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2.8预制构件的粗糙面的质量及键槽的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
9.3安装与连接 主控项目
9.3.1预制构件临时固定措施的安装质量应符合施工方案的要求。 检查数箭: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
9.3.2钢筋采用套筒灌浆连接或浆锚搭接连接时,灌浆应饱满、密实。 检查数垃;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检查灌浆记录。
9.3.3钢筋采用套筒灌浆连接或浆锚搭接连接时,其连接接头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检查数量:按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有关规定确定。 检验方法:检查质量证明文件及平行加工试件的检验报告。
9,3,4钢筋采用焊接连接时,其接头质量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钢筋焊接及验收规程》JGJ 18的规定。
检查数量:按现行行业标准《钢筋焊接及验收规程》JGJ 18的有关规定确定。 检验方法:检查质蛰证明文件及平行加工试件的检验报告。
9.3.5钢筋采用机械连接时,其接头质量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钢筋机械连接技术规程) JGJ 107的规定。
检查数量:按现行行业标准《钢筋机械连接技术规程》JGJ107的规定确定。 检验方法:检查质量证明文件、施工记录及平行加工试件的检验报告。
9.3.6预制构件采用焊接、螺栓连接等连接方式时,其材料性能及施工质檄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5和《钢筋焊接及验收规程JGJ 18的相关规定。
检查数量:按国家现行标准《钢结构工程施工质盆验收规范) GB 50205和《钢筋焊接及验收规程》JGJ 18的规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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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方法:检查施工记录及平行加工试件的检验报告。
9.3.7装配式结构采用现浇混凝土连接构件时,构件连接处后浇混凝土的强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7. 4.1条的规定确定。 检验方法:检查混凝土强度试验报告。
9.3.8装配式结构施工后,其外观质量不应有严重缺陷,且不应有影响结构性能和安装、使用功能的尺寸偏差。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量测;检查处理记录。 一般项目
9.3.9装配式结构施工后,其外观质量不应有一般缺陷。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处理记录。
9.3. 10裴配式结构施工后,预制构件位置、尺寸偏差及检验方法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无具体要求时,应符合表9.3. 10的规定。预制构件与现浇结构连接部位的表面平整度应符合表9.3. 10的规定。
检查数量:按楼层、结构缝或施工段划分检验批。在同一检验批内,对梁、柱和独立基础,应抽查构件数量的10%.且不应少于3件i对墙和板,应按有代表性的自然问抽查10%,且不应少于3间;对大空间结构,墙可按相邻轴线间高度5m左右划分检查面,板可按纵、横轴线划分检查面,抽查10%,且均不应少于3面。
9.3. 10装配式结构构件位置和尺寸允许偏差及检验方法
项 目 允许偏差(mm) 构件轴线 竖向构件(柱、墙扳、桁架) 水平构件(梁、楼板) 标高 梁、柱、墙扳 楼板底面或顶面 8 5 ±5 水准仪或拉线、尺量 经纬仪及尺量 检验方法 37
构件垂直度 柱、墙板安装后的高度 ≤6m >6m 5 10 5 经纬仪或吊线、尺量 经纬仪或吊线、尺量 构件倾斜度 梁、桁架 相邻构件平整度 梁、楼板底面 柱、墙板 外露 不外露 外露 不外露 5 3 5 8 ±10 10 ±5 2m靠尺和塞尺量测 构件搁置长度 支座、支垫中心位置 梁、板 板、梁、柱、墙板、桁架 尺量 尺量 尺量 墙板接缝宽度
10混凝土结构子分部工程 10.1结构实体检验
10.1.1对涉及混凝土结构安全的有代表性的部位应进行结构实体检验。结构实体检验应包括混凝土强度、钢筋保护层厚度、结构位置与尺寸偏差以及合同约定的项目}必要时可检验其他项目。
结构实体检验应由监理单位组织施工单位实施,并见证实施过程。施工单位应制定结构实体检验专项方案,并经监理单位审核批准后实施。除结构位置与尺寸偏差外的结构实体检验项目,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完成。
10.1.2结构实体混凝土强度应按不同强度等级分别检验,检验方法宜采用同条件养护试件方法;当未取得同条件养护试件强度或同条件养护试件强度不符合要求时,可采用回弹一取芯法进行检验。
结构实体混凝土同条件养护试件强度检验应符合本规范附录C的规定;结构实体混凝土回弹一取芯法强度检验应符合本规范附录D的规定。
混凝土强度检验时的等效养护龄期可取日平均温度逐日累计达到600℃.d时所对应的龄期,且不应小于14d。日平均温度为O℃及以下的龄期不计人。
冬期施工时,等效养护龄期计算时温度可取结构构件实际养护温度,也可根据结构构件的实际养护条件,按照同条件养护试件强度与在标准养护条件下28d龄期试件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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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等的原则由监理、施工等各方共同确定。
10.1.3钢筋保护层厚度检验应符合本规范附录E的规定。 10.1.4结构位置与尺寸偏差检验应符合本规范附录F的规定。
10.1.5结构实体检验中,当混凝土强度或钢筋保护层厚度检验结果不满足要求时,应委托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进行检测。 10,2混凝土结构子分部工程验收
10. 2.1混凝土结构子分部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所含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应合格; 2应有完整的质量控制资料; 3观感质量验收应合格;
4结构实体检验结果应符合本规范第10.1节的要求。
10.2.2当混凝土结构施工质量不符合要求时,应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l经返工、返修或更换构件、部件的,应重新进行验收}
2经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按国家现行相关标准检测鉴定达到设计要求的,应予以验收; 3经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按国家现行相关标准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并确认仍可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可予以验收f
4经返修或加固处理能够满足结构可靠性要求的,可根据技术处理方案和协商文件进行验收。
10.2.3混凝土结构子分部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时,应提供下列文件和记录: 1设计变更文件;
2原材料质量证明文件和抽样检验报告; 3预拌混凝土的质量证明文件; 4混凝土、灌浆料试件的性能检验报告; 5钢筋接头的试验报告;
6预制构件的质量证明文件和安袈验收记录;
7预应力筋用锚具、连接器的质量证明文件和抽样检验报告; 8预应力筋安装、张拉的检验记录;
9钢笳套筒灌浆连接及预应力孔道灌浆记录; 10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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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混凝土工程施工记录; 12混凝土试件的试验报告} 13分项工程验收记录; 14结构实体检验记录;
15工程的重大质量问题的处理方案和验收记录} 16其他必要的文件和记录。
10.2.4混凝±结构工程子分部工程施工质培验收合格后,应将所有的验收文件存档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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