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市场领域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
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文化市场领域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工作,加强综合执法指导监督,根据《国务院批转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领导小组<关于依法公开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的意见(试行)>的通知》(国发?2014?6号,以下简称《意见》),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自2014年6月1日起,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和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以下简称文化执法部门)办理文化市场案件,应当通过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或与其对接的综合执法办公系统、电子政务系统办理。
第三条 自2014年6月1日起,各级文化执法部门适用一般程序查办的文化市场领域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以下简称侵权假冒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原则上应当依法全部、主动、及时对社会公众公开。
第四条 下列文化市场领域侵权假冒行政处罚案件,应当依法公开案件信息:
(一)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查处的以假唱、假演奏等手段欺骗观众或者为假唱提供条件的行
政处罚案件;
(二)依据《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等规章查处的未经许可擅自从事互联网文化、互联网视听、互联网出版及网络游戏经营活动,且经营的文化产品或者服务内容涉及侵犯著作权的案件;
(三)根据《出版管理条例》、《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印刷业管理条例》等法规查处的非法出版、印刷、复制、发行图书、报刊、音像制品或者电子出版物等产品,且产品内容涉及侵犯著作权的案件;
(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查处的行政处罚案件;
(五)其他文化市场领域侵权假冒行政处罚案件。 第五条 依法应当主动公开的文化市场领域行政处罚案件的信息包括: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二)被处罚的自然人姓名,被处罚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
(三)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主要事实; (四)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五)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七)依照法律、法规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 有条件的地区,应当逐步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行政处罚决定因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发生变更或者撤销的,案件信息应当依法公开。
依法公开文化市场领域侵权假冒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不得涉及商业秘密以及自然人住所、肖像、电话号码、财产状况等个人隐私。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并将公开的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权利人。
第六条 各级文化执法部门公开文化市场领域侵权假冒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不得泄露国家秘密,损害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安全,影响社会稳定。因上述理由决定不予公开相关信息的,应当写明理由,报请上一级文化执法部门批准。
第七条 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文化市场领域侵权假冒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各级文化执法部门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第八条 文化市场领域侵权假冒行政处罚案件信息,由作出该行政处罚决定的文化执法部门负责公开。
各级文化执法部门应当指定专门机构或者人员具体负责文化市场领域侵权假冒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工作,具体负责人、联络员及其联系方式应当报送上一级文化执法部门备案。
第九条 各级文化执法部门公开文化市场领域侵权假冒行政处罚案件信息,首先应当通过本级政府或者本部门政务网站予以公开;未建立政务网站的,可以在上级文化执法部门政务网站予以公开;除上述方式外,也可以通过公告栏、新闻发布会、政务微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予以公开。
第十条 文化执法部门应当建立文化市场领域侵权假冒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内部审核机制、公开协调机制及档案管理制度。
文化市场领域侵权假冒行政处罚案件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在公开前沟通、确认,保证所公开的信息准确一致。
第十一条 自2014年7月1日起,省级以下(不含)文化执法部门应当于每月5日之前,填制《文化市场领域侵权假冒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情况汇总表》,将本部门上月文化市场领域侵权假冒行政处罚案件信息汇总整理后,报送同级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及上一级文化执法部门备案。
省级文化执法部门应当于每月7日前,将本省(区、市)上月文化市场领域侵权假冒行政处罚案件信息汇总情况报送至文化部。
第十二条 文化部在中国文化市场网(www.ccm.gov.cn)办事大厅栏目“信息公开”中开设专栏,公开各地文化市场
领域侵权假冒行政处罚案件信息,接受公众查询监督。
第十三条 上级文化执法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本辖区内文化市场领域侵权假冒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工作。
上级文化执法部门应当将文化市场领域侵权假冒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工作纳入年度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考评范围,定期组织专项督查,督促指导下级文化执法部门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工作内部管理制度;必要时,可以调阅、抽查综合执法案卷,核查案件信息的真实性和执法工作的规范性。
第十四条 对不履行信息公开义务、不及时公开或者更新信息内容、违规收取费用等行为,应当责令改正;对逾期不改正或者拒不改正的,应当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五条 对未按照规定依法公开信息并报送至文化部备案的文化市场侵权假冒行政处罚案件,文化部将一律不再列入年度文化市场重大案件及十大案件认定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