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建省人口与计
划生育条例》的决定(2016)
【法规类别】人大立法
【发布部门】福建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6.02.19 【实施日期】2016.02.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 (2016年2月19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定对《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作如下修改:
一、 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可持续发展,推行计划生育,提高人口素质,改善人口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二、 将第三条第一款修改为“计划生育工作应当推动优生优育,坚持男女平等,以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并与帮助群众发展经济、勤劳致富、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
三、 将第八条修改为:“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1 / 2
四、 将第九条修改为:“一对夫妻已有两个子女的,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两个子女中有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夫妻可以再生育的;
(二)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已有两个子女另一方没有子女,或者双方再婚前各有一个子女的;
(三)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没有子女,另一方已有一个子女,双方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的;
(四)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少数民族农村居民的; (五)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夫妻一方为汉族,一方为少数民族,汉族一方到少数民族一方落户,居住在少数民族乡、村五年以上,所生子女按有关规定定为少数民族的,适用前款第(四)项规定。
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妻,可以生育两个子女。” 五、 删去第十条、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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