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投标总价的评审;
(二)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的评审; (三)措施项目清单报价的评审; (四)材料单价的评审; (五)总承包服务费的评审。
评审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所采用的数据为通过投标报价初步评审的全部投标人的数据。
凡经上一评审程序判定投标报价低于成本的,不再进行后续评审程序。
第二十条 投标总价的评审: (一)评审及询问
当投标人的投标总价扣除不可竞争费用后的报价低于各投标人相应报价的算术平均值90%时,评标专家应向投标人提出询问,并对其报价进行详细分析、评估及判断。
(二)评估及判断
1、评标专家经过分析、论证和评审,认为其投标报价不可行或投标人对评标专家提出的询问不能说明理由或评标专家经评审确定其理由不成立的,按投标报价低于成本处理。
2、评标专家确认投标总价扣除不可竞争费用后低于各投标人相应报价的算术平均值90%的报价不低于成本时,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一条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的评审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的评审以保证工程所必须的实体消耗和工程质量为目标。
(一)评审及询问
1、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在该工程价值最高的60项工程量清单项目中随机抽取不少于20项作为必须评审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当工程量清单项目少于60项时,在全部工程量清单项目中随机抽取不少于20项作为必须评审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当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少
于20项时,其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应全部评审。
2、评标专家应对随机抽取确定的必须评审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或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少于20项的全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进行详细评审。
3、当投标人的某项经评审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低于各投标人该项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算术平均值的90%时,评标专家应向该投标人提出询问。
(二)评估及判断
1、当投标人的投标总价扣除不可竞争费用后低于各投标人相应报价的算术平均值90%且经评审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中有5项以上(不含5项)的综合单价低于各投标人该综合单价算术平均值的90%,可按投标报价低于成本处理,若评标专家确认其投标报价不低于成本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2、投标人对评标专家提出的询问不能说明理由或评标专家经评审确定其理由不成立的,按投标报价低于成本处理。
第二十二条 措施项目清单报价的评审:
措施项目清单报价的评审以保证施工前和施工过程中技术、生活、安全等方面的需要为目标。
(一)评审及询问
1、评标专家应根据招标文件,结合工程特点和施工现场实际对投标文件中的施工组织设计与措施项目清单报价进行对应性评审,列出施工组织设计中未进行措施费报价的措施项目,提交投标人确认并向投标人提出询问。
2、评标专家应对措施项目清单报价(扣除文明施工、安全施工、临时设施费)低于各投标人相应报价算术平均值80%的投标人提出询问,并对措施项目清单报价的完整性、合理性、可行性进行分析、论证和评审。
(二)评估及判断
1、投标人的措施项目清单报价(扣除文明施工、安全施工、临时设施费)低于各投标人相应报价算术平均值80%且投标人的
投标总价扣除不可竞争费用后低于各投标人相应报价的算术平均值90%的,可按投标报价低于成本处理,若评标专家确认其投标报价不低于成本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2、投标人对评标专家提出的询问不能说明理由或评标专家经评审确定其理由不成立的,按投标报价低于成本处理。
第二十三条 材料单价的评审:
材料单价的评审以保证工程所采购的材料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招标文件要求和工程质量为目标。
(一)评审及询问
1、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在该工程使用材料价值最高的30种材料中随机抽取不少于10种(不包括招标人自行采购的材料)作为必须评审的材料单价;当材料少于30种时,在全部材料中随机抽取不少于10种作为必须评审的材料单价;当材料种类少于10种时,其材料单价应全部评审。
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详细列出招标工程采用的与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了市场信息价相同名称、品种、规格的材料及其市场信息价。
2、投标人投标报价中的材料单价如有低于招标文件公布的市场信息价90%的,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作出说明,供评标专家评审。
3、当投标人的某种经评审的材料单价低于各投标人相应单价算术平均值90%或低于招标文件公布的市场信息价90%时,评标专家应向该投标人提出询问,并对材料单价的合理性及材料来源进行评审。
(二)评估及判断
1、当投标人的投标总价扣除不可竞争费用后低于各投标人相应报价的算术平均值90%且经评审的材料单价中有3项以上(不含3项)的材料单价低于各投标人该材料单价算术平均值的90%,可按投标报价低于成本处理,若评标专家确认其投标报价不低于成本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2、投标人的材料单价低于招标文件公布的市场信息价90%或各投标人相应单价算术平均值90%时,评标专家经评审确定其低价理由不成立的,按投标报价低于成本处理。
第二十四条 总承包服务费的评审: (一)评审及询问
评标专家可向总承包服务费低于各投标人总承包服务费算术平均值50%的投标人提出询问。
(二)评估及判断
当招标文件中确定招标人有工程分包和材料采购内容即有总承包服务的内容时,投标人应报总承包服务费。如果投标人未报总承包服务费,投标报价按低于成本处理。
总承包服务费的高低不作为判断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 询问形式及原则:
评标专家的询问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投标人对询问的答复、澄清、解释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有效。
投标人对评标专家的询问不作答复或不在规定时限答复时,评标专家在评审时将按不利于投标人的情形认定。
评标专家只能对投标人投标报价中的相关问题向投标人提出询问并要求其作出必要的澄清或说明,但澄清或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二十六条 评估及判断原则:
评标专家应对投标人作出的答复、澄清、说明及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进行认真的分析、论证、评估和判断。
投标人以库存某种材料为由不能作为其低报价合理性的相关证明依据。
投标人以生产某种材料为由不能作为其低报价合理性的相关证明依据。
投标人以机械设备和周转材料闲置为由不能作为其低报价合
理性的相关证明依据。
评标专家在判定低于成本竞标发生分歧时,以超过半数以上的评标专家的意见作出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竞标的判断依据。当评标专家为偶数,对判定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竞标发生分歧且均未超过半数时,应将不同评审意见提交评标委员会全体评标专家进行审议,由评标委员会全体评标专家表决,以超过评标委员会全体评标专家半数以上的表决意见作为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竞标的判断依据。
第二十七条 当通过投标报价详细评审,未低于成本报价的投标人少于3家时,一般应继续进行评标。
第五章 投标报价评审结论的运用及评审报告 第二十八条 当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或采用综合评估法但通过投标报价详细评审的投标人少于3家时,技术标评标专家仅对投标人的技术标评出“可行”、“不可行”的结论。对技术标“可行”、“不可行”有分歧的,以评标委员会全体评标专家三分之二以上的意见作为结论意见。对同一技术标“可行”、“不可行”的意见均未达到三分之二时,应对该技术标进行复议,由评标委员会全体评标专家再次表决。其“可行”意见仍未达到三分之二以上时,按“不可行”作为结论。
对技术标可行,并通过投标报价详细评审的投标人,以投标报价(扣除不可竞争费用)从低到高推荐中标候选人。
第二十九条 当采用综合评估法且通过投标报价详细评审的投标人多于3家(包括3家)时,评标专家按本条的计分规则对通过评审的投标报价进行计分,得分汇总后,再按招标文件计分规则与设定技术标的得分相加计算各投标人的总得分,按总得分从高到低推荐中标候选人。
投标报价计分规则所采用的数据为通过投标报价详细评审的全部投标人的数据。
(一)扣除不可竞争费用后的总报价(64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