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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经济委员会、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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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经济委员会、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实施细

则》的通知

【法规类别】税收征管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大经发[2007]30号

【发布部门】大连市经济委员会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07.02.16 【实施日期】2007.02.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大连市经济委员会、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

《大连市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大经发[2007]30号)

各区、市、县经济发展局、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有关企业: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环资[2006]1864号)要求,为规范大连市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工作,总结我市实际,特制定《大连市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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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落实国家资源综合利用各项优惠政策,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发改环资[2006]1964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资源综合利用认定,是指符合国家资源综合利用鼓励和扶持政策的资源综合利用工艺、技术或产品的认定。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市辖区内所有申请享受资源综合利用税收及有关优惠政策的企业。

第二章 认定机构

第四条 大连市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认定委员会)具体组织实施我市资源综合利用技术、工艺或产品的认定工作。市认定委员会由市经委、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等有关部门组成,市认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经委资源处,负责日常工作。 2 / 3

第三章 申报条件及认定内容

第五条 申请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生产工艺、技术或产品符合国家和省、市的产业政策及发展方向; (二)被认定的产品必须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的范围内; (三)产品质量符合国家和省、市有关标准; (四)申报认定的产品必须实行独立核算;

(五)不破坏资源、不造成新的污染,符合国家规定的节能、环保要求和标准; (六)申报认定的企业必须持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财务和经营管理制度。

第六条 申报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的综合利用发电企业,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按照国家审批或核准权限规定,经政府主管部门核准(审批)建设的电站。 (二)利用煤矸石(石煤、油母页岩)、煤泥发电的,必须以燃用煤矸石(石煤、油母页岩)、煤泥为主,其使用量不低于入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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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经济委员会、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地方

大连市经济委员会、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实施细则》的通知【法规类别】税收征管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大经发[2007]30号【发布部门】大连市经济委员会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发布日期】2007.0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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