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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准入审查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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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车模拟道路可靠性测试、整车耐环境性测试、车内空气质量测试、整车侧倾稳定性、整车密封性、车身上部结构强度、整车道路性能(操纵稳定性、制动性、通过性、舒适性和平顺性、整车噪声、可靠性、耐久性等)试验验证能力,以及自制部件的性能、可靠性、疲劳性能等试验验证能力。其中整车NVH性能测试、车身上部结构强度测试、整车侧倾稳定性测试、车内空气质量测试可以委托企业认可的外部机构完成。

客车车身结构为车身骨架和包覆车身蒙皮的整车类客车企业,应具有整车动力性能测试、整车经济性能测试、电子电控系统测试、整车NVH性能测试、车内空气质量测试、整车侧倾稳定性、整车密封性、车身上部结构强度、整车道路性能(操纵稳定性、制动性、通过性、舒适性和平顺性、整车噪声、可靠性、耐久性等)试验验证能力,以及自制部件的性能、可靠性、疲劳性能等试验验证能力。其中整车NVH性能测试、车身上部结构强度、整车侧倾稳定性、车内空气质量测试可以委托企业认可的外部机构进行产品的验证工作。

改装类客车企业应具有整车动力性能测试、整车经济性能测试、车内空气质量测试、整车侧倾稳定性、整车密封性、车身上部结构强度、整车道路性能(操纵稳定性、制动性、通过性、舒适性和平顺性、整车噪声、可靠性、耐久性等)试验验证能力,以及自制部件的性能、可靠性、疲劳性能等试验验证能力。其中车身上部结构强度、整车侧倾稳定性、车内空气质量测试可以委托企业认可的外部机构进行产品的验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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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7 企业产品和制造过程设计开发的输入、输出应充分适宜;应对产品和制造过程设计开发的输出进行评审、验证和确认,并满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设计任务书的要求;设计评审、验证的项目应充分合理,并保存整个设计开发过程中各个节点相应的评审、验证记录。设计输出所形成的产品图纸及相关技术文件应完整,并可以指导生产。

在实施产品和制造过程的设计更改前,应重新进行评审(包括评价更改对产品组成部分和已交付产品的影响)、确认,必要时进行验证,同时应满足生产一致性要求。应保存设计更改评审、验证和确认的记录,包括更改在生产中实施日期的记录。

2.3.8* 企业应具有必要的生产厂房、存储场地及适宜的生产环境,并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生产组织布局合理,物流通畅,区域标识明显。具有与产品类别相适应的生产设备和检验设备的所有权。

2.3.9* 企业应具有冲压成型设备、冲压模具和工装、模具维修及研配设备、冲压件质量控制设备或专用检具,以及必要的模具吊装、转运设备。对于采用热成型工艺成型的结构件,可外协生产,但企业应具有备热成型模具。

客车车身结构为覆盖件与加强梁共同承载的客车企业,应具有冲压生产线。应具有主要车身外覆盖件和主要内板件冲压成型设备以及专用的模具和工装。

客车车身结构为车身骨架和包覆车身蒙皮的客车企业,应具有金属覆盖件冲压成型设备以及专用的模具和工装;非金属覆盖件成型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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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和工装;车身骨架机械下料、数控成型设备。其中整车类客车企业还应具有车架(底盘骨架)成型能力,当车架横梁、纵梁采用非型材时,应采用模具冲压或滚压成型工艺并具有相应的成型设备。

2.3.10* 客车车身结构为覆盖件与加强梁共同承载的客车企业,应具有车身主要分总成(左右侧围、前后围、顶盖、地板、车门、机盖等)连续生产的焊接生产线,并具有相应的生产设备、工装、夹具;应具有门盖分总成压合设备或成型设备及工装。

客车车身结构为车身骨架和包覆车身蒙皮的客车企业,应具有车身骨架、车身总成连续生产的焊接生产线。

当采用非承载式车身结构时,整车类客车企业还应具有连续生产的车架焊(铆)接生产线,并具有相应的生产设备、工装、夹具和车架调整校正设备。

2.3.11* 整车类客车企业以及车身结构为覆盖件与加强梁共同承载的改装类客车企业,应具有封闭的连续生产的涂装生产线,包括车身(骨架)的前处理、阴极电泳(或能达到相应标准要求的其他防腐工艺)、涂胶、中涂(如有)、面漆、烘干等工序和相应的设备;当采用非承载式车身结构时,整车类客车企业还应具有车架涂装生产线。

客车车身结构为车身骨架和包覆车身蒙皮的改装类客车企业,应具有封闭的涂装生产线,包括前处理、底漆、涂胶、中涂、面漆、烘干等工序和相应的设备。

2.3.12* 企业应具有连续作业的底盘装配线、车身内饰装配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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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车总装生产线。其中,底盘装配线不适用于改装类客车企业。

2.3.13 企业应建立对关键零部件总成、关键工艺参数、关键质量控制结果等信息的可追溯体系,明确信息保存期限,确保信息的保存期限能够支持产品整个生命周期的追溯需求。

客车车身结构为覆盖件与加强梁共同承载的整车类客车企业还应具有对物料配送、生产作业、生产过程、产品质量、整车入库等实施计算机管理的信息化管理系统。

2.3.14 企业在产品实现过程中的技术文件(企业标准及产品图样等)、过程操作文件(工艺文件及作业指导书等)、过程控制文件(检验标准及检验作业指导书等)应完整、有效、受控,并可以指导作业活动。

应为涉及重要特性、安全特性、环保特性的零部件、总成,编制进货检验、过程检验、出厂检验的检验作业指导文件,并按规定实施监视测量活动。

2.3.15 企业应建立和落实与产品质量有关的人员能力评价、岗位培训、考核制度和聘用机制,并应保持适当的记录。与产品质量有关的人员均应具有相应的资格、专业技能及知识,应能够按照程序文件、过程操作文件、检验指导文件的要求开展工作。

2.3.16 企业应建立供应链管理体系,确定合格供应商评价标准,对供应商及其关键零部件进行评价和选择,在采购活动中规范实施并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应保留对合格供应商的评价、选择、管理记录。对采购过程、生产过程、交付过程、顾客反馈中发现的不合格品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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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识、记录、评价和处置;若关键零部件的安全、环保、节能性能不满足规定要求,不允许让步接收。

2.3.17* 企业应具有必要的保证产品质量所必需的进货检验、过程检验、出厂检验等设备和辅助检具。其中,进货检验可利用供方、外部机构的检验能力。

检验项目应覆盖整车、主要总成、主要零部件的主要技术特性参数、功能和性能方面的检验内容,性能指标应满足相关技术标准的要求,且与所要求的测量能力一致。应具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整车下线检测线,其相关检验信息可自动保存。上述相关检验信息的保存期限能够支持产品整个生命周期的追溯需求。

2.3.18 企业应对关键生产设备和工装定期进行预防性维护和日常保养,配备操作规程,有必要的备件,确保其正常运行,并有相应的运行和维修维护计划和记录。

应对检验设备(包括有关的程序、软件)进行控制,按照规定的时间间隔或在使用前进行校准或检定;当发现检验设备不符合要求时,应对以往测量结果的有效性进行评价,并对该检验设备和有关产品采取适当的措施。

2.3.19 企业应建立全面的车辆产品质量信息分析系统,采集和储存产品缺陷信息、车辆故障信息、与车辆相关的道路交通事故信息及消费者投诉信息,进行分析并实施改进。

当产品存在因设计或生产而导致的重大安全质量问题时,企业应主动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查明原因,采取必要的补救和整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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