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补(换)发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职(执)业资格证书申
办条件及办理流程
一、申办条件
凡持有广东省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职(执)业资格证书或在我省参加全国统考获得专业技术资格、职(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因故遗失、损坏资格证书,可申请补(换)发新的资格证书。
二、申办原则
根据属地管理原则,补(换)发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职(执)业资格证书按“谁发证谁受理”(以证书相片骑缝章为准)的原则办理。
三、申办材料
申请补(换)发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职(执)业资格证书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提交个人申请(遗失证书应说明遗失原因及过程),并在个人申请中承诺所提交补(换)发证书的材料真实可靠,如有弄虚作假愿意接受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二)填写《广东省补(换)发专业技术资格、专业技术人员职
(执)业资格证书申报表》一式3份(见附表)。
(三)提交个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四)提交下列对应表格的原件:
1、属评审获得资格证的人员提交《广东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以下简称为“评审表”);
2、属考核认定获得资格证的人员提交《广东省大中专毕业生初次认定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表》或《职业资格考核认定申报表》(以下简称为“申报表”);
3、属参加全国统考获得资格证的人员提交《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发证登记表》。
(五)属资格证书遗失的提交在地级市以上报纸刊登《遗失声明》完整的报纸原件(应包括姓名、证书名称、专业、级别、证书编号、发证时间及原资格证书作废等内容);属资格证书损坏的提交已损坏的资格证书原件。
(六)在《贴资格证相片页》贴上本人正面近期身份证或护照证件类大一寸相片。
四、申办程序
(一)补(换)发广东省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职(执)业资格证书的办理程序:
1、个人提出申请并向所在单位提交上述申办材料。
2、经所在单位核实并加具意见后,县、市属单位报所在地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单位报省主管厅(局)。有资质注册认证的专业(如建筑、路桥等专业),申请人还应持申办材料到同级资质注册认证机构登记,并由同级资质注册认证机构在《申报表》上提出意见。
3、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省直主管部门通过核对已归档的《广东省()级专业技术资格审批、发证表》的记录,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原资格核准发证机关(原发证机关合并或撤销的,报变更后新发证机关,下同)。
省人社厅(含原省人事厅)核准发证的,由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省直主管厅(局)负责汇总报省人社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
4、原资格核准机关经核对无误后,补(换)发新资格证书,并在《评审表》或《申报表》原件上加盖已补发新资格证书印章,并按报送途径退回《广东省补(换)发专业技术资格、专业技术人员职(执)业资格证书申报表》存入个人人事档案。
5、有资质注册认证的专业(如建筑、路桥等专业),申请人应持补发的新资格证书到同级资质注册认证机构登记备案。
(二)补(换)发全国统考获得的专业技术资格、职(执)业资格证书办理程序:
1、个人提出申请并向所在单位提交上述申办材料,并在个人申请中承诺所提交补(换)发证书的材料真实可靠,如有弄虚作假愿意接受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2、经所在单位核实并加具意见后,到所在地县、市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机构登记(省直单位由主管部门审核后,直接报送省人事考试局),有资质注册认证的专业(如建筑、路桥等专业),申请人还应持申办材料到同级资质注册认证机构登记,并由同级资质注册认证机构在《申请表》上提出意见。
3、地级以上市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机构核对登记后,将相关材料汇总上报省人事考试局。
4、省人事考试局审核并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申领证书后补(换)发新证书,证书上已说明补发时间。
5、有资质注册认证的专业(如建筑、路桥等专业),申请人必须持补发的新资格证书到同级资质注册认证机构登记备案。
五、办理时限
(一)申请补(换)发我省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自申办材料齐全,核准机关正式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要求各省每半年上报一次补发证书。申请补(换)发全国统一的资格证书,我省自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核准补(换)发的新证书到达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