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河河道管理局宿舍楼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
为改善淮河河道管理局群众居住条件,加快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完善城市功能,保证五河县淮河河道管理局宿舍楼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590号令)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该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征收与补偿方案。
一、征收目的:淮河河道管理局三幢楼,建设年代较早,目前房屋破烂不堪,下水道不通,有的已成危房,居住该处的60多户居民强烈要求拆迁。三幢楼房拆除后解决了部分群众住房安全问题,改善了群众的居住条件,完善了城区设施配套,提升了城区环境质量。为回应群众对美好生活的期许和城市建设的需要,决定实施该三幢楼房征收。
二、征收范围:该项目位于淮河大堤以北,碧水花园小区以南,国防路以西,碧水花园小区以东(详见征收区域图),项目占地约3亩,征收房屋面积约6000㎡,征收户数约60户。
三、征收补偿内容
征收人为五河县人民政府,征收部门为五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征收实施单位为五河县重点工程建设管理中心。
(一)征收补偿方式:本次征收采取产权调换与货币补偿两种方式。
(二)征收补偿的标准:各类房屋的征收补偿金额按房地产评估价经公示后依法确定。
(三)补偿安置具体措施。
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补偿。
1.货币化方式: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补偿额按评估的同类、同性质房屋评估价确定。
2.产权调换: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安置房源为河道局安置房,产权调换的房屋面积选择按被征收房屋有效建筑面积自愿就近上靠或下靠确定。
(1)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可从本次征收提供的安置房中自主选择进行产权调换,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和征收人提供的产权调换房屋评估价进行结算;也可以选择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和征收人提供的优惠安置房价进行结算。具体如下:
与征收有效建筑面积1:1范围内的安置房单价按每平方米均价不高于安置房的每平方米评估均价确定(标准另行制定,待公布被征收房屋初评结果时确定);根据安置实际需要,确需增加安置面积的,实际安置面积超出征收有效建筑面积的部分按略低于本区域的市场价每平方米4800元确定。
(2)附属物、装修另行补偿,具体补偿标准见附件。
3.被征收人的临时安置费、搬迁费:
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费的每月标准,按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金额的0.3%计算。临时安置费的每月标准低于每平方米4元的按每平方米4元计算。先搬迁,后取得安置房的,临时安置费依规据实计算;先取得安置房,后搬迁的,支付4个月临时安置费。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一次性向被征收人支付6个月的临时安置费。
4.奖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签订协议、让出房屋的,按每平方米不高于200元依时序梯次奖励,具体奖励时序及标准为:自规定的选房之日起,60天内完成征收协议签订、房屋腾空并搬迁的,奖励每平方米200元;第61天至第90天内完成征收协议签订、房屋腾空并搬迁的,奖励每平方米100元;第91天以后不再奖励。
5.本次征收范围内非正规结构房屋、工棚只实行货币补偿不安置。
6.付款方法:签订征收合同,房屋搬迁腾空完毕经验收合格后按下列办法付款。
(1)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征收协议各类补偿、补助、奖金等款项除本方案有明确规定外均一次付清;
(2)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差价款在本幢安置房具备交付钥匙条件时,由征收人与被征收人负责结清。超出结清时间30日的,视为被征收户放弃产权调换安置,按货币化补偿方式予以处理。
(四) 被征收房屋涉及有关问题按下列方式认定和处理:
1.凡公房征收,涉及资产处置的,按国有资产处置规定处理。
2.单位职工居住本单位合法分配的住宅用房(合法建筑面积),对未房改的,如符合房改政策规定予以房改,享有与其他被征收人同样的补偿政策;不符合房改政策规定的,不予房改,不享有相关的补偿政策。
3.因历史原因造成建房无手续或手续不全的房屋征收,属本次征收所称的历史遗留问题,征收时按下列方式处理:
(1)凡1990年4月1日(含4月1日)以前建成的房屋,建成时房屋面积按100%合法产权予以认定有效建筑面积。
(2)1994年我县航测地形图上有标注的房屋,标注面积按100%合法产权予以认定有效建筑面积。
(3)凡1994年航测以后(航测地形图上无标注的)至2008年4月1日(含4月1日)期间建成的房屋,无手续或手续不全的,按下列标准进行认定有效建筑面积:
有合法土地证或用地批准手续,无合法房产证或规划许可手续,所建房屋按建筑面积90%予以认定;有房产证或规划许可手续,无合法土地证或用地批准手续的,所建房屋按建筑面积80%予以认定;有其它建房相关手续的或没有合法土地、房产证照,所建房屋按建筑面积60%予以认定。
(4)凡2008年4月1日(不含4月1日)以后未经合法审批的房屋,属违法建设,依法不予补偿。
(5) 对被征收房屋认定为有效建筑面积部分按100%合法产权予以补偿。
4.根据被征收人房屋腾空移交先后,确定取得安置房优先选择权。
5.被征收人腾空房屋移交给征收人时,保持门窗完整。
三、征收签约期限为本地块公布签订协议之日起3个月内。
四、本方案由五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五河县重点工程建设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二O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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