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循旧礼,重纲常之教。在蒙古族不断向南扩张的过程中,一些人逐渐接受了儒家文化,不断建议要尊崇儒家道德礼仪,继续倡导纲常之教。另有一批受到重用的汉族官员也不断建议统治者吸收各代统治经验,以“三纲五常”作为立国之本,推行教化,反对刑杀。在他们的影响下,元统治者开始认识到礼教的立国之本的作用,并逐步学习、吸收,体现在立法和司法的基本过程中,使中国传统法律的一些基本的原则都在元代的
法律中得到延续和贯彻。
(2)“附会汉法”,构建封建法制。“附会汉法”也是蒙古统治者在吸取汉族传统文化的过程中提倡的方针。元朝建国之初,逐步抛弃了落后的民族习惯,主动接受、学习汉族法律文化。元世祖忽必烈是这个政策的代表。他听取了儒生的建议,逐步推行汉化政策,建立一套以传统中国中央集权作蓝本的政治体制,并使用汉族统治者来推行这些政策。他还恢复了科举制度、尊崇孔子,将儒家学说中的程朱理学定为元朝的官方思想。在法制上他也要求元朝法律一定要“参照唐宋之制”,在此基础上逐步建立起封建法制。
(3)延续蒙古旧制,实行民族分治。元朝在立法过程中,开始效仿辽、金等因俗而治的做法,在许多地方实行民族分治,以蒙古旧制或者习惯治蒙古人,以汉法治南人(即汉人)。这些措施一方面体现了统治者尊重民族习惯、实行民族分治的思想,另一方面也反映
了他们维护等级特权的真实意图。
第三节元朝法制的主要内容
[单选]元代笞、杖刑的尾数为7。
[单选]公开宣布、承认收继婚合法化的是元
朝。
[单选]元朝将全体国民分为四等,地位最高
的是蒙古人。
[多选]元朝的流刑分为三等,分别为二千里、
二千五百里、三千里。
[多选]元朝不动产买卖和典当必须经过的程序有:经官给据、先问亲邻、签押文契、印
契税契、过割赋税。
[名词解释]收继婚:即未婚男子收娶家族中
的寡妇为妻。
[名词解释]赘婿:即男子到女家成婚,成为
女家中的一员。
第四节元朝的司法制度
[单选]元代的地方监察机关是行御史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