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借鉴吸收人类优秀文明成果,推动文化传承创新,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化。
第二十二条 学院将人才培养工作置于全部工作的中心地位,积极推动专业设置与产业需求对接,课程容与职业标准对接,教学过程与生产过程对接,毕业证书与职业书对接,职业教育与终身学习对接的人才培养模式。积极有序组织教学活动,建立健全教育质量保障体系,保证教育质量稳步提高,使学生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质和人文素质,掌握本专业所必备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知识,掌握本专业的技术技能并能在实践中熟练地运用。
第二节 教育形式
第二十三条 学院同时开展高等职业技术学历教育和非学历职业技术教育。采用全日制和短期培训两种形式。
第二十四条 接受学历教育的学生,完成修业年限、学业成绩和职业能力,经过学院和职业能力鉴定机构考核,凡符合国家规定标准条件合格者发给国家承认的大专学历证书或职业能力鉴定机构发给的职业书和技能
等级证书。
接受非学历教育的学生,按规定完成学业后,成绩合格者由学院发给载明学业容和修业期限的结业证书。
第二十五条 招生对象及学制 (一)学历教育招生对象及学制
高职教育,招收高中毕业生、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历者,学制为或年(大专层次);中职和技校教育,招收初中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历者,学制为或年。
(二)煤矿安全生产培训对象
安全培训主要由用人单位派送或个人申请,经学院审查符合入培条件者准予入校培训,学习期满经考试合格,颁发安全书;技能培训主要根据潞安集团有关部门及上级有关部门确定,进行岗位技能培训,经理论与实操考试合格颁发岗位技能合格证书。
第四章 管理体制
第二十六条 学院作为潞安集团下属二级单位,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坚持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同时,也执行《中华人民国公司法》相关规定。推行院长负责、教授治学、管理为基本框架的现代大学治理结构。
第二十七条 中国共产党潞安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简称“学院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支持院长依照法律和主管、主办单位的规定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学院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三)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四)加强对学校系(部)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扬党基层,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作用。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五)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六)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做好老干部工作;
(七)领导学校的治安、保卫、信访、稳定工作。坚持党管武装原则,做好国防教育、民兵预备役建设工作;
(八)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政工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政工系统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讨论决定政工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评聘人员的推荐、聘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