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制阀后及储罐上设置。控制阀应设在防火堤外,并距被保护罐壁不宜小于15m5.
的消防冷却水管道应采用镀锌钢管。
8.4.5 消防冷却水的供水范围和供水强度表 项目 移动式水 )))))). )))))))))
着火罐 固定顶罐 供水范围 罐周全长 供水强度 m 0.8L/s· 附注 — 枪冷却 邻近罐 着火罐 浮顶罐、内浮顶罐 固定顶罐 浮顶罐、内浮顶罐 罐周全长 罐周全长 罐壁表面积 罐壁表面积 1/2 罐壁表面积的 m 0.6L/s· m 0.7L/s· 2 2 、注1 — — 2 注1、 注3 固定式冷 却 m2.5L/min·
邻近罐 2 m2.0L/min· 与着火罐相同 1. 浮盘用易熔材料制作的内浮顶罐按固定顶罐计算;注: 2. 浅盘式内浮顶罐按固定顶罐计算; 1/2。3. 按实际冷却面积计算,但不得小于罐壁表面积的可燃液体地上卧式罐宜采用移动
式水枪冷却。冷却面积应按罐表面积计算。供水8.4.6
22 。3 L/min·m强度:着火罐不应小于6 L/min·m ;邻近罐不应小于的固定顶罐和直径大于可燃液体储罐消防冷却用水的延续时间:直径大于20m8.4.7 。6h;其他储罐可为4h20m浮盘用易熔材料制作的内浮顶罐应为 消防给水管道及消火栓8.5
大型石油化工企业的工艺装置区、罐区等,应设独立的稳高压消防给水系统,其8.5.1
。其他场所采用低压消防给水系统时,其压力应确保灭火时最不0.7~1.2MPa压力宜为(自地面算起)。消防给水系统不应与循环冷却水系0.15MPa利点消火栓的水压不低于 统合并,且不应用于其他用途。 消防给水管道应环状布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8.5.2 环状管道的进水管不应少于两条;1.
个;环状管道应用阀门分成若干独立管段,每段消火栓的数量不宜超过52. 的消防当某个环段发生事故时,独立的消防给水管道的其余环段应能满足100%3.
的的消防用水和70%用水量的要求;与生产、生活合用的消防给水管道应能满足100% 生产、生活用水的总量的要求;最大小时用水量计算;消防用水量应按最大秒流量生产、生活用水量应按70%4.
计算。消防给水管道应保持充水状态。地下独立的消防给水管道应埋设在冰冻线以下,8.5.3
。管顶距冰冻线不应小于150mm工艺装置区或罐区的消防给水干管的管径应经计算确定。独立的消防给水管道的8.5.4
。流速不宜大于3.5m/s 消火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8.5.5
1. 宜选用地上式消火栓; 2. 消火栓宜沿道路敷设; ;5m消火栓距路面边不
宜大于;距建筑物外墙不宜小于5m3. ;距公路型双车道路肩边不宜小1.0m4. 地上式消火栓距城市型道路路边不宜小于 1.0m;于地上式消火栓的大口径出水口应面向道路。当其设置场所有可能受到车辆冲撞5.
时,应在其周围设置防护设施; )))))).
)))))))))
6. 地下式消火栓应有明显标志。
8.5.6 消火栓的数量及位置,应按其保护半径及被保护对象的消防用水量等综合计算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火栓的保护半径不应超过120m;
2. 高压消防给水管道上消火栓的出水量应根据管道内的水压及消火栓出口要求的水压计算确定,低压消防给水管道上公称直径为100mm、150mm消火栓的出水量可分别取15L/s、30L/s。
8.5.7 罐区及工艺装置区的消火栓应在其四周道路边设置,消火栓的间距不宜超过60m。当装置内设有消防道路时,应在道路边设置消火栓。距被保护对象15m以内的消火栓不应计算在该保护对象可使用的数量之内。
8.5.8 与生产或生活合用的消防给水管道上的消火栓应设切断阀。
8.6 消防水炮、水喷淋和水喷雾
8.6.1 甲、乙类可燃气体、可燃液体设备的高大构架和设备群应设置水炮保护,其设置位置距保护对象不宜小于15m。
8.6.2 固定式水炮的布置应根据水炮的设计流量和有效射程确定其保护范围。消防水炮距被保护对象不宜小于15m。消防水炮的出水量宜为30~50L/s,水炮应具有直流和水雾两种喷射方式。
8.6.3 工艺装置内固定水炮不能有效保护的特殊危险设备及场所宜设水喷淋或水喷雾系统,其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系统供水的持续时间、响应时间及控制方式等应根据被保护对象的性质、操作需要确定;
2. 系统的控制阀可露天设置,距被保护对象不宜小于15m; 3. 系统的报警信号及工作状态应在控制室控制盘上显示; 4. 本规范未作规定者,应按《水喷雾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219)的有关规定执行。
8.6.4 工艺装置内加热炉、甲类气体压缩机、介质温度超过自燃点的泵及换热设备、长度小于30m的油泵房附近等宜设消防软管卷盘,其保护半径宜为20m。 8.6.5 工艺装置内的甲、乙类设备的构架平台高出其所处地面15m时,宜沿梯子敷设半固定式消防给水竖管,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按各层需要设置带阀门的管牙接口; 22时,管径不宜小;大于50m平台面积小于或等于50m时,管径不宜小于80mm2. 于100mm;
3. 构架平台长度大于25m时,宜在另一侧梯子处增设消防给水竖管,且消防给水竖管的间距不宜大于50m。
8.6.6 液化烃泵、操作温度等于或高于自燃点的可燃液体泵,当布置在管廊、可
燃液体设备、空冷器等下方时,应设置水喷雾(水喷淋)系统或用消防水炮保护泵,喷淋强度 )))))).
