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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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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消防冷却水系统可采用手动或遥控控制阀,当储罐容积等于或大于1000m2. 应采用遥控控制阀;

3. 控制阀应设在防火堤外,距被保护罐壁不宜小于15m;

4. 控制阀前应设置带旁通阀的过滤器,控制阀后及储罐上设置的管道,应采用镀锌管。

8.10.11 移动式消防冷却水系统可采用水枪或移动式消防水炮。

8.10.12 沸点低于45℃甲类液体压力球罐的消防冷却应按液化烃全压力式储罐要求设B置。

8.10.13 全压力式及半冷冻式液氨储罐宜采用固定式水喷雾系统和移动式消防冷却水2,其他消防要求与全压力式及半冷冻式液化m系统,冷却水供给强度不宜小于6 L/min·烃储罐相同。全冷冻式液氨储罐的消防冷却水系统按照全冷冻式液化烃储罐外壁为钢制单防罐的要求设置。

8.11 建筑物内消防

8.11.1 建筑物内消防系统的设置应根据其火灾危险性、操作条件、建筑物特点和外部消防设施等情况,综合考虑确定。 8.11.2 室内消火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甲、乙、丙类厂房(仓库)、高层厂房及高架仓库应在各层设置室内消火栓,当单层厂房长度小于30m时,可不设; 2. 甲、乙类厂房(仓库)、高层厂房及高架仓库的室内消火栓间距不应超过30m,其他建筑物的室内消火栓间距不应超过50m;

3. 多层甲、乙类厂房和高层厂房应在楼梯间设置半固定式消防竖管,各层设置消防水带接口;消防竖管的管径不小于100mm,其接口应设在室外便于操作的地点;

4. 室内消火栓给水管网与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管网可引自同一消防给水系统,但应在报警阀前分开设置;

5. 消火栓配置的水枪应为直流-水雾两用枪,当室内消火栓栓口处的压力大于0.50MPa时,应设置减压设施。

8.11.3 控制室、机柜间、变配电所的消防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物的耐火等级、防火分区、内部装修及空调系统设计等应符合国家相关规范的有关规定;

2. 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且报警信号盘应设在24小时有人值班场所; 3. 当电缆沟进口处有可能形成可燃气体积聚时,应设可燃气体报警器; 4. 按《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的要求设置手提式和推车式气体灭火器。

8.11.4 单层仓库的消防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2的合成橡胶、合成树脂及塑料等产品的仓库及占地面积超3000m1. 占地面积超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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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合成纤维仓库,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且应由厂区稳高压消防给水系统供过1000m水;

2. 高架仓库的货架间运输通道宜设置遥控式高架水炮;

2

3. 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4. 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仓库宜设置消防排水设施。 8.11.5 挤压造粒厂房的消防设计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各层应设置室内消火栓,并应配置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 2. 在楼梯间应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并在室外设置水泵结合器; 3. 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4. 按照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的要求设置手提式和推车式干粉灭火器。

8.11.6 烷基铝类催化剂配制区的消防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储罐应设置在有钢筋混凝土隔墙的独立半敞开式建筑物内,并宜设有烷基铝泄漏的收集设施;

2. 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3. 配制区宜设置局部喷射式D类干粉灭火系统,其控制方式应采用手动遥控启动;

4. 应配置干砂等灭火设施。

8.11.7 烷基铝类储存仓库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并配置干砂、蛭石、D类干粉灭火器等灭火设施。

8.11.8 建筑物内消防设计,本规范未作规定者,应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执行。

8.12 火灾报警系统

8.12.1 石油化工企业的生产区、公用及辅助生产设施、全厂性重要设施和区域性重要设施的火灾危险场所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火灾电话报警。 8.12.2火灾电话报警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防站应设置可受理不少于两处同时报警的火灾受警录音电话,且应设置无线通信设备;

2. 在生产调度中心、消防水泵站、中央控制室、总变配电所等重要场所应设置与消防站直通的专用电话。

8.12.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生产区、公用工程及辅助生产设施、全厂性重要设施和区域性重要设施等火灾危险性场所应设置区域性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2. 两套及两套以上的区域性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宜通过网络集成为全厂性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设置警报装置。当生产区有扩音对讲系统时,可兼作为警报装置;当生产区无扩音对讲系统时,应设置声光警报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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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区域性火灾报警控制器应设置在该区域的控制室内;当该区域无控制室时,应设置在24h有人值班的场所,其全部信息应通过网络传输到中央控制室; 5.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可接收电视监视系统(CCTV)的报警信息,重要的火灾报警点应同时设置电视监视系统;

6. 重要的火灾危险场所应设置消防应急广播。当使用扩音对讲系统作为消防应

急广播时,应能切换至消防应急广播状态;

