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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员工安全培训

第一章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解读 第二章 安全试生产基本常识 第三章 消防安全 第四章 电气安全 第五章 机械设备安全 第六章 危险化学品安全 第七章 危险作业 第八章 职业健康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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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解读

国家为保障安全生产行动的落实,为保护从业人员的基本权利,同时告知其应尽的义务,特制定了一系列安全生产相关的法律、法规。其中,最重要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及《工伤保险条例》等。

第一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1)知情权 (2)建议权

(3)批评权、检举、控告权 (4)拒绝权 (5)紧急避险权

(6)依法向本单位提出要求赔偿的权利

(7)获得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劳动防护用品的权利 (8)获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权利 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1)作业中必须遵守本单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不得违章作业; (2)接受安全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知识; (3)发现事故隐患有义务及时报告单位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 (4)正确使用和佩戴劳动防护用品。 安全生产人人有责。

安全生产法第三章第五十一条规定“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检查及处理及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案。”

第二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消防法》是保障社会消防安全,加强消防管理工作的重要依据,是维护消防安全管理秩序强有力的法律武器。国家一直重视消防工作和消防法制建设。

每一个人都是消防工作重要的参与者和监督者。消防法第五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消防安全人人有责,以防为主,防消结合。人们生产活动中的很多行为都与消防安全息息相关,在生产过程中若未按消防安全操作规程操作,不遵守消防安全制度就有可能引起火灾。

公民有义务和权利保护消防设施,破坏消防设备设施、阻塞消防通道的行为是违法行为。“消防设施”是指消火栓、灭火器、消防安全疏散标志等用于灭火以及疏散 逃生的设施,其不得随意破坏,消防通道应畅通。发现火情后,每一个人都有义务立即拨打火警电话“119”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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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消防安全试每个企业员工应尽的义务。《消防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

不注意用火用电安全、乱扔烟头等不良习惯,都是可能引发火灾,甚至有可能造成群死群伤的恶性后果。不管在任何时候,每一个员工都严禁在张贴有“禁止烟火”等标志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

第三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条规定:劳动者享有下列职业卫生保护权利: 1、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

2、获得职业健康、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

3、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

4、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

5、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6、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

7、参与用人单位职业病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作业提出意见和建议。

每一个员工都有入厂“三级教育”之时获得有关职业卫生知识的培训的权利,有权被告知自己所从事的岗位是否存在职业危害,或是哪方面的职业危害。存在职业危害岗位的员工,有权要求企业每年组织职业健康体检,可以拒绝在没有职业病防护设施或没有个人防护用品保障的前提下工作,可以拒绝在不具备工作条件的环境下工作。

《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劳动者可以在用人单位所在地,在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

《职业病防治法》第57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障职业病人依法享有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

一: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 二:用人单位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当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 三:用人单位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应当给予适当岗位津贴。

第四节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安全条件,建立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从业人员应当接受教育和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作业。”

《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提供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在危险化学品包裹(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或者栓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标签。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载明的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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