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环境保护信用评价办法(试行)》政
为促进生产经营单位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主体,加快建立环境保护“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推进环境信用体系建设,我县制定了《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环境保护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现就相关问题解读:
一、制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规定,以及《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环发〔2013〕150号)、《关于加强企业环境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环发〔2015〕161号)等文件要求。
二、实施范围
环境保护信用评价对象包括本县行政区域内具有生态环境影响、纳入环境监管的企事业单位、其他生产经营者和从事环境技术服务的第三方机构(简称为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负有直接责任人员。
三、环境保护信用评价分级
环境保护信用评价采取分级管理制,分为环保诚信单位、环保良好单位、环保警示单位、环保不良单位四个等级。
四、环境保护信用评价程序
环境保护信用评价工作按照自查自报、信息录入程序实施,需要经过初步评价、初步公示、异议申诉、异议复核、信息公开、信用修复等环节。
环保警示单位自初次评定公布之日起1年,完成信用修复后期满自动解除;未完成修复的,保留在环保警示单位名单。环保不良单位自初次评定公布之日起2年,完成信用修复后期满自动解除;未完成修复的,保留在环保不良单位名单。
五、监督管理
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遵守生态环境保护的监管,评定为环保诚信单位的采取激励措施,评定为环保警示单位的采取约束措施,评定为环保不良单位的采取惩戒措施。
六、执行时间和要求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此前我县发布的相关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七、未尽事宜由县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若下载后打开异常,可用记事本打开)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环境保护信用评价办法(试行)》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