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
1.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
2.食品卫生管理人员负责组织本单位的健康查体工作,建立从业人员卫生档案,督促“五病”人员调离岗位,并对从业人员健康状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3.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参加一次查体,每年到期前一个月参加健康复查,不得超期使用健康证明。 4.新参加工作的从业人员、实习工、实习学生必须取得健康证明后上岗,杜绝先上岗后查体的事情发生。
5.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疾病的,不得参加直接入口食品的生产经营。
6.定期检查从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发现无有效健康证明者,交卫生监督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食品采购、验收与索证制度
一. 采购人员按《食品卫生法》要求,购买一切食品,应相应固定食品
采购场所,以保证质量。
二. 采购时应主动向对方索取此批产品检验报告或化验样品,产品检验
合格证。
三. 禁止采购腐烂变质、超期、标识不合等不符国家标准的标准的原料
和食品。
四. 禁止采购未经卫生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
五. 定期包装食品和食品添加剂必须有产品说明书或商品标志、标出品
名、产品、厂址、生产日期、保质期等内容。禁止“三无”产品。 六. 采购人员在购物时,应对食品进行必要的感官检查,不能外购熟食
制品。
七. 运输包装容器应符合卫生要求,不能与有毒物,污物混运,以防污
染食品。
八. 保管验收员食品卫生要求做好食品的验收登记制度。对不符合食品
卫生要求的各种食物拒收入库,并经常清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