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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城市桥梁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擅自在城市桥梁安全保护区范围内从事牵拉、吊装、打桩、挖掘、地下(水下)管道顶进、爆
破作业的处罚 1 事项类型 2 基本编码 3 实施编码 4 事项名称 5 实施主体 实施主体6 性质 7 承办机构 行政处罚 主项名称 对违反城市桥梁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子项名称 擅自在城市桥梁安全保护区范围内从事牵拉、吊装、打桩、挖掘、地下(水下)管道顶进、爆破作业的处罚 巴马瑶族自治县市政管理局 法定机关 巴马瑶族自治县市政管理局 市政股 咨询及 咨询电话 8 监督电话 监督电话 【规章】《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建设部领第118号)第三条 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活动的管理工作。第十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桥梁的具体技术特点、结构安全条件等情况,确定城市桥梁的施工控制范围。在城市桥梁施工控制范围内从事河道疏9 设定依据 浚、挖掘、打桩、地下管道顶进、爆破等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在取得施工许可证前应当先经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与城市桥梁的产权人签订保护协议,采取保护措施后,方可施工。第二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擅自在城市桥梁施工控制范围内从事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活动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10 实施对象 11 行使层级 12 权限划分 擅自在城市桥梁安全保护区范围内从事牵拉、吊装、打桩、挖掘、地下(水下)管道顶进、爆破作业的个人、法人、其他组织 县级 【规章】《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建设部领第118号)第三条 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活动的管理工作。第十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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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桥梁的具体技术特点、结构安全条件等情况,确定城市桥梁的施工控制范围。在城市桥梁施工控制范围内从事河道疏浚、挖掘、打桩、地下管道顶进、爆破等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在取得施工许可证前应当先经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与城市桥梁的产权人签订保护协议,采取保护措施后,方可施工。第二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擅自在城市桥梁施工控制范围内从事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活动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规章】《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建设部领第118号)第三条 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活动的管理工作。第十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桥梁的具体技术特点、结构安全条件等情况,确定城市桥梁的施工控制范围。在城市桥梁施工控制范围内从事河道疏浚、挖掘、打桩、地下管道顶进、爆破等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在取得施工许可证前应当先经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与城市桥梁的产权人签订保护协议,采取保护措施后,方可施工。第二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擅自在城市桥梁施工控制范围内从事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活动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60日。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需要继续延长的,报上一级行政主管机关批准。 详见附件1。 行政处罚决定书。 无 13 行使内容 14 法定办结 时限 15 处罚流程 16 结果名称 17 运行系统 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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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下属机构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涉及处罚项目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改正。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职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5.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9 追责情形 20 备注 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