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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延边州建设、交通、水利行业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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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延边州建设、交通、水

利行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农民工

【发文字号】延州政发[2008]5号 【发布部门】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政府 【发布日期】2008.02.26 【实施日期】2008.02.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延边州建设、交通、水利行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

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延州政发〔2008〕5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委办局:

《延边州建设、交通、水利行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暂行)》业经州政府十三届一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八年二月二十六日

延边州建设、交通、水利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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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建立解决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长效机制,根据《建筑法 》、《劳动合同法 》以及《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 》(国发〔2006〕5号)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州内建设、交通、水利行业在建、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含跨年工程)的建设单位和用工单位(含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州及县市劳动保障部门分级负责所属企业缴纳保证金的管理工作。建设、交通、水利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支持、协助劳动保障部门工作。

第四条 建设单位和用工单位应在劳动保障部门指定的开户银行缴纳保证金,并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第五条 建设单位和用工单位应及时足额缴纳保证金,在保证金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被提前支取之日起15日内补缴保证金,使保证金余额始终不低于规定的标准。

第六条 建设单位和用工单位按工程项目缴纳保证金,标准为工程承发包合同价×20%÷工期天数×30。 2 / 3

第七条 保证金的保证期限为自该工程开工之日至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后60日。

第八条 经劳动保障部门核实,用工单位在保证期限内未发生工资拖欠行为的,下一个保证期限可按应缴纳金额的70%缴纳保证金,连续两个保证期限未发生工资拖欠行为的,不再缴存保证金。

第九条 建设单位和用工单位应携带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工程项目合同在工程项目申请施工许可前10日内到同级劳动保障部门申报缴纳计划,并按劳动保障部门核定的标准到指定开户银行缴纳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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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延边州建设、交通、水利行业农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延边州建设、交通、水利行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法规类别】农民工【发文字号】延州政发[2008]5号【发布部门】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政府【发布日期】2008.02.26【实施日期】2008.02.26【时效性】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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