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00m20000m小于当大型石油化工装置的设备、建筑物区占地面积大于2. 在设备、建筑物区四周应设环形道路,道路路面宽度不应小于6m,设备、建筑物区的宽度不应大于120m,相邻两设备、建筑物区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5m,并应加强安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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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5.2.1 设备、建筑物平面布置的防火间距(m) 项 目 控制 室、机 柜间、 变配 电所、 化验 办室、 公室 明火设备 操作温度低于自燃点的工艺设备 体可燃气或压缩机 压缩机房 装置储罐(总容积) 可燃气体 液化烃 可燃液体 甲 乙 3200~1000m 50~ 3 100m 3 100~1000m 甲 乙 甲 A 甲、B乙 A 、乙B丙 A 控制室、机柜间、变配电所、化验室、办公室 明火设备 操作温度低于自燃点的工艺 设备 可燃气体压缩机或压缩机房 甲 - 15 15 - 22.5 - 装置储罐(总容 积) 可燃 气体 3 200~1000m 乙 甲 9 15 9 15 - 9 - 7.5 - - - - - 液化烃 可燃 350~100m 乙 甲 A 9 22.5 9 7.5 7.5 9 - - - - - - - - - - 22.5 15 3 100~1000m 乙、甲AB 15 15 9 7.5 - - - - - 液体 其他工艺设备或房 间 乙、丙AB 甲 9 15 9 15 7.5 9 7.5 - - 9 - 7.5 - 9 - 9 - 7.5 可燃气体 液化烃 可燃液体 乙 甲A 、甲乙AB 、乙丙AB 9 15 15 9 15 15 15 9 7.5 - 7.5 - - 4.5 - 9 15 7.5 9 9 7.5 9 9 15 * - 7.5 7.5 - 9 7.5 9 * 7.5 9 9 7.5 15 9 15 20 7.5 9 9 7.5 9 9 15 15 - 7.5 7.5 - 9 7.5 9 15 22.5 9 15 9 4.5 15 15 20 9 7.5 9 9 15 15 操作温度等于或高于自燃点的工艺设备 酸性污水罐、含油污水罐含可燃液体的污水池、隔油池、 丙类物品仓库、乙类物品储存间 装置储组罐(总容 积) 可燃气体 33 >1000 m~5000m 甲、乙 20
液化烃 可燃液体 33 >100 m~500m 33 ~5000m>1000 m 甲A 乙甲、AB 、丙乙AB 30 25 20 30 25 20 30 25 20 25 20 15 25 20 15 20 15 15 * 25 20 25 * * 20 * * )))))). )))))))))
注:1. 单机驱动功率小于150kW的可燃气体压缩机,可按操作温度低于自燃点的“其他工艺设备”确定其防火间距;
2. 装置储罐(组)的总容积应符合本规范第5.2.23条的规定。当装置储罐的总容积:液化烃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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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可按操作温度低于自燃点200m50m、可燃气体储罐小于、可燃液体储罐小于100 m罐
小于的“其他工艺设备”确定其防火间距; 3. 查不到自燃点时,可取250℃;
4. 装置储罐组的防火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6章的有关规定; 5. 丙B类液体设备的防火间距不限;
6. 散发火花地点与其他设备防火间距同明火设备;
7. 表中“—”表示无防火间距要求或执行相关规范,“*”装置储罐集中成组布置。
5.2.12 设备、建筑物、构筑物宜布置在同一地平面上;当受地形限制时,应将控制室、机柜间、变配电所、化验室等布置在较高的地平面上;工艺设备、装置储罐等宜布置在较低的地平面上。
5.2.13 明火加热炉,宜集中布置在装置的边缘,且宜位于可燃气体、液化烃和甲、乙AB类设备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
5.2.14 当在明火加热炉与露天布置的液化烃设备或甲类气体压缩机之间设置不燃烧材料实体墙时,其防火间距可小于表5.2.1的规定,但不得小于15m。实体墙的高度不宜小于3m,距加热炉不宜大于5m,实体墙的长度应满足由露天布置的液化烃设备或甲类气体压缩机经实体墙至加热炉的折线距离不小于22.5m。 当封闭式液化烃设备的厂房或甲类气体压缩机房面向明火加热炉一面为无门窗
