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水产种苗项目与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水产种苗项目与资金管理,加快推进我省水产种业发展,提高优质种苗的生产能力,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浙江省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规则实施办法》(浙财农字〔2004〕10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水产种苗项目的安排及专项资金的使用,以强化水产种苗繁育基础设施建设和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推进良种研发与推广应用,做大做强我省水产种苗产业,提升水产种业的市场竞争力,保障水产增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和渔业效益为目的。
第二章 资金补助对象、范围及标准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补助对象为:
(一)水产遗传育种中心、省级水产引种育种中心、国家级和省级水产原良种场以及规模化优质种苗繁育基地等建设单位。
(二)从事水产种质资源库建设、新品种和观赏鱼等开发与利用、原良种保种、良种选育等的育种中心、科研院所或具有省级以上水产原良种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三)从事优质种苗繁育和推广、良种良法示范点建设、水产苗种病害监测等的企事业单位和组织。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基础建设类:用于省级水产引种育种中心、水产遗传育种中心、国家级和省级水产原良种场以及省级规模化优质种苗
繁育基地的基本建设补助。主要扶持环节为水产种苗繁育基础设施建设,实验室建设及仪器设备添置,机电、道路、进排水等配套设施及场地绿化。
(二)保种育种类:用于品种资源保护和合理开发所进行的水产种质资源库建设、原良种保种、品种引进、开发与选育科研的补助。主要扶持环节为品种引进开发,资源的收集、鉴定与评价,原良种保种,良种选育,新品种审定。
(三)繁育推广类:用于优势品种、主导品种、特色品种、新品种所开展的品种繁育、推广和病害监测的补助。主要扶持环节为优良品种规模化繁育与推广,配套养殖模式与技术的开发与示范推广、良种良法技术培训,苗种病害和质量监测等。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补助标准和补助方式:
(一)基础建设类项目:按项目类别确定每个项目的补助比例及额度:
水产遗传育种中心项目省级以上财政补助额度控制在总投资额的80%以内;
国家级水产原良种场建设项目按要求比例配套;
省级水产原良种场建设项目省级资金补助额度控制在总投资额的40%以内,每个项目补助不超过100万元;
规模化优质种苗繁育基地建设项目省级资金补助额度控制在总投资的30%之内,每个补助不超过60万元。
(二)保种育种类项目:全省性重大育种项目补助100万元以下,一般性项目补助额不超过25万元。
(三)繁育推广类项目:单个项目补助30万元以下。
(四)补助方式:一般采用计划立项方式进行补助。对于自筹资金建设的并通过省级资格验收挂牌的省级水产原良种场和规模化优质种苗繁育基地,也可在下一年度采用“以奖代补”方式给予适当补助。
第三章 项目申报和审批
第六条 申报程序
(一)申报省级水产种苗项目,须填写《农业财政资金项目申报标准文本》。基础建设类和全省性重大育种项目还须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申报文件应如实反映项目单位基本情况、项目建设内容、实施方案、资金概算、效益分析。项目单位须对上报项目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项目所在地渔业主管部门、财政局应对申报材料进行认真审查。
(二) 水产种苗项目由市或县(市、区)渔业主管部门、财政局联合于每年3月底前向省海洋与渔业局和省财政厅申报,并
通过“浙江省海洋与渔业项目管理系统”网上申报。申报材料包
括:联合申报文件、《农业财政资金申报标准文本》、按本《办法》规定需提供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报省海洋与渔业局2份;报省财政厅1份。
第七条 各市本级或县(市、区)每年原则上申报一个项目。对申报的基础设施类和全省性重大育种项目,由省海洋与渔业局会同省财政厅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第八条 项目受理后,省海洋与渔业局会同省财政厅对符合条件的上报材料进行审核、筛选,择优确定后,于每年6月底前
联合行文下达项目实施计划。省补助资金由省财政厅按预算级次另行拨付。
第四章 项目和资金监督管理
第九条 专项资金的安排、使用应注重绩效,充分考虑项目的现实意义、执行情况和效果。专项资金的安排、使用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财务制度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项目完成后向省海洋与渔业局提交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第十条 水产种苗项目的验收,按以下权限实施: 基础设施类和全省性重大育种项目由原申报项目的渔业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省海洋与渔业局会同省财政厅组织验收。
其他项目完成后由项目所在地渔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局组
织验收,验收结果报省海洋与渔业局和省财政厅。
第十一条 市、县渔业主管部门、财政局应加强对项目实施情况及资金使用状况的监督检查和管理,按项目进度及时拨付省补助资金。如有财政违法行为,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件》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第十二条 凡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将取消该单位下年度的项目及专项资金安排。
(一) 未履行水产种苗项目及资金管理要求的; (二) 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部门查处的;
(三) 经查实,谎报、虚报项目实施、经营情况、未完成项目任务的或存在挪用、截留专项补助资金的;
(四) 对行业管理及项目、资金例行检查不予配合的; (五) 其它违反本规定,拒不纠正的。
第十三条 项目完工后,项目所在地的渔业主管部门、财政局按照《浙江省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实施意见》的要求,对水产种苗所有项目执行情况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并向省海洋与渔业局、省财政厅报送《浙江省财政支出项目绩效评价报告》。评价结果将作为下年度项目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浙江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5年底
止。原《浙江省水产种子种苗项目与资金管理办法》(浙财农字
〔2008〕16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