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配电与照明节能工程
1、一般规定
<1>本章适用于建筑节能工程配电与照明的施工质量验收。
<2>当需要重新划分检验批时,可按照系统、楼层、建筑分区划分为若干个检验批。
<3>建筑配电与照明节能工程的施工质量验收,应《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的有关规定、已批准的设计图纸、相关技术规定和合同约定内容的要求。
2、主控项目
<1>配电与照明节能工程采用的配电设备、电线电缆、照明光源、灯具及其附属装置等产品进场时,应按设计要求对其类型、材质、规格及外观等进行验收,并应经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代表)检查认可,且应形成相应的验收记录。各种材料和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和相关技术资料应齐全,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规定。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技术资料和性能检测报告等质量证明文件与实物核对。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2>配电与照明节能工程采用的照明光源、灯具及其附属装置进场时,应对其下列技术性能参数进行复验,复验应为见证取样送检:
<2.1>光源初始光效; <2.2>灯具镇流器能效值; <2.3>灯具效率;
<2.4>照明设备谐波含量值。
检验方法:现场随机抽样送检;核查复验报告。
检查数量:同一厂家、同材质、同类型的,按其数量500个(套)及以下时抽检2个(套),500个(套)以上时抽检3个(套);由同一施工单位施工的同一建设单
位的多个单位工程(群体建筑),当使用同一生产厂家、同材质、同类型、同生产批次的可合并计算。
<3>低压配电系统选择的电线、电缆进场时应对其导体电阻值进行见证取样送检。
检验方法:进场时抽样送检,验收时核查检验报告。
检查数量:同厂家各种规格总数的10%,且不少于2个规格。 <4>低压配电系统选择的导体截面不得低于设计值。
<5>工程安装完成后应对配电系统进行调试,调试合格后应对配电系统电压偏差和功率因数进行检测。其中:
<5.1>用电单位受电端电压允许偏差:三相供电电压允许偏差为标称系统电压的±7%;单相220V为+7%、-10%。
<5.2>正常运行情况下用电设备端子处电压允许偏差:对于室内照明±5%,一般用途电动机±5%、电梯电动机±7%,其它无特殊规定设备±5%。
<5.3>10KV及以下配电变压器低压侧,功率因数不低于0.9。
<5.4>配电系统谐波电压限值为:380V的电网标称电压,电压总谐波畸变率(THDu)为5%,奇次(1~25次)谐波含有率为4%,偶次(2~24次)谐波含有率为2%。
<6>在通电试运行中,应按设计要求测试并记录照明系统的照度和功率密度值。 <6.1>照度值不得小于设计值的90%;
<6.2>功率密度值应符合《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或设计的规定。 检验方法:检测被检区域内平均照度和功率密度。 检查数量:每种功能区检查不少于2处。
3、一般项目
<1>母线与母线或母线与电器接线端子,当采用螺栓搭接连接时,应符合《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标准中有关规定。
检验方法:使用力矩扳手对压接螺栓进行力矩检测。 检查数量:母线按检验批抽查10%。
<2>交流单芯电缆或分相后的每相电缆宜品字型(三叶型)敷设,且不得形成闭合铁磁回路。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3>三相照明配电干线的各相负荷宜分配平衡,其最大相负荷不宜超过三相负荷平均值的115%,最小相负荷不宜小于三相负荷平均值的85%。
检验方法:在建筑物照明通电试运行时开启全部照明负荷,使用三相功率计检测各相负载电流、电压和功率。
检查数量:全部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