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文档 - 专业文书写作范文服务资料分享网站

江苏省盐城地方税务局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管理办法试行

天下 分享 时间: 加入收藏 我要投稿 点赞

可编辑修改

江苏省盐城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江苏省盐城地方税务局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盐地税规〔2011〕6号

现将《江苏省盐城地方税务局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管理办法(试行)》予以发布,本办法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江苏省盐城地方税务局 二O一一年九月十六日

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税务行政处罚工作,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地税机关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及《江苏省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管理是指由市、县两级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税务局)集中行使部分依法可以由税务分局、稽查局实施的行政处罚权。

第三条 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管理遵循全面控制、分类管理、相对集中、重点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 地税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但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已经改正或无法改正的除外。

第五条 地税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当事人是个体工商户的,视同个人对待;当事人是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的,视同其他组织对待。

第六条 纳税服务局、税源管理局、评估检查局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税务管理相对人(以下简称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达到移送稽查立案查处标准的,应移交稽查局处理。

希望能帮到你

可编辑修改

第七条 纳税服务局、税源管理局、评估检查局、稽查局对当事人没有不予、从轻、减轻、从重处罚情节的违法行为实施处罚时,应依照行政处罚裁量的基准实施处罚。 第八条 从轻行政处罚是指在法定的处罚幅度内,对当事人按照低于一般处罚的标准进行处罚;从重行政处罚是指在法定的处罚幅度内,对当事人按照高于一般处罚的标准进行处罚;减轻处罚是指符合规定处罚条款下限以下减一个等级的处罚。

主动减轻或者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是指当事人在税务机关发现其违法行为之前,主动停止违法行为,并减轻或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第九条 对符合不予、从轻、减轻和从重处罚情形的违法行为,纳税服务局、税源管理局、评估检查局、稽查局应当说明理由,并附证据资料报市、县(区)税务局政策法规部门履行备案、核准、审批手续后执行。

前款所称说明理由应包括证据采信理由、依据选择理由和决定裁量理由。

第十条 各级地税机关根据税源专业化管理的要求划分处罚权限、梳理处罚流程、完善处罚程序、实行处罚管理。

纳税服务局、税源管理局、评估检查局按照专业化分工的要求履行行政处罚职能,以其所隶属的税务局的名义行使行政处罚权。

第十一条 纳税服务局在办理纳税人设立登记等初始涉税事项时发现纳税人有违法行为的,可以先行责令限期改正,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免予处罚。

对当事人符合省局规定的免予处罚规定情形的,必须将符合首违免罚的证据资料报纳税服务局局长批准后,登记《首违免罚台帐》,月末填制规定格式并盖有备案单位印章的备案报告一份和《首违免罚登记表》报上级主管机关政策法规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纳税服务局在办理申报征收、发票发售等涉税业务时,发现当事人有违法行为的,应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

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从轻处罚。

第十三条 有本办法第十二条所述情形当事人逾期未改正的,纳税服务局应将其移交税源管理局处理。

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税源管理局应对当事人从重处罚。

希望能帮到你

可编辑修改

第十四条 税源管理局在税务登记、申报催缴、征收管理、资料报送、发票违章等环节中,对符合不予、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的案件,在调查终结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裁量的理由及证据资料上报政策法规部门进行核准,政策法规部门应在2个工作日内填写《处罚案件审查意见函》,交税源管理局实施处罚。

第十五条 评估检查局在日常检查中,对符合不予、从轻、减轻和从重处罚的案件,在调查终结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裁量的理由及证据资料上报政策法规部门进行审核,政策法规部门应在7个工作日内填写《处罚案件审查意见函》,交评估检查局实施处罚。 第十六条 稽查局在税务稽查中,对涉及到不予、从轻、减轻和从重处罚的案件,在调查终结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裁量的理由及证据资料上报政策法规部门审理,政策法规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审理完毕,填写《税务行政处罚审批表》,报局领导审批后交稽查局实施处罚。

第十七条 除适用简易程序的处罚决定外,地税机关处理税务违法行为必须依照国家税务总局《税务案件调查取证与处罚决定分开制度实施办法》的规定进行调查。

行政处罚案件调查结束后,调查人员应当根据具体案情,对照裁量基准,在案件调查材料中对是否实施行政处罚以及处以何种处罚、处罚的具体幅度等提出建议,并明示裁量的理由及事实依据。

第十八条 行政处罚案件的审理、审核、审批人员应当综合全案情况,对调查人员的处罚建议进行审查判断,审查的内容包括:

(一)违法行为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二)处罚程序是否合法;

(三)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是否成立; (四)拟适用的法律依据是否正确; (五)处罚裁量权的行使是否符合规定。

第十九条 地税机关要推行重大税务行政处罚集体审议制度,对于罚款金额较大、征纳双方争议较大、疑难复杂案件、不予行政处罚案件以及在本地区有影响的案件应当通过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审议,以保证税务行政处罚的公正、合法。

重大处罚集体审议按照《江苏省盐城地方税务局税务案件审理实施办法》执行。

希望能帮到你

江苏省盐城地方税务局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管理办法试行

可编辑修改江苏省盐城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江苏省盐城地方税务局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盐地税规〔2011〕6号现将《江苏省盐城地方税务局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管理办法(试行)》予以发布,本办法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特此公告。江苏省盐城地方税务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文档为doc格式
1n1o12bilq6tck19hpxv8jj329nz7x003nw
领取福利

微信扫码领取福利

微信扫码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