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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 - 图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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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1 洒水车和冲洗道路专用车辆的给水,可利用市政给水管网。地表水、地下水、中水作为水源时,其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的规定。

5.4.2 供水器的间隔应根据道路宽度和专用车辆吨位确定。供水器宜设置在次干道和支路上,间距不宜大于1500m。 5.5 车辆清洗站

5.5.1 城市车辆清洗站的选址,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环境卫生专业规划的要求,并应避开交通拥挤地段和车流量较大的道路交叉口。清洗站的规模与用地面积根据每小时车流量与清洗速度确定。

5.5.2 车辆清洗站应按城市总体规划和环境卫生专业规划要求进行设置,服务半径宜为0.9-1.2km,宜与加油(气)站、停车场等合并设置。

5.5.3 公交汽车、客运出租汽车、货物运输汽车等专业单位应配置车辆清洗设施,清洗站的设置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机动车辆清洗站工程技术规程》(CJJ 71)的规定。

5.5.4清洗站内应设置自动清洗装置,车辆洗涤水经沉淀、除油处理后,可就近排入城市污水管网。宜用中水冲洗。

6 环境卫生专用车辆通道

6.0.1 通往环境卫生设施的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的通道,应满足环境卫生专用车辆进出通行和作业的需要。

6.0.2 通往环境卫生设施的通道应按现行行业标准《城市道路设计规范》(CJJ 37)有关规定设计。

6.0.3 通往环境卫生设施的通道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居民住宅区内的通道,应满足21以上载重车的通行,设计车速不得超过15km/h。

2 新建小区和旧城区改建应满足5t载重车通行。 3 旧城区至少应满足2t载重车通行。

4 生活垃圾转运站的通道应满足5-30t载重车通行。

5 特殊地段的通道按2t以下机动车或非机动车设计时,需经当地环卫部门批准。

6 环境卫生专用车辆通行道路的最小平面曲率为20m,最大纵坡度为5%,特殊地段不应超过7%。

6.0.4 各种环境卫生设施作业车辆吨位范围,应符合表6.0.4的规定。

表6.0.4 各种环境卫生设施作业车辆吨位

设施名称

新建小区和旧城区

旧城区(t)

成片改造区(t) 化 粪 池 垃圾容器设置点 垃圾转运站 5 2~5 5~30 2~5 ≥2 ≥5 6.0.5 通往环境卫生设施的通道的宽度应根据环卫车辆的型号确定,不应小于4m,非机动车通道宽度不应小于2.5m。 6.0.6 环境卫生车辆通往工作点倒车距离不应大于30m。在环卫车辆必须调头的作业点,应有150m2的空地。 附录A 垃圾日排出量及垃圾容器设置数量的计算方法

A.0.1 垃圾容器收集范围内的垃圾日排出重量应按下式计算:

Q=AlA2RC (A.0.1) 式中Q——垃圾日排出重量(t/d);

Al——垃圾日排出重量不均匀系数Al=1.1~1.5; A2——居住人口变动系数A2=1.02~1.05;

R——收集范围内规划人口数量(人); C——预测的人均垃圾日排出重量(t/人·d); A.0.2 垃圾容器收集范围内的垃圾日排出体积应按下式计算:

Vave (A.0.2-1)

Vmax=KVave (A.0.2-2)

式中Vave——垃圾平均日排出体积(m3/d); A3——垃圾密度变动系数A3=0.7~0.9; Dave——垃圾平均密度(t/m3);

K——垃圾高峰时日排出体积的变动系数

K=1.5~1.8

Vmax——垃圾高峰时日排出最大体积(m3/d)。 A.0.3 收集点所需设置的垃圾容器数量应按下式计算:

Nave= (A.0.3-1) Nmax= (A.0.3-2)

式中Nave——平均所需设置的垃圾容器数量;

E——单只垃圾容器的容积(m3/只); B——垃圾容量填充系数B=0.75~0.9;

A4——垃圾清除周期(d/次);当每日清除2次时,A4=0.5;每日

清除1次时,A4=1;每二日清除1次时,A4=2,以此类推;

Nmax——垃圾高峰所需设置的垃圾容器数量。

附录B 垃圾、粪便码头岸线长度计算公式

B.0.1 垃圾粪便码头岸线长度应按下式计算:

L=Qq+l (B.0.1)

式中L——码头岸线计算长度(m); Q——码头垃圾或粪便日装卸量(t); q——岸线折算系数(m/t),见表4.3.2;

l——附加岸线长度(m),见表4.3.2。

附录C 垃圾最终处置场用地面积计算公式

C.0.1 垃圾最终处置场用地面积应按下式计算:

S= (C.0.1)

式中S——最终处置场的用地面积(m2); 365——一年的天数; y——处置场使用期限(年); Q1——日处置垃圾重量(t/d); D1——垃圾平均密度(t/m3); Q2——日覆土重量(t/d); D2——覆盖土的平均密度(t/m3); L——处置场允许堆积(填埋)高度(m); c——垃圾压实(沉降)系数,c=1.25~1.8;

k1——堆积(填埋)系数,与作业方式有关,k1=0.35~0.7,平原地区取高值,山区取低值; k2——处置场占地面积利用系数k2=0.75~0.9。

本标准用词说明

l 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 - 图文 

5.4.1洒水车和冲洗道路专用车辆的给水,可利用市政给水管网。地表水、地下水、中水作为水源时,其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的规定。5.4.2供水器的间隔应根据道路宽度和专用车辆吨位确定。供水器宜设置在次干道和支路上,间距不宜大于1500m。5.5车辆清洗站5.5.1城市车辆清洗站的选址,应符合城市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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