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的
对策
Revised by Hanlin on 10 January 2024
完善我国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的对策
近些年来,包括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在内的突发事件时有发生。突发事件的发生,在很大程度上带来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影响社会秩序和经济持续协调发展。从2003年的“非典疫情”、2005年的松花江水污染事件、2008年我国南方雪灾和5.12四川汶川大地震的应对过程中,可以看出,我国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效,积累了许多应对突发事件的经验。但同时也应该看到,目前应急管理工作中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和薄弱环节,如危机意识不强,危机预警、反应和处置能力有待提高,社会自救能力还比较欠缺,法制还不够健全等,所以,我国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的政策和措施还需要进一步完善。
一、我国在突发事件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应急法制的缺位
无论常态还是应急状态下,政府行为法制化,依法行政,是政府实施有效治理的基本原则,政府在紧急状态下的行政应急权力也是法律授权的结果。我国目前对公共紧急状态和危机情境的对抗手段比较分散,行政命令还优于法治。从立法角度来看,我国先后制定了对付社会动乱的《戒严法》,对付重大自然灾害的《防震减灾法》、《防洪法》和《消防法》等,不过这些法律本身具有很强的独立性,部门管理的色彩很重,在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的应对上也存在协调等多方面的问题。虽然以非常效率出台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取代了《传染病防
治法》的规定,如何防止在危机状态下公共政策侵害公民权利,如何进行监督我国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现状等也都是法律的空白点。 (二)社会参与力量缺席
适应现代社会要求的政府是有限的政府,管理范围有限,责任有限。SARS发生之初曾一度失控,这种在公共事务中依然自觉“全能”的政府治理思维不能不说是一个祸根。这些突发事件暴露出政府治理在培育和发挥社会力量作用方面的缺陷:一是传统政府管理思维限制了民间组织在公共突发事件中扮演角色和发挥作用,政府一直处在主导地位,并习惯于以行政为主导的行为程序;二是忽视民间力量和社会力量的实力,未能给这支力量发挥作用提供适度空间和保障。此外,由于种种法律、政策、观念等障碍,目前,我国的非政府组织和民间力量发育不良,自身也存在许多问题。由于“全能政府”的存在,我国政策社会化程度不高,导致非营利组织的声音依然微弱,多数公众对其了解不足。 (三)官员问责制度缺失
SARS事件的经验教训就在于有的政府官员漠视人民的知情权,漠视民众的利益,从而使得民众付出了巨大代价。而这些政府官员之所以敢如此,就在于以往的政治制度安排让政府官员不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对上不对下”是原有官僚制度固有缺陷,在涉及人命关天的突发事件面前,固有的思维惯性造成某些地方和部门对相关疫情的隐瞒、缓报甚至欺骗。按照以往惯例,一般都是官员本人直接犯有重大错误,才会被免职。真正因为工作不力者责权范围内出现重大问题而被免职的很少,过于强调官员个人的主观动机,而不论其工作成效,缺乏一种权力
完善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的对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