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地方储备粮油竞价销售交易细则
(年月日起执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省粮食局、省财政厅、省农发行关于全省地方储备粮油轮换实行公开竞价交易的通知》(鄂粮规[]号)及《粮食竞价销售交易规则》规定,由武汉国家粮食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承担湖北省地方储备粮油轮换销售竞价交易的组织工作。为保证交易活动顺利进行,特制定本交易细则。
第二条 地方储备粮油竞价销售活动,通过交易中心电子竞价交易方式进行。由承储企业作为卖方,代行签订交易合同。交货仓库为卖方确定的各承储库(实际存储库点),承储库作为卖方的代表,具体负责粮食出库,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条 交易中心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组织竞价销售,参加交易的各方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二章 交易准备
第四条 地方储备粮油公开竞价交易,严格按轮换计划进行,销售交易时机和销售底价由承储企业根据粮食市场行情自行确定。承储企业需要轮换销售时须提前向交易中心申报,申报时向交易中心提供竞价交易委托书、竞价交易清单、起拍价格、农发行账户、粮食质检报告等相关内容。
第五条 交易中心根据交易申报情况,每周定期安排竞价
交易,必要时增加竞价交易次数。竞价销售一般采取非定向网上竞价交易方式,对规定用途的地方储备粮轮换销售,经同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采取定向网上竞价交易方式。
第六条 竞价交易采用会员制。参加交易的买方、卖方须交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交易授权书》《会员权利与义务确认书》等资料,经交易中心审验后,成为会员。
买方交易客户须向交易中心预交保证金,稻谷、小麦元吨(含交易保证金元吨和履约保证金元吨),油脂元吨(含交易保证金元吨和履约保证金元吨),交易前必须到帐,付款时应注明交易客户名称并向交易中心进行确认。保证金不足者不能继续交易。
交易中心保证金及结算账户: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湖北省分行营业部 户 名:武汉国家粮食交易中心 帐 号:
第七条 买卖双方交易客户通过资格审核后,交易中心向其发放交易代码、密码、电子密钥等相关资料。交易代码、密码、电子密钥等相关资料为交易客户的资格凭证,属交易客户的商业机密,须妥善保管,如丢失或泄露责任自负。
第八条 交易中心于竞价交易前在湖北粮食网()公告交易的相关信息,交易客户应及时了解。
第三章 交易地点、时间
第九条 交易地点设在武汉国家粮食交易中心交易大厅(武汉市武昌区武珞路号新时代商务中心楼)。
第十条 交易时间在公告交易日进行。
第十一条 因公共网络故障等不可抗力造成交易中断的,交易中心有权推迟或暂停交易。
第十二条 交易时间如有变更,交易中心将提前公告。
第四章 交易秩序
第十三条 交易活动必须按照交易中心确定的交易方式、交易程序进行。交易中心有权根据现场情况进行调整,但应按本细则第八条所列方式进行公告。
第十四条 禁止恶意串通交易价格等违反交易规则的一切行为。对严重扰乱交易秩序的人员,交易中心有权取消其交易资格并责令其离场。
第五章 交易程序
第十五条 竞买人登录湖北粮网()粮食交易入口进行网上竞价交易。交易报价为卖方仓库仓堆交货价,包装及出库以后的所有费用由买方承担。
第十六条 竞价交易按委托标的序号顺序,依次按交易节进行。
第十七条 开市后,竞买人通过计算机按交易节逐节进行交易。每笔交易从起拍价开始报价,并按每吨元的价位递升报
价。
第十八条 在起拍价位上无人应价时,即撤销该笔交易。 第十九条 竞买人应点击计算机报价,竞价数量已超过预交保证金所能购买数量的不可再参加竞价。
第二十条 竞买人一经应价,不得撤回。
第二十一条 竞买人在新价位应价并被系统确认后,前一价位的应价自动失效。竞买人报价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如无其它竞买人以更高的价格报价,则以该报价为标的成交价,该竞买人为标的买方。
第二十二条 合同自系统确定之时起生效。交易成交后,成交双方签订《湖北省地方储备粮油竞价销售交易合同》。交易中心负责每月将地方储备粮油竞价交易成交情况报送省粮食局。
如果买卖一方因为特殊情况无法按时签订合同的,视同认可合同条款,不影响合同的履行,并严格按照合同条款执行。
第二十三条 竞价交易会未成交的标的,承储企业需调整底价,再次进入竞价交易,直至成交。
第六章 交割和结算
第二十四条 买卖双方应严格履行合同规定的责任义务,并享受合同规定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每笔合同的履约时间为自合同生效之日起,出库期暂定天(日历天,下同)。同一买受人在同一库点、同
一批次购买粮食数量在吨(含)以上的,或每年除夕(正月初一前一天)前天内成交的粮食,出库期可延长天。
第二十六条 买受人必须于合同生效之日起天内将全额货款一次或分批汇入本细则第六条规定的农发行账户。同一买受人在同一库点、同一批次购买粮食数量在吨以上的,或在每年除夕(正月初一前一天)前天内成交的粮食,付款时间可相应延长天。交易中心收到货款后,按货款折算的粮食数量,及时开具《出库通知单》通知承储企业安排发货。
第二十七条 交易成交价格为卖方承储企业仓堆交货价,不含包装。如需要在库内汽车(船)板交货的,汽车(船)板前费用为元吨,由买方负担。汽车(船)板前费用是指粮食出库到装车(船)所发生的正常合理费用,具体包括:散装出库时,包括装车、过磅(包括确需库外过磅的)等费用;包装出库时,还包括灌包、标包、封口、口绳、装车等费用。承储企业收取汽车(船)板前费用元吨后,应开具发票。承储企业点不得收取出库费以外的任何费用。
第二十八条 买方需要包装物时,包装物由买方自理或者委托承储企业代办,其价格由买卖双方协商议定,承储企业不能强制以包装粮食出库,是否带包装出库由买方确定,如需散装出库,倒袋费用由承储企业负担,包含在汽车(船)板前费用之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