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总论(高起专)
一、单选题
1、B 2、D 3、D 4、D 5、C 6、D 7、C 8、D 9、D 10、A 二、多选题
1、 2、 3、 4、 5、 三、名词解释 1、
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害,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权益的行为。 2、
刑事责任是刑事法律规定的,因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而产生的,由司法机关强制其承的刑事惩罚或单纯否定性法律评价的负担。 四、简答题 1、
我国刑法第22条第1款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这里,犯罪预备指的是犯罪预备行为,并非对犯罪预备形态所下的定义。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和有关的刑法理论,完整的犯罪预备概念应当是指:已经实施犯罪的预备行为,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着手实行犯罪。
犯罪预备的特征是:
(一)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的预备行为。所谓犯罪的预备行为,是指行为人已经开始为犯罪实施了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这是犯罪预备的客观特征。犯罪预备的这种客观特征,有两层含义:
一是为实施犯罪已经开始了准备活动。 二是未能着手实行犯罪。
(二)未着手实行犯罪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这是犯罪预备的主观特征。这种主观特征也有两层含义:一是具有为了实施犯罪进行犯罪预备的直接故意。二是未着手实行犯罪行为的停止,是被迫而不是自愿的。 2、
吸收犯与牵连犯的主要区别,可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1)主观方面有区别。
(2)数个犯罪行为的特定联系的形成机制不同。 (3)触犯罪名的性质不同。
(4)侵犯的客体和作用的对象不同。 (5)处断原则的差别。 五、论述题
1、答:所谓刑罚的目的,是指国家创制、适用、与执行刑罚所要达到的结果。它贯穿于刑罚创制、适用、与执行的整个过程,并对刑罚的创制、适用、与执行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在我国刑法学理论界,通常认为我国刑罚的目的是预防犯罪,包括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两个方面。
⑴特殊预防,是指通过对犯罪分子适用和执行刑罚,惩罚改造犯罪分子,预防他们重新犯罪。可见,特殊预防的对象只能是因实施犯罪行为而受到刑罚处罚的犯罪人。特殊预防的作用表现为以下两个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