洞口的不燃烧材料实体墙时,加热炉与厂房的防火间距可小于表5.2.1的规定,但不得小于15m。
5.2.15 当同一建筑物内分隔为不同火灾危险性类别的房间时,中间隔墙应为防火墙。人员集中的房间应布置在火灾危险性较小的建筑物一端。
5.2.16 装置的控制室、机柜间、变配电所、化验室、办公室等不得与设有甲、乙类设A备的房间布置在同一建筑物内。装置的控制室与其他建筑物合建时,应设置独立的防火分区。
5.2.17 装置的控制室、化验室、办公室等宜布置在装置外,并宜全厂性或区域性统一设置。 当装置的控制室、机柜间、变配电所、化验室、办公室等布置在装置内时,应布置在装置的一侧,位于爆炸危险区范围以外,并宜位于可燃气体、液化烃和甲、乙类AB设备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
5.2.18 布置在装置内的控制室、机柜间、变配电所、化验室、办公室等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控制室宜设在建筑物的底层;
2. 平面布置位于附加2区的办公室、化验室室内地面及控制室、机柜间、变配电所的设备层地面应高于室外地面,且高差不应小于0.6m;
3. 控制室、机柜间面向有火灾危险性设备侧的外墙应为无门窗洞口、耐火极限不低于3h的不燃烧材料实体墙;
4. 化验室、办公室等面向有火灾危险性设备侧的外墙宜为无门窗洞口不燃烧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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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体墙。当确需设置门窗时,应采用防火门窗;
5. 控制室或化验室的室内不得安装可燃气体、液化烃和可燃液体的在线分析仪器。
5.2.19 高压和超高压的压力设备宜布置在装置的一端或一侧;有爆炸危险的超高压反应设备宜布置在防爆构筑物内。
5.2.20 装置的可燃气体、液化烃和可燃液体设备采用多层构架布置时,除工艺要求外,其构架不宜超过四层。
5.2.21 空气冷却器不宜布置在操作温度等于或高于自燃点的可燃液体设备上方;若布置在其上方,应用不燃烧材料的隔板隔离保护。 5.2.22 装置储罐(组)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3、100m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罐小于或1. 当装置储罐总容积:液化烃罐小于或等于3时,可布置在装置内,装置储罐与设备、等于1000m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5.2.1的规定。
33、500m100m可燃液体罐或可小于或等于2. 当装置储罐组总容积:液化烃罐大于33时,应成组集中布置在装置边缘;但液化烃单1000m5000m小于或等于燃气体罐大于33。装置储罐组的防火设计300m3000m,可燃液体单罐容积不应大于罐容积不应大于应符合本规范第6章的有关规定,与储罐相关的机泵应布置在防火堤外。装置储罐组与装置内其他设备、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5.2.1的规定。
5.2.23 甲、乙类物品仓库不应布置在装置内。若工艺需要,储量不大于5t的乙类物品储存间和丙类物品仓库可布置在装置内,并位于装置边缘。丙类物品仓库
的总储量应符合本规范第6章的有关规定。
5.2.24 可燃气体和助燃气体的钢瓶(含实瓶和空瓶),应分别存放在位于装置边缘的敞棚内。可燃气体的钢瓶距明火或操作温度等于或高于自燃点的设备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5m。分析专用的钢瓶储存间可靠近分析室布置,钢瓶储存间的建筑设计应满足泄压要求。
5.2.25 建筑物的安全疏散门应向外开启。甲、乙、丙类房间的安全疏散门不应少于两个;2的房间可只设1个。面积小于等于100m
5.2.26 设备的构架或平台的安全疏散通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可燃气体、液化烃和可燃液体的塔区平台或其他设备的构架平台应设置不少于两个通往地面的梯子,作为安全疏散通道,但长度不大于8m 的甲类气体和甲、乙类A液体设备的平台或长度不大于15m的乙、丙类液体设备的平台,可只设一个梯子; B2. 相邻的构架、平台宜用走桥连通,与相邻平台连通的走桥可作为一个安全疏散通道;
3. 相邻安全疏散通道之间的距离不应大于50m。
5.2.27 装置内地坪竖向和排污系统的设计应减少可能泄漏的可燃液体在工艺设备附近的滞留时间和扩散范围。火灾事故状态下,受污染的消防水应有效收集和排放。
