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产粮(油)大县奖励资金管理
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农业资金
【发文字号】琼财建[2016]2127号 【发布部门】海南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6.12.23 【实施日期】2016.12.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产粮(油)大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琼财建〔2016〕2127号)
各市县财政局,洋浦财政局:
为规范产粮(油)大县奖励资金使用管理,提高奖励资金使用效益,进一步促进粮食、油料产业发展,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2015产粮(油)大县奖励办法的通知》(财建〔2015〕91号)等相关文件规定,我厅研究制定了《海南省产粮(油)大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财政厅 2016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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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产粮(油)大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产粮(油)大县奖励资金使用管理,提高奖励资金使用效益,进一步促进粮食、油料产业发展,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2015年产粮(油)大县奖励办法的通知》(财建〔2015〕91号)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产粮(油)大县奖励资金由中央财政安排,根据粮(油)商品量、产量、播种面积和绩效评价等因素测算,给予重点奖励的资金,分为常规产粮大县奖励资金和产油大县奖励资金。
第三条 奖励资金的安排使用坚持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绩效管理、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奖励入围条件
第四条 常规产粮大县入围条件:
(一)粮食产量或商品量列前若干位的县级行政单位,具体名额按照财政部要求确定。
(二)除上述标准之外,根据本省实际情况,省财政厅可确定1个粮食生产发展潜力 2 / 3
较大、对全省粮食安全贡献突出的县级行政单位,经报财政部备案后纳入奖励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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