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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 责任制的规定》的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
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加强我市党风廉政建设,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是指各
级党委(党组、党工委,以下统称党委)、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领导班子(以下简称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必须履行的职责和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追究相应责任的制度。
第三条 本市各级党政领导班子中的正职领导干部为党第四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指导思想是:以邓
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
小平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一系列指示。
第五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各地区、各部门、
各系统、各行业要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要把党风廉政建设纳入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与经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其他业务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第六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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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从严治党、从严治政的原则;
(二)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立足教育、着眼防范的原则;
(三)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 (四)谁主管,谁负责,业务管理与党风廉政责任相一致的原则;
(五)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原则; (六)依靠群众,接受监督的原则; (七)责任追究的原则。
第二章 责任范围
第七条 各级党委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
领导责任。
(一)党委书记对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本行业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同级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下一级党委书记的党风廉政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
(二)党委副书记、常委(委员)根据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分管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八条 各级政府领导班子对政府序列的党风廉政建设
负全面领导责任。
(一)政府正职领导干部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政府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下一级政府正职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
(二)政府副职领导干部根据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分管单位正职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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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各级人大、政协党组对本机关的党风廉政建设
负全面领导责任。
(一)党组书记对本级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本机关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
(二)党组其他成员根据分工,对分管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十条 各级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党组对本机关的党风
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并对本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负责指导和监督。
(一)党组书记对本级班子及其成员和本机关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
(二)党组其他成员根据分工,对分管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十一条 各级党委、政府职能部门领导班子对职责范
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对本部门可能影响全市党风廉政建设的业务工作,负有整顿、改革、建章立制、加强管理、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直接领导责任。 (一)正职领导干部对本级班子及其成员和本部门、本系统、本行业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
(二)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分管部门的正职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十二条 各人民团体党组对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负
全面领导责任。
(一)党组书记对本级班子及其成员和本机关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
(二)党组其他成员对分管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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