)))))))))
·min。 不低于9L/m
8.6.7 在寒冷地区设置的消防软管卷盘、消防水炮、水喷淋或水喷雾等消防设施应采取防冻措施。
8.7 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
8.7.1 可能发生可燃液体火灾的场所宜采用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 8.7.2 下列场所应采用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
1. 甲、乙类和闪点等于或小于90℃的丙类可燃液体的固定顶罐及浮盘为易熔材料的内浮顶罐:
3的非水溶性可燃液体储罐;10000m 1)单罐容积等于或大于3的水溶性可燃液体储罐;500m 2)单罐容积等于或大于2. 甲、乙类和闪点等于或小于90℃的丙类可燃液体的浮顶罐及浮盘为非易熔材料3的非水溶性可燃液体储罐;
50000m 的内浮顶罐:单罐容积等于或大于3. 移动消防设施不能进行有效保护的可燃液体储罐。
8.7.3 下列场所可采用移动式泡沫灭火系统: 3的非水溶性可燃液体储罐; 7m或容积等于或小于200m1. 罐壁高度小于2. 润滑油储罐;
3. 可燃液体地面流淌火灾、油池火灾。
8.7.5 泡沫灭火系统控制方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3的固定顶罐及浮盘为易熔材料的内浮顶罐应采用20000m1. 单罐容积等于或大于远程手动启动的程序控制;
3的浮顶罐及内浮顶罐应采用远程手动启动的程单罐容积等于或大于100000m2. 序控制;
33的浮顶罐及内浮顶罐宜采用远并小于单罐容积等于或大于50000m100000m3. 程手动启动的程序控制。
8.8 蒸汽灭火系统
8.8.1 工艺装置有蒸汽供给系统时,宜设固定式或半固定式蒸汽灭火系统,但在使用蒸汽可能造成事故的部位不得采用蒸汽灭火。
8.8.2 灭火蒸汽管应从主管上方引出,蒸汽压力不宜大于1MPa。 8.8.3 半固定式灭火蒸汽快速接头(简称半固定式接头)的公称直径应为20mm;与其连接的耐热胶管长度宜为15~20m。 8.8.4 灭火蒸汽管道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加热炉的炉膛及输送腐蚀性可燃介质或带堵头的回弯头箱内应设固定式蒸汽灭火筛孔管(简称固定式筛孔管)。筛孔管的蒸汽管道应从蒸汽分配管引出。蒸汽分配管距加热炉不宜小于7.5m,并至少应预留两个半固定式接头;
3的封闭式甲、乙、室内空间小于2. 500m丙类泵房或甲类气体压缩机房内应沿一侧 )))))).
