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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大合同法考试案例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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识到转让一事不仅与己相关,而且也与定作人的权益紧密相连,故应与定作人商量,在征得其同意后,方可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否则定作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承揽人赔偿损失。 2.此案如何处理?

答:本案应如下处理:解除定作合同。第二批西服由乙方收回,其损失乙方自行承担或与加工者共同承担。对甲方的间接经济损失可适当补偿。 [案例分析题]

某股份有限公司于某商业银行签订了一份贷款合同。合同约定:某商业银行向某股份有限公司贷款人民币500万元,借贷期限为三年,借款用途为技术改造。 根据《合同法》及相关法律问题下列问题:

1.借款合同若没有采用书面形式是否合法?为什么?

2.某股份有限公司按照银行要求提供保证担保,保证人为某股份有限公司的主管部门,即市冶金工业局。该担保是否合法?为什么?

3.某商业银行为了控制风险,将利息75万元预先在本金中扣除。这种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 4.假设当事人双方没有在合同中约定利息的支付期限,应当怎么处理?为什么? 答:1.借款合同没有采用书面形式不附合同法律规定 《合同法》第197条第1款规定,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案例中当事人之间的借款不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因此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2.不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国家机关不能作保证人。冶金工业局为国家机关,因此不附合法律规定。 3.不合法 《合同法》第200条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4.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利息支付前线,应当根据《合同法》第61条、205条的规定处理。即当事人之间协商,协商不成的,按照合同的其他条款和交易习惯确定。如果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本合同的借款期间为三年,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 [案例分析题]

某年4月甲租赁公司与乙机械厂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由租赁公司按照机械厂的要求,从国外购买设备3台,租给乙机械厂使用,租期2年。同年6月设备抵达大连港,但由于购买人是甲租赁公司,所以运单上载明的收货人是甲租赁公司。设备到后,甲租赁公司通知乙机械厂前去提货。当乙机械厂到港口提货时被拒绝,理由是收货人是甲租赁公司。乙机械厂急忙电告租赁公司派人解决,但租赁公司以承租人为租赁物的接收人为由未派人前往港口提货,后来乙机械厂通过别的办法提取了设备,但由于耽误了提货期限被港口罚款2万元。乙机械厂认为是甲租赁公司延误了提货期限,向甲租赁公司索赔罚款2万元无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试分析:这笔返款应由谁负担?为什么?

答:根据《合同法》第245条的规定:“出租人应当保证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

本案中造成乙机械厂被罚款的主要责任在甲租赁公司,应由甲租赁公司承担责任。尽管按照融资租赁合同的约定,乙机械厂是使用设备的人,应该前往去提货,但由于运单上写明收货人是甲租赁公司,故乙机械厂无法提出设备,而甲租赁公司在知道情况后未及时派人前去处理导致延期提货,甲租赁公司为保证承租人乙机械厂即使提取租赁物,乙机械厂未能按合同约定及时享有对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权,所以过错在甲租赁公司,应由甲租赁公司承担责任,即向乙机械厂赔偿2万元。 [案例分析题]

29.某汽车制造厂于2007年3月10日经由铁路某站托运10辆汽车,收货人为某汽车销售商。货物到站后,车站前后三次通知某汽车销售商领取货物,某汽车销售商既不拒绝也不领取。随后,车站又通知托运人某汽车制造厂来车站处理,托运人也未前来处理。直到2007年底,某汽车制造厂才来车站要求提取货物。车站根据规定核收保管费近万元,某汽车制造厂拒绝支付,发生纠纷,诉至法院。 试分析:

1.本案中某车站核收保管费有无法律依据? 2.本案中应由谁承担支付保管费的责任?

答:1.某车站核收保管费是法律依据。因为《合同法》第309条规定:“货物运输到达后,承运人知道收货人的,应当及时通知收货人,收货人应当及时提货。收货人逾期提货的,应当向承运人支付保管费用。”承运人某车站已按照规定通知收货人和托运人,要求及时处理货物,收货人合同托运人未按规定的时间及时提取货物,承运人有理由核收保管费。2.本案中承运人已经知道了收货人合同托运人前来提取货物,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收货人某汽车销售商应负有支付保管费责任,托运人可以先期支付逾期提货的保管费,再向收货人某汽车销售商追偿逾期提货的保管费。 [案例分析题]

某市光明轴承厂(以下简称甲方)从1995年起为某机床厂(以下简称乙方)加工轴承。至1997年,双方业务往来加工额已达9万余元,同时乙方欠甲方的加工制作费47000余元迟迟未给付。1998年8月,乙方更名为机械厂。甲方向机械厂追索欠款时,该厂以“原厂撤销,厂长更换,机床厂的债务与本厂无关”为由,拒绝偿还。1999年8月,甲方诉至该市某区人民法院。

试分析:(1)我国《合同法》对此有无规定?若有规定,请回答其主要内容。(2)根据法律规定,机械厂是否应承担偿还乙方债务的义务?为什么?(3)此案应如何处理? 答题要点:

1.我国于1999年3月15日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该法酌第七十六条对此做了明确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

2.机械厂应该承担偿还乙方债务的义务。因为,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本案乙方于“1998年8月更名为机械厂,乙方的权利和义务就应由机械厂采享有和承担,机械厂以“原厂撤

销,厂长更换,机床厂的债务与本厂无关”为由,拒绝偿还欠款是无法律根据的,也是违法的。 3.机械厂应当将乙方的47000余元欠款偿还给甲方。并满足甲方的其他诉讼要求。 [案例分析题]

