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三级律师、公证员专业技术
资格条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资格标准
掌握相关法律知识、业务知识和与本职工作相适应的学科知识;有较丰富的律师、公证员业务实践经验,能办理较大的疑难复杂案件和公证事项;具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公开发表或出版有一定学术水平的论文或论著;具有基本运用外语和计算机的能力;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已取得律师、公证员资格并在我市律师事务所、公证机构中从事律师、公证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三条 政治素质、职业道德要求
遵守国家的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取得四级律师、公证员资格后,认真履行聘约,胜任本职工作。正常晋升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破格晋升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任期内至少有1次年度考核为“优秀”。 取得四级律师、公证员资格后,出现如下情况之一,在规定的年限上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有“基本合格”或受到警告处分者,当年及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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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度不得申报。
(二)年度考核有“不合格”或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当年不得申报,并从下一年度起2年内不得申报。
(三)伪造学历、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者,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并从下一年度起3年内不得申报。情节特别严重者,取消其现任专业技术资格。
第四条 学历、资历要求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取得律师、公证员资格后,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三级律师、公证员资格:
获得本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取得四级律师(公证员)资格并受聘四级律师(公证员)职务4年以上。
(二)取得律师、公证员资格,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并考核合格者,可初定三级律师、公证员资格。
1.获得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
2.获得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
第五条 职称计算机要求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得计算机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二)参加全国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成绩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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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取得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规定科目的合格证。
(四)取得省人社厅组织的专业技术人员信息化素质培训考核合格证。
(五)取得市人社局组织的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书。
(六)取得《江苏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或《南京海外留学人才居住证》。 第六条 外语要求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得硕士研究生(学位)以上学历。 (二)获得外语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三)年满50周岁。
(四)参加全国或全省统一组织的职称外语考试,成绩合格。 (五)因公出国且出国前已通过出国人员外语水平考试,并在国外学习或工作1年以上。
(六)取得《江苏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或《南京海外留学人才居住证》。
第七条 继续教育要求
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列》有关规定,结合实际专业技术工作需要,参加继续教育,达到规定要求。
第三章 评审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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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专业理论知识要求
(一)掌握法律知识和律师、公证业务知识,以及同本职工作相适应的其他学科知识和专业知识。
(二)具有较高的法学理论水平和其他学科专业理论水平,了解国内法学动态,能提出律师、公证业务研究课题,并发表、出版本专业有一定水平的论文、著作。
第九条 专业工作能力要求
(一)有较丰富的律师、公证业务经验,能办理较复杂的律师公证业务,解决律师、公证业务中遇到的较疑难问题,工作成绩较显著。
(二)取得四级律师、公证员资格后卷宗规范、整洁,材料收集齐全,装订顺序符合归档要求。
(三)办案过程适用法律准确,代理词或辩护词有一定水准,公证质量较好无明显失误。
第十条 业绩、成果要求
取得四级律师、公证员资格后,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对律师、公证某项业务工作创造过成功有效的办法、经验,被区级以上律师、公证业务管理机构认可并在实践中取得较好的社会效果(由市级以上律师协会或公证协会认定)。 (二)办理过在区级以上有较大影响的法律、公证事务并受到区级以上律师、公证主管机构的好评(由市级以上律师协会或公证协会认定)。
(三)获区级以上某项律师、公证业务优秀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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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获区级以上国家机关或律师、公证协会表彰奖励。
第十一条 论文、著作要求
取得四级律师、公证员资格后,独立或以第一作者撰写、发表本专业研究论文,或作为主要编著者出版本专业研究著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出版律师、公证或其他法律方面的专著、译著1部,本人撰写2万字以上。
(二)在本专业领域公开刊物(须有ISSN和CN刊号)或本专业市级以上行业期刊上发表本专业研究论文1篇以上 ,且提交独立撰写的本专业研究论文、业务报告1篇以上.
第四章 破格条件
第十二条 破格申报条件
取得四级律师、公证员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且取得四级律师(公证员)资格并受聘四级律师(公证员)职务3年以上。
第十三条 破格评审条件
取得四级律师、公证员资格后,除具备第三章规定的评审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区级以上某项律师、公证业务优秀表彰称号。 (二)获区级以上国家机关表彰奖励。
(三)主持或主办在区级以上律师、公证行业内有较大影响的较疑难、复杂法律事务2件以上(由市级以上律师协会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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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认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申报三级律师、公证员专业技术资格应提交规定的材料,并按个人申报(含网上申报)、单位推荐、各级职称主管部门审核、专业评审(破格面试)、公示、市人社局行文批复等程序进行。
第十五条 本资格条件中规定的学历、年限、数量、等级等冠以“以上”的均含本级。
第十六条 本资格条件中有效学历、任职年限、业绩成果等取得时间均截止到申报年的上一年年底,其中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任职年限以专业技术资格聘书为准。业绩成果均需提供相应佐证材料。
第十七条 本资格条件中“本专业”均指法律法学专业。 第十八条 取得律师、公证员资格后,初定四级律师、公证员,应符合下列条件,且同一学历只可初定一次:具备专科学历并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或具备本科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年以上。
第十九条 本资格条件由南京市职称(职业资格)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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