2
)))))))))
墙高出地面150~200mm处设固定式筛孔管,并沿另一侧墙壁适当设置半固定式接头,在其他甲、乙、丙类泵房或可燃气体压缩机房内应设半固定式接头; 3. 在甲、乙、丙类设备区附近宜设半固定式接头。在操作温度等于或高于自燃点的气体或液体设备附近宜设固定式蒸汽筛孔管,其阀门距设备不宜小于7.5m; 4. 在甲、乙、丙类设备的多层构架或塔类联合平台的每层或隔一层宜设半固定式接头; 5. 甲、乙、丙类设备附近设置软管站时,可不另设半固定式灭火蒸汽快速接头; 6. 固定式筛孔管或半固定式接头的阀门应安装在明显、安全和开启方便的地点。 8.8.5 固定式筛孔管灭火系统的蒸汽供给强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3; 0.003kg/s·m1. 封闭式厂房或加热炉炉膛不宜小于3。 0.0015kg/s·m2. 加热炉管回弯头箱不宜小于 8.9 灭火器设置
8.9.1 生产区内宜设置干粉型或泡沫型灭火器,控制室、机柜间、计算机室、电信站、化验室等宜设置气体型灭火器。
8.9.2 生产区内设置的单个灭火器的规格宜按表8.9.2选用。 表8.9.2 灭火器的规格 灭火器类型 干粉型 泡沫型 二氧化碳 手提式 推车式 手提式 推车式 手提式 推车式 灭火器 容量(L) — — — — 9 60 充装量 重量(kg) 6或8 20或50 — — 或7 5 30
8.9.3 工艺装置内手提式干粉型灭火器的选型及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扑救可燃气体、可燃液体火灾宜选用钠盐干粉灭火剂,扑救可燃固体表面火灾应采用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剂,扑救烷基铝类火灾宜采用D类干粉灭火剂。 2. 甲类装置灭火器的最大保护距离不宜超过9m,乙、丙类装置不宜超过12m; 3. 每一配置点的灭火器数量不应少于两个,多层构架应分层配置; 4. 危险的重要场所宜增设推车式灭火器。
8.9.4 可燃气体、液化烃和可燃液体的铁路装卸栈台应沿栈台每12m处上下各分别设置二个手提式干粉型灭火器。 2配置一个手400m8.9.5 可燃气体、液化烃和可燃液体的地上罐组宜按防火堤内面积每提式灭火器,但每个储罐配置的数量不宜超过3个。
8.9.6 灭火器的配置,本规范未作规定者,应按《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的有关规定执行。
8.10 液化烃罐区消防
8.10.1 液化烃罐区应设置消防冷却水系统,并应配置移动式干粉等灭火设施。 8.10.2 全压力式及半冷冻式液化烃储罐采用的消防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 )))))))))
时,应采用固定式水喷雾(水喷淋)系统及移动1000m1. 当单罐容积等于或大于消防冷却水系统; 33时,应采用固定式水喷雾(水喷淋)系1000m,且小于2. 当单罐容积大于100m统或固定式水炮及移动式消防冷却系统。当采用固定式水炮作为固定消防冷却设施时,其冷却用水量不宜小于水量计算值的1.3倍,消防水炮保护范围应覆盖每个液化烃罐;
3时,可采用移动式消防冷却水系统,100m其罐区消防冷3. 当单罐容积小于或等于却用水量不得低于100L/s。
8.10.3 液化烃罐区的消防冷却总用水量应按储罐固定式消防冷却用水量与移动消防冷却用水量之和计算。
8.10.4 全压力式及半冷冻式液化烃储罐固定式消防冷却水系统的用水量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2;m 1. 着火罐冷却水供给强度不应小于9L/min·2. 距着火罐罐壁 1.5倍着火罐直径范围内的邻近罐冷却水供给强度不应小于2;m 9L/min·3. 着火罐冷却面积应按其罐体表面积计算;邻近罐冷却面积应按其半个罐体表面积计算; 4. 距着火罐罐壁1.5倍着火罐直径范围的邻罐超过3个时,冷却水量可按3个罐的用水量计算。
8.10.5 移动消防冷却用水量应按罐组内最大一个储罐用水量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333时,不400m1000m400m小于时,不应小于30L/s,大于或等于1. 储罐容积小于3时,不应小于80L/s; 应小于45L/s;大于或等于1000m2. 当罐组只有一个储罐时,计算用水量可减半。
8.10.6 全冷冻式液化烃储罐的固定消防冷却供水系统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单防罐外壁为钢制时,其消防用水量按着火罐和距着火罐1.5倍直径范围内邻近罐的固定消防冷却用水量及移动消防用水量之和计算。罐壁冷却水供给强度不小于22;m ,邻近罐冷却面积按半个罐壁考虑,罐顶冷却水强度不小于4L/min·2.5L/min·m2. 当双防罐、全防罐外壁为钢筋混凝土结构时,管道进出口等局部危险处设置水2,罐顶和罐壁可不考虑冷却; 喷雾系统,冷却水供给强度为20L/min·m3. 储罐四周应设固定水炮及消火栓。 8.10.7 液化烃罐区的消防用水延续时间按6h计算。
8.10.8 全压力式、半冷冻式液化烃储罐固定式消防冷却水系统可采用水喷雾或水喷淋系统等型式;但当储罐储存的物料燃烧,在罐壁可能生成碳沉积时,应设水喷雾系统。
8.10.9 当储罐采用固定式消防冷却水系统时,对储罐的阀门、液位计、安全阀等宜设水喷雾或水喷淋喷头保护。 8.10.10 全压力式、半冷冻式液化烃储罐固定式消防冷却水管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3时,供水竖管应采用两条,400m储罐容积大于并对称布置。采用固定水喷雾系1.
3
)))))). )))))))))
统时,罐体管道设置宜分为上半球和下半球两个独立供水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