某厂(以下简称甲方)与某研究所(以下简称乙方)予1998年8月15日签订了一份技术开 发合同。合同约定,甲方委托乙方研究开发汽车自动喷漆装置。双方约定,研制费由甲方支 付,研制出的成果归甲方使用。4个月后,乙方研制成功,甲方按约定支付研制费,同时依约定 享有成果使用权。2000年4月乙方将该技术成果向专利局申请发明创造专利权。甲方得知 后也向专利局申请该技术的发明创造专利权。

试分析:1.我国《合同法》对此有无规定?若有规定,请回答其主要内容。2.依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该技术成果申请专利的权利归哪方所有?为什么?3.若一方取得专利权,另一方可以享有什么权利? 答题要点:

1.我国于1999年3月15日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该法的第339条对本案所述情形做了明确规定。“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研究开发人取得专利权的,委托人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研究开发人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委托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2.依《合同法》的规定,该技术成果的专利申请权归乙方所有。因为,合同法第339条规定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

3.若乙方取得该项技术的专利权,依合同法的规定,委托方可以免费实施该项专利;研究开发方就其发明创造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委托方可以优先受让专利申请权。因此,甲方可以免费使用该汽车自动喷漆装置,并可优先受让该技术的专利申请权。 [案例分析题] 某厂(以下简称甲方)与某研究所(以下简称乙方)于1998年8月15日签订了一份技术开发合同。合同约定,甲方委托乙方研究开发汽车自动喷漆装置。双方约定,研制费由甲方支付,研制出的成果归甲方使用。4个月后,乙方研制成功,甲方按约定支付研制费,同时依约定享有成果使用权。2000年4月乙方将该技术成果向专利局申请发明创造专利权。甲方得知后也向专利局申请该技术的发明创造专利权。

试分析:1.我国《合同法》对此有无规定?若有规定,请回答其主要内容。2.依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该技术成果申请专利的权利归哪方所有?为什么?3.若一方取得专利权,另一方可以享有什么权利? 答题要点:

1.我国于1999年3月15日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该法的第339条对本案所述情形做了明确规定。“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研究开发人取得专利权的,委托人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研究开发人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委托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2.依《合同法》的规定,该技术成果的专利申请权归乙方所有。(3分)因为,《合同法》第339条规定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

3.若乙方取得该项技术的专利权,依合同法的规定,委托方可以免费实施该项专利;研究开发方就其发明创造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委托方可以优先受让专利申请权。因此,甲方 可以免费使用该汽车自动喷漆装置,并可优先受让该技术的专利申请权。 [案例分析题]

29.李某与刘某签订一房屋租赁合同。根据所学的《合同法》的知识和相关法律规定,回答下列问题:(l)假如房屋租赁合同的期限为30年,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2)假如租赁期间房屋需要维修,承租人也要求维修,但由于没有维修,致使房屋侧墙倒塌,造成承租人财产损失,责任应当由谁承担?为什么?(3)为了美观舒适,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的情况下对房屋进行了装修,并事后要求出租人承担

装修费用的一半是否合理?为什么?(4)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将房屋转租,承租人和出租人之间的关系是否解除?为什么?(5)在承租期间,出租人将房屋出售,是否需要承租人的同意?为什么? 答题要点:

(l)合同部分有效,部分无效。《合同法》第214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2)责任应当由出租人承担。《合同法》第216条规定,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合同法》第220条规定,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不合理。《合同法》第223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该承租人没有得到出租人的同意自己进行装修,违反法律的规定,因此要求出租人支付一半的费用是不合理的。

(4)没有解除。《合同法》第224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和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5)不需要承租人的同意。但应当提前通知承租人。《合同法》第230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案例分析题]

29.某冷冻厂与当地供电局签订了供电合同,双方就供电方式、质量、时间、用电容量、性质、计量方式、电价的结算方式、违约责任都做了约定,但对合同履行地点缺乏约定。2008年5月,由于供电设施受大风袭击,需要及时抢修,因此供电局在没有通知冷冻厂的情况下.便切断了供电,急忙投入维修供电设施之中。事后,冷冻,一称由于没有接到任何通知,致使其食品大面积腐烂变质。2008年9月,冷冻厂因为供电局一直未就上次断电作出赔偿而有意拖欠电费,供电局通知冷冻厂,上次断电系因为自然灾害所致,属于不可抗力,供电局无需承担责任,并声称如果冷冻厂在一个月内仍不支付电费,将中止对冷冻厂的供电。结果一个月后,冷冻厂仍未支付电费,供电局再次断电,造成冷冻厂再次损失。

试分析:(1)如何确定合同的履行地点?(2)对于第一次断电,供电局的抗辩有无法律依据?供电局是否应赔偿冷冻厂的损失?(3)对于第二次断电,供电局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答题要点:

(1)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 78条的规定,供用电合同的履行地点,按照当事人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供电设施的产权分界处为履行地点。 (2)没有法律依据,应当赔偿。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80条的规定,供电人因供电设施计划检修、临时检修、依法限电或者用电人违法用电等原因,需要中断供电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事先通知用电人,未事先通知用电人中断供电,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案中供电设施因自然灾害受损需要检修,属于临时检修的情况,供电局需要履行通知义务方可断电,否则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用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及时交付电费,用电人逾期不交付电费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经催告用电人在合理期限内仍不

交付电费和违约金的,供电人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中止供电。本案中,冷冻厂不能因为供电局未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就拖欠电费,而只能通过合法手段请求供电局承担相应责任。

电大合同法考试案例汇总

识到转让一事不仅与己相关,而且也与定作人的权益紧密相连,故应与定作人商量,在征得其同意后,方可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否则定作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承揽人赔偿损失。2.此案如何处理?答:本案应如下处理:解除定作合同。第二批西服由乙方收回,其损失乙方自行承担或与加工者共同承担。对甲方的间接经济损失可适当补偿。[案例分析题]某股份有限公司于某商业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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