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三国法预测试题 黄文旭
1、甲国某电力公司所属的核电站发生核泄漏,使乙国港口被污染。两国都是《关于核损害的民事责任的维也纳公约》的缔约国,依相关规则确定,乙国应得到赔偿,但电力公司实际赔偿能力不足。对此,依国际法上的国家责任制度,甲国对乙国承担的义务是什么:( ) A.该行为不是甲国所为,故甲国不需对核泄漏事件承担任何义务 B.甲国应承担对乙国的全部赔偿责任
C.甲国有义务在保证电力公司赔偿乙国的同时,对电力公司无力赔偿的部分先行代为赔偿 D.甲国应保证督促电力公司进行赔偿,但以电力公司能负担的实际赔偿能力为限
解析:核污染适用双重责任制度,即国家与营运人共同承担对外国损害的赔偿责任,因此C正确。
总结:国际赔偿责任,有三类:
(1)国家责任制度。即由国家承担对外国损害的责任,适用于空间物体造成损害时,发射国对本国或在本国境内发射的空间物体对他国的损害承担责任;
(2)双重责任制度。即国家与营运人共同承担对外国损害的赔偿责任,适用于核污染致损时,国家保证营运人的赔偿责任,并在营运人不足赔偿的情况下,对规定的限额进行赔偿; (3)营运人赔偿。适用于国际油污损害,无论营运人是国家或者私人企业,都由营运人直接承担有限赔偿责任。
一句话:空间损害,国家责任;核损害,双重责任;油污损害,营运人责任。
对于外空责任,我总结为以下几点:(1)外空撞地球,外空承担绝对责任;(2)外空撞外空,过错责任;(3)外空撞外空再撞地球,前两国承担绝对连带责任;(4)外空撞外空再撞外空,前两国各依过错承担责任。一句话:空对空,过错责任;空对地,绝对责任。
《外空责任公约》不适用于发射国国民及工作人员;发射国包括:(1)发射或促使发射空间物体的国家;(2)从其领土或设施发射空间物体的国家。
2、日籍华人杨某与韩国人朴某于2007年在日本结婚后久居中国北京,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以下选项正确的是( )
A.杨某的民事权利能力适用日本法,因为杨某是日本国籍 B.两人的结婚手续必须符合婚姻缔结地日本法律才有效
C.杨某与朴某的夫妻人身关系适用日本法,因为日本法是婚姻缔结地
D.如杨某与朴某协议离婚,则双方可协议选择适用日本法、韩国法或中国法 答案:D
解析:第十一条,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A错误,杨某的经常居所地为中国,因此民事权利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中国法。
第十二条,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自然人从事民事活动,依照经常居所地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依照行为地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的,适用行为地法律,但涉及婚姻家庭、继承的除外。
总结: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一般适用经常居所地法,行为能力特殊情况下(尽量使民事关系成立)可适用行为地法。(婚姻家庭继承除外)
第二十二条 结婚手续,符合婚姻缔结地法律、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的,均为有效。 因此,B错误。
第二十三条 夫妻人身关系,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 C错误,杨某与朴某的夫妻人身关系适用中国法,因为中国是共同经常居所地。
第二十六条 协议离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的,适用办理离婚手续机构所在地法律。D正确,中国是经常居所地,日本和韩国是国籍国。 补充:诉讼离婚,适用法院地法律。
3、在甲国登记的环球公司经常居所地在中国,该公司在中国和甲国都有营业,依《涉外民
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 A.环球公司的民事行为能力应当适用甲国法律 B.环球公司股东的权利义务可以适用中国法律
C.环球公司的主营业地是中国,因为该公司的经常居所地在中国
D.环球公司的主营业地是甲国,因为该公司在甲国既有营业地又是公司登记地
解析:BC。《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十四条 法人及其分支机构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组织机构、股东权利义务等事项,适用登记地法律。 法人的主营业地与登记地不一致的,可以适用主营业地法律。法人的经常居所地,为其主营业地。
A错误,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登记地法律,也可以适用主营业地法律。A项中的应当是错误的,因为还可以适用主营业地中国法律。因此,B项正确。C项正确,法人的主营业地就是其经常居所地。因此,D项错误。
总结:法人,一般:登记地法,特殊(主营业地与登记地不一致):可适用主营业地法。
4、甲国认为蜂房属于不动产,中国认为蜂房属于动产,一涉及在甲国的蜂房的涉外继承案在某中国法院审理,依中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 A.法院应将蜂房定性为不动产,因为蜂房在甲国,甲国认为蜂房是不动产 B.应适用该继承案件应当适用的法律对蜂房进行定性 C.应适用中国法律对蜂房进行定性
D.应依被继承人死亡时的住所地法对蜂房进行定性 解析:C。《法律适用法》第8条规定,涉外民事关系的定性,适用法院地法律。本案在中国法院审理,应当适用法院地法中国法律进行定性。
定性,在以前的教材中都称为“识别”,是指在适用冲突规范时,依照某一法律观念对有关事实或问题进行分析,将其归入一定的法律范畴的过程。定性一般涉及到二选一的问题。 以下选项是不是定性问题?