7. 全厂性消防控制中心宜设置在中央控制室或生产调度中心,宜配置可显示全厂消防报警平面图的终端。

8.12.4 甲、乙类装置区周围和罐组四周道路边应设置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其间距不宜大于100m。

3的浮顶罐的密封圈处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单8.12.5 单罐容积大于或等于30000m33的浮顶罐的密封圈处宜设置火灾自动报警10000m30000m并小于罐容积大于或等于系统。

8.12.6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220V AC主电源应优先选择不间断电源(UPS)供电。直流备用电源应采用火灾报警控制器的专用蓄电池,应保证在主电源事故时持续供电时间不少于8小时。

8.12.7 火灾报警系统的设计,本规范未作规定者,应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9章 电气

9.1 消防电源、配电及一般要求

9.1.1 当仅采用电源作为消防水泵房设备动力源时,应满足《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所规定的一级负荷供电要求。

9.1.2 消防水泵房及其配电室应设消防应急照明,照明可采用蓄电池作备用电源,其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30min。

9.1.3 重要消防低压用电设备的供电应在最末一级配电装置或配电箱处实现自动切换。其配电线路宜采用耐火电缆。

9.1.4 装置内的电缆沟应有防止可燃气体积聚或含有可燃液体的污水进入沟内的措施。电缆沟通入变配电所、控制室的墙洞处,应填实、密封。

9.1.5 距散发比空气重的可燃气体设备30m以内的电缆沟、电缆隧道应采取防止可燃气体窜入和积聚的措施。

9.1.6 在可能散发比空气重的甲类气体装置内的电缆应采用阻燃型,并宜架空敷设。

9.2 防雷

9.2.1 工艺装置内建筑物、构筑物的防雷分类及防雷措施应按《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的有关规定执行。

9.2.2 工艺装置内露天布置的塔、容器等,当顶板厚度等于或大于4mm时,可不设避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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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线保护,但必须设防雷接地。 9.2.3 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的钢罐必须设防雷接地,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甲、乙类可燃液体地上固定顶罐,当顶板厚度小于4mm时,应装设避雷针、线,B其保护范围应包括整个储罐;

2. 丙类液体储罐可不设避雷针、线,但应设防感应雷接地;

3. 浮顶罐及内浮顶罐可不设避雷针、线,但应将浮顶与罐体用两根截面不小于2的软铜线作电气连接; 25mm4. 压力储罐不设避雷针、线,但应作接地。 9.2.4 可燃液体储罐的温度、液位等测量装置应采用铠装电缆或钢管配线,电缆外皮或配线钢管与罐体应作电气连接。

9.2.5 防雷接地装置的电阻要求应按《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的有关规定执行。

9.3 静电接地

9.3.1 对爆炸、火灾危险场所内可能产生静电危险的设备和管道,均应采取静电接地措施。

9.3.2 在聚烯烃树脂处理系统、输送系统和料仓区应设置静电接地系统,不得出现不接地的孤立导体。

9.3.3 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可燃固体的管道在下列部位应设静电接地设施:

1. 进出装置或设施处; 2. 爆炸危险场所的边界;

3. 管道泵及泵入口永久过滤器、缓冲器等。

9.3.4 可燃液体、液化烃的装卸栈台和码头的管道、设备、建筑物、构筑物的金属构件和铁路钢轨等(作阴极保护者除外),均应作电气连接并接地。 9.3.5 汽车罐车、铁路罐车和装卸栈台应设静电专用接地线。 9.3.6 每组专设的静电接地体的接地电阻值宜小于100Ω。

9.3.7 除第一类防雷系统的独立避雷针装置的接地体外,其他用途的接地体,均可用于静电接地。

9.3.8 静电接地的设计,本规范未作规定者,尚应符合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附录A 防火间距起止点

区域规划、工厂总平面布置,以及工艺装置或设施内平面布置的防火间距起止点为:

设备——设备外缘

建筑物(敞开或半敞开式厂房除外)——最外侧轴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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敞开式厂房——设备外缘

半敞开式厂房——根据物料特性和厂房结构型式确定 铁路——中心线 道路——路边

码头——输油臂中心及泊位 铁路装卸鹤管——铁路中心线 汽车装卸鹤位——鹤管立管中心线 储罐或罐组——罐外壁 火炬——火炬中心

架空通信、电力线——线路中心线

工艺装置——最外侧的设备外缘或建筑物的最外侧轴线

本规范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 反面词采用“不宜”;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本规范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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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

时,消防冷却水系统可采用手动或遥控控制阀,当储罐容积等于或大于1000m2.应采用遥控控制阀;3.控制阀应设在防火堤外,距被保护罐壁不宜小于15m;4.控制阀前应设置带旁通阀的过滤器,控制阀后及储罐上设置的管道,应采用镀锌管。8.10.11移动式消防冷却水系统可采用水枪或移动式消防水炮。8.10.12沸点低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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