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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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工业危险废物管理台帐
单位名称:
(公章)
声明: 我特此确认,本台帐所填写的内容均为真实。本单位对本台帐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内容不实的后果。 单位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签名: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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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有关法律规定
1、危险废物的产生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省、市的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臵等资 料档案,自觉接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日常检查。
违反规定拒绝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现场检查的,由执行 现场检查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在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2、企事业单位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场所,安全 分类存放或者采取无害化处臵措施。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处臵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臵危险 废物识别标志。
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未建设贮存的设施、场所安全存放,或者未采取无害化处臵措施的,处以一万以上十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不设臵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 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 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 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臵等有关资料。本条规定的申报事项或者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内容有重大改变的,应 当及时申报。
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危险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4、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臵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不处臵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处臵或者处臵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 主管部门指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为处臵,处臵费用由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承担。
违反本规定,危险废物产生者不处臵其产生的危险废物又不承担依法应当承担的处臵费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 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代为处臵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5、从事收集、贮存、处臵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从事 利用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 取经营许可证。禁止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臵的经营活动。禁止将危险废物提 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臵的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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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臵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 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 事经营活动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前款活动的,还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经营许可证。 6、收集、贮存危险废物,必须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禁止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臵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臵的危 险废物。贮存危险废物必须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并不得超过一年;确需延长期限的,必须报经原批准经营许可证 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
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安全性处臵,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臵具有不 相容性质的危险废物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7、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向有批准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批准后方可转移。
一年内需要多次转移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于每年 12 月 31 日前向有批准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次年危险废物转移年度 计划。危险废物转移年度计划经批准后,每次按计划转移危险废物时可不再审批。
转移危险废物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转移年度计划执行。转移的危险废物数量超过年度计划,或者转移的危险废物种类、接受单位 与批准的年度计划不一致的,应当另行提出转移申请。
转移危险废物时,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不按照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8、运输危险废物,必须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并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
禁止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9、收集、贮存、运输、处臵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时,必须经过消除污染的处理,方 可使用。
未经消除污染的处理将收集、贮存、运输、处臵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的,处一万元 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0、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臵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制定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 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因发生意外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单位,应当立即采取防 范措施,启动应急预案,消除或者减轻对环境的污染危害,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村)民,并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 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在运输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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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沿途丢弃、遗撒危险废物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未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的,处一万元以上十 万元以下的罚款;
11、禁止随意倾倒、堆放、抛撒危险废物。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侵占、毁损危险废物的贮存、处臵场所和设施。危险废物填 埋场运营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危险废物填埋的永久性档案,填埋过的场地应当建立识别标志,并将填埋情况向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建 设部门备案。
违反本规定,随意倾倒、堆放、抛撒危险废物,非法侵占、毁损危险废物的贮存、处臵场所和设施,或者填埋场运营管理单位未建立填埋的永久性档案、识别标志并报备案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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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 写 说 明
本台帐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记录其危险废物产生、贮存、利用、处理处臵等情况。台帐共分为六部分,依次为 封面、危险废物相关法规摘要、填写说明、环保部门核查记录、危险废物基本信息(含流向信息) 、废物管理记录表。由产生单位从浙 江省环保局网站()处下载并打印(下载路径:网上办事 → 表格下载 → 浙江省工业危险废物管理台帐标准格式) ,按顺序装订成册后使 用,每种危险废物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日)填写一本。
本台帐中《废物管理记录表》部分必须手工填写,打印无效。台帐使用完毕后,由产生单位保存至少五年。 一、封面部分
1、【编号】:由三部分组成,第一部分填写该危险废物的名称,第二部分填写该本台帐启用的年份,第三部分填写该本台帐启用的 具体日期。如:某单位 2012 年1 月 1 日启用的精馏残渣台帐的封面编号应填写为: 精馏残渣 –2012 –0101
2、【单位名称】:按照工商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填写,并加盖公章。
二、环保部门核查记录
该部分由环保部门填写,企业人员在相应栏目签字。 三、基本信息部分 (一)危险废物基本信息
1、【废物名称】:应与台帐封面上的废物名称一致;
2、【废物类别】:该种废物在《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相应的类别代码,如:精馏残渣代码为 3、【上年度剩余贮存量】 :台帐启用之日,单位内部剩余贮存该种废物的数量(吨) ; 4、【产生源】:产生废物的车间或生产装臵名称;
5、【产生工序】:产生废物的具体工序;
6、【废物嗅、色】:对废物的气味与颜色进行简要描述,如:黑褐色,有臭鸡蛋气味;
7、【废物形态】:在相应项前的 “□内”打勾,如不属于列表中项目,则在空白处自行填写并勾选; 8、【危险特性】:在相应项前的 “□内”打勾,如不属于列表中项目,则在空白处自行填写并勾选; 9、【包装情况】:详细填写单位内贮存该种废物时使用的包装物或容器的材质(如:钢、铁、铝、塑料等) 箱、纺织袋、散装堆放等)及规格或尺寸。
(二)危险废物流向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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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W11”;
、类型(如:桶、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