5.2.28 凡在开停工、检修过程中,可能有可燃液体泄漏、漫流的设备区周围应设置不低于150mm的围堰和导液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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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泵和压缩机
5.3.1 可燃气体压缩机的布置及其厂房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可燃气体压缩机宜布置在敞开或半敞开式厂房内;
2. 单机驱动功率等于或大于150kW的甲类气体压缩机厂房不宜与其他甲、乙和丙类房间共用一幢建筑物;
3. 压缩机的上方不得布置甲、乙和丙类工艺设备,但自用的高位润滑油箱不受此限;
4. 比空气轻的可燃气体压缩机半敞开式或封闭式厂房的顶部应采取通风措施; 5. 比空气轻的可燃气体压缩机厂房的楼板宜部分采用钢格板;
6. 比空气重的可燃气体压缩机厂房的地面不宜设地坑或地沟;厂房内应有防止可燃气体积聚的措施。
5.3.2 液化烃泵、可燃液体泵宜露天或半露天布置。液化烃、操作温度等于或高于自燃点的可燃液体的泵上方,不宜布置甲、乙、丙类工艺设备;若在其上方布置甲、乙、丙类工艺设备,应用不燃烧材料的隔板隔离保护。
5.3.3 液化烃泵、可燃液体泵在泵房内布置时,其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液化烃泵、操作温度等于或高于自燃点的可燃液体泵、操作温度低于自燃点的可燃液体泵应分别布置在不同房间内,各房间之间的隔墙应为防火墙; 2. 操作温度等于或高于自燃点的可燃液体泵房的门窗与操作温度低于自燃点的甲、乙类液体泵房的门窗或液化烃泵房的门窗的距离不应小于4.5m; AB3. 甲、乙类液体泵房的地面不宜设地坑或地沟,泵房内应有防止可燃气体积聚的A措施;
4. 在液化烃、操作温度等于或高于自燃点的可燃液体泵房的上方,不宜布置甲、乙、丙类工艺设备;
5. 液化烃泵不超过两台时,可与操作温度低于自燃点的可燃液体泵同房间布置。 5.3.4 气柜或全冷冻式液化烃储存设施内,泵和压缩机等旋转设备或其房间与储罐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5m。其他设备之间及非旋转设备与储罐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规范表5.2.1执行。
5.3.5 罐组的专用泵区应布置在防火堤外,与储罐的防火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距甲类储罐不应小于15m; A3的甲、乙类固定顶12m,距小于或等于500m、乙类固定顶储罐不应小于2. 距甲BB储罐不应小于10m;
3的,距小于或等于500m类固定顶储罐不应小于3. 距浮顶及内浮顶储罐、丙10mA内浮顶储罐、丙类固定顶储罐不应小于8m。 A5.3.6 除甲类以外的可燃液体储罐的专用泵单独布置时,应布置在防火堤外,与可燃液A体储罐的防火间距不限。
5.3.7 压缩机或泵等的专用控制室或不大于10kV的专用变配电所,可与该压缩机房或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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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等共用一幢建筑物,但专用控制室或变配电所的门窗应位于爆炸危险区范围之外,且专用控制室或变配电所与压缩机房或泵房等的中间隔墙应为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
5.4 污水处理场和循环水场
5.4.1 隔油池的保护高度不应小于400mm。隔油池应设难燃烧材料的盖板。 5.4.2 隔油池的进出水管道应设水封。距隔油池池壁5m以内的水封井、检查井的井盖与盖座接缝处应密封,且井盖不得有孔洞。
5.4.3 污水处理场内的设备、建(构)筑物平面布置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5.4.3的规定。
表5.4.3 污水处理场内的设备、建(构)筑物平面布置的防火间距(m) 类别 变配电所、化验室、办公室等 集中布置的水泵房 污油罐、含油污水调节罐 焚烧炉 污油泵房 变配电所、化验室、办公室等 — — 15 15 15 污水池等 含可燃液体的隔油池、 15 含可燃液体的隔15 — 15 15 15 — 集中布置 — 15 — 15 — — 污油罐、含油15 15 15 — — 焚烧 污油 炉 15 15 — 15 — 15 泵房 15 — — — 15 — 油池、污水池等 的水泵房 污水调节罐 5.4.4 循环水场冷却塔应采用阻燃型的填料、收水器和风筒,其氧指数不应小于30。
5.5 泄压排放和火炬系统
5.5.1 在非正常条件下,可能超压的下列设备应设安全阀: 1. 顶部最高操作压力大于等于0.1MPa的压力容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