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居间顾问服务合同
本协议由甲乙双方于二〇一四年 月 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共同签署。 甲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传真: 电子邮件: 乙方: 地址: 电话: 传真: 电子邮件: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聘请乙方担任融资顾问并提供相关融资服务事宜,达成如下条款,以兹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本合同术语
合同目的:甲方因缺乏资金,并获知乙方能够提供相关融资信息并能够协助甲方完成融资,现委托乙方寻找或介绍资金方,同时乙方愿意接受甲方委托,为甲方融资提供财务顾问服务。双方签订本合同并严格履行,以实现甲方与目标主体签订目标合同并获取资金的目的。
目标主体:指乙方应甲方要求,寻找的与甲方签订目标合同的资金方。 目标合同:指经乙方居间,促使甲方与目标主体签订的合同,合同主要内容为:目标主体以借款、委托贷款、信托等合法方式让甲方获得资金。
关联方:指直接或(通过一个或多个中间方)间接控制甲方、被甲方直接或间接控制、或与甲方被同一控制人实际控制的法人或个人,和为实现合同目的而与甲方签有协议的任何人。
第二条 融资服务事项
1、甲、乙双方同意,由乙方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为甲方推荐资金方并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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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融资服务。
本次融资的初步要素为(具体以实际融资情况为准): (1)融资金额: (2)融资期间: (3)融资总成本:
(4)出资人(关联方):包括但不限于
(5)融资方式:
2、甲方同意,甲方确认乙方所推荐的资金方后,由甲方与该资金方签订目标合同并实际获取资金,视为甲方在乙方服务下融资成功。甲方依据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融资居间服务费。
3、本次融资的财务顾问服务期限为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一年,一年的融资顾问服务期限届满,若甲方未与乙方所推荐的资金方签订协议并获得融资款项的,或因国家政策调整等因素,导致不能实现本协议目的的,均视为融资不成功,甲方不向乙方支付融资居间服务费。
第三条 融资居间服务费及支付方式 1、融资居间服务费的支付方式如下:
(1)融资金额到达甲方指定账户后当日,甲方向乙方指定账户(户名: 开户行: 帐号: )一次性支付融资居间服务费用:融资居间服务费=实际融资金额×(【 】%-融资利率)。
(2)此费用为税后费用,如由乙方最终承担税金的,甲方将对乙方给予足额补偿。
(3)如融资金额为分批次到达的,则甲方按上述标准,在每批次资金到达时向乙方支付相应的融资居间服务费。
(4)甲方未按合同规定时间向已方支付服务费,以每天千分之一支付违约金。
2、甲方与乙方推荐的资金方接洽过程中发生的一切费用,产生的纠纷及责任等,均由甲方与资金方自行承担,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四条 甲方义务
1、甲方保证具备合法的资格和权利签署本合同,并已采取一切必要的行动以获得授权,接受本合同的条款和条件,签署和履行本合同。甲方保证向乙方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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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的所有信息、资料等均真实、准确、完整。
2、甲方应按照乙方要求,提交为获得融资所需的相关资料,并保证所交一切材料、证件均真实、合法、有效。由甲方提供的具体资料的复印件,必须由甲方承诺与原件一致,并加盖甲方公章。
3、甲方应积极主动地配合乙方为甲方从事的各项工作,并根据乙方的实际需要提供便利。
4、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与目标主体的洽谈,签署各项合同,办理相关手续。 5、经乙方居间撮合后,甲方与目标主体签订目标合同并获取资金的,应按照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融资居间服务费用。
6、乙方向甲方引荐目标主体后,甲方摆脱乙方与目标主体签订目标合同的,或虽未签订目标合同,但甲方或关联方实际从目标主体处获取资金的,视为甲方在乙方服务下融资成功,甲方仍须按照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融资居间服务费。
第五条 乙方义务
1、乙方保证具备合法的资格和权利签署本合同,并已采取一切必要的行动以获得授权,接受本合同的条款和条件,签署和履行本合同。
2、乙方应甲方委托寻找目标主体。
3、乙方应协助甲方与目标主体进行沟通,并为甲方与目标主体就签署目标合同提供联络、协助、撮合等服务。
第六条 保密
1、甲方提供的资料和信息中,如需保密或要求不完全向资金方公开的内容的,应该向乙方另行出具说明。
2、甲方有义务对从乙方处获得的资金方的所有信息、资料进行保密,并保证不用于本合同项下融资义务的其它用途。
3、乙方有权向资金方提供甲方所提供的资料,但甲方明确要求保密或不得对外提供的除外。
4、本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双方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义务。本合同的保密条款的协议终止后仍对双方有法律约束力。
第七条 合同的终止与解除
1、如果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四条的约定,向乙方提供虚假的信息,则乙方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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