A、判断配偶一方对已故另一方的财产请求权是夫妻共同财产分配问题还是继承问题(是)
B、在确定婚姻关系是否有效的案件中,判断其中一方与其前妻是否已离婚(先决问题) C、判断某一问题是违约问题还是侵权问题(是)
5、中国公民王某在甲国旅游期间,租车驾驶时被该国某公司雇员驾驶的卡车撞翻,身受重伤。王某回国后,向该公司在中国的分支机构所在地法院起诉,要求该公司赔偿损失。依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侵权责任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但当事人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侵权行为发生后,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法律的,按照其协议。此案双方当事人既无共同经常居所,也没有协议选择适用的法律。据此,本案的侵权责任应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即甲国法,而甲国不同地区实施不同的侵权法,以下选项正确的是( )
A.应适用甲国调整国内法律冲突的规定,确定应适用的法律 B.应由法院查明甲国法律
C.法院可请求我国驻甲国使领馆提供甲国法律
D.经各种途径仍不能查明甲国有关法律时,法院应当依照公平原则裁判
答案:BC
解析:第六条 涉外民事关系适用外国法律,该国不同区域实施不同法律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区域的法律。A错误。
《法律适用法》第10条规定,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由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查明。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律的,应当提供该国法律。 不能查明外国法律或者该国法律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国法律。 B正确,因为本案当事人没有选择法律,因此由人民法院查明。
C正确。D正确,不能查明的,适用中国法律。 总结:外国法的查明
对于外国法的查明,很多考生容易混淆查明的责任与查明的途径。《法律适用法》规定的是查明责任,查明途径仍然适用《民通意见》第193条,即
途径:(1)由当事人提供;(2)由与我国订立司法协助协定的缔约对方的中央机关提供;
(3)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提供;(4)由该国驻我国使馆提供;(没有领馆,领馆级别低,别人的不可信,自己的才可信)(5)由中外法律专家提供。
查明责任:当事人选择的,由当事人提供(谁叫你选外国法的,而且当事人选外国法,肯定对该外国法有所了解,让当事人提供也是合理的);其他情况下,由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查明。
查不明的后果:适用中国法。适用外国法错误,可上诉。
6、甲国人洛克来上海后,委托中国人王某代理其办理在中国的广告业务,双方没有就委托选择适用的法律,业务收入归入洛克在乙国的一信托基金,该信托当事人约定适用乙国法律。洛克认为王某在办理某项广告中侵犯了其人格权,两人之间的争议在中国某法院审理,依中国的相关法律,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 A.洛克人格权的内容适用其经常居所地法律 B.洛克与王某之间委托合同适用受托人住所地法
C.洛克与王某之间的委托合同适用代理关系发生地法 D.涉及洛克信托基金的争议应适用乙国法律
解析:ACD A项正确,《法律适用法》第15条,“人格权的内容,适用权利人经常居所地法律。” B项错误,《法律适用法》第16条,“代理适用代理行为地法律,但被代理人与代理人的民事关系,适用代理关系发生地法律。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委托代理适用的法律”洛克与王某之间的民事关系是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关系,在没有选择适用的法律时适用代理关系发生地法律,即中国法律,因此B错误,C正确。对于代理的法律适用,记住一句话就行,“行为地法+意思自治”,首先来理解行为地法,外部关系,适用代理行为地法,内部关系,适用代理关系发生地法。 再来理解意思自治,在委托代理中,允许意思自治,记住,根据《民法通则》第64条第1款,我国代理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只有委托代理允许意思自治,因为委托代理具有合同性质。 D项正确,《法律适用法》第17条,“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信托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