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4 杂质测定结果汇总与解析
USP] 杂 质 原料药 制剂 测定结果 仿制原料药 0天样品 质量 标准 制订依据 测定结果 遵循ICH 原料药质控限 加速试验12周 长期试验12月 质量标准 未针对性制订 制订依据 仿制制剂 稳定性试验样品 货架期样品 RC-1 未规定 未规定 <0.05% 0.15% <0.05% RC-2 0.25% 0.5% <0.05% 0.25% 参照USP 0.2% 无变化趋势、结果0.1~0.2% 无变化趋势、结果0.1~0.2% 无变化趋势、结果0.1~0.2% 无变化趋势、结果0.1~0.2% 0.5% 参照USP RC-3 0.25% 0.5% 0.10% 0.25% 参照USP 0.2% 0.5% 参照USP 单杂 0.1% 0.2% ≤0.05% 0.10% 遵循ICH原料药鉴定限 均值0.1%,波无变化趋势、结动范围果0.05~0.1% 【】0.05~0.15%2 有增加趋势,测定结果均值0.7%,范围0.5~0.8% 无变化趋势、结果0.05~0.15% 0.2% 遵循ICH 【】制剂鉴定限1 总杂 0.75% 未规定 0.30% 0.75% 参照USP 0.65% 无增加趋势,测定结果均值<0.3%,范围<0.3% 1.5% 参照USP 降解杂质总量 -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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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对上表的注解
1)根据主成分每日最大摄入量10~100mg,遵循ICH规定,原料药鉴定限和质控限分
别对应0.10%和0.15%;制剂鉴定限和质控限对应0.2%和0.5%。
2.4 对杂质测定结果、控制策略的解读
2.4.1 仿制原料药
单杂限度未参照USP的0.1%限度值,而是遵循ICH、提高至鉴定限0.10%。 2.4.2 仿制制剂
原料药制成0天制剂时,单杂含量虽有所增加——即存在新增降解杂质,但笼统法测定结果均未超出0.15%、小于鉴定限0.2%,故无需研究[5]。
由于制剂质量标准仅关注降解杂质,故USP仅针对性地限定了降解杂质;且从主成分结构式推断、降解杂质一定不含有基因毒性杂质官能团,故均按一般杂质控制即可;我公司在制订质量标准时提高至对所有杂质。
加速试验3个月、虽然杂质总量有所增加,但仍未超出质量标准设定的限度值1.5%,故认为该实验与长期试验12个月(没有任何增加趋势)相比有过度嫌疑,所以无需关注和研究那些增加的杂质。同时,根据长期试验所采用的既定包装、我们完全有理由相信:在这种包装下、将效期暂定为2年合情合理、有根有据,这也与加速试验3个月相当于长期试验2年的观点一致[6]。原文描述如下:
Three months of accelerated stability data studies indicates that all monitored attributes of the drug product fall well within the proposed stability specifications. Comparison of accelerated (3 months) and room temperature (12 months) stability data suggests that the observed trends are overestimated by the accelerated stability studies. A tentative 2 year expiration dating period is proposed, which will be confirmed by real-time room temperature stability data. The tentative 2 years expiration dating period at room temperature reflects the recommended storage conditions specified in the labeling: “Store at controlled room temperature, 20-25°C (68-77°F). Protect from Light”.
同时,在上市后稳定性考核承诺书中我们申明:将继续进行长达3年的长期稳定性考核,随后根据结果再酌情确定效期。
3. 讨论 3.1
对ICH概念的解读
鉴定限系指采用笼统法测定结果与其比较、质控限(Qualification Threshold、也称“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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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限”)系指采用准确法测定结果与其比较。笼统法测定系指归一化法或主成分-自身对照法;准确法测定系指杂质对照品法或主成分+相对校正因子法。只有当笼统法测定结果接近鉴定限时才有必要考虑采用准确法测定。
含量不超过制剂鉴定限或质控限的杂质、且结构式中不具备基因毒性杂质官能团,在临床上就不会带来任何安全性问题。故在该限度内的杂质,含量多寡没有可比性。
ICH设定的原料药报告限为0.05%,即小于该含量的杂质峰根本无需关注、即可不积分。 3.2
由ICH在制订鉴定限时的差异性所想到的
ICH规定原料药为0.10%、制剂却放宽至0.2%。恕本人臆断:此处颇有“厚此薄彼”之嫌疑——发达国家早已不做原料药,均是从发展中国家外购所得。因此、我国药审中心(CDE)在对企业要求时应酌情考虑放宽原料药中已知结构式的单杂限度,在不具备基因毒性杂质官能团的前提下,采用笼统法测定不超过制剂鉴定限(通常为0.2%)也应是完全可以的,因临床上不会使用原料药。 3.3
对效期的要求
现今,各国药监局对仿制制剂的研发纷纷提高了“门槛”,效期就是其中的重要一项[7]:要求不得短于原研制剂。为此,申报单位需证明:(1)共有的降解杂质,在加速试验中的降解速度不快于原研制剂;或(2)仿制制剂在设定的效期所对应的长期实验中杂质含量符合规定。 3.4
对强破坏试验的解析(在缓控释制剂模板中)
表5 模板中的强破坏试验表
表格中并未追求“物料平衡”和“温柔破坏、仅产生约5-15%杂质量”,盖因即便破坏剧烈,只要破坏出的杂质峰不包含于主成分峰中、验证主成分峰纯度良好即可。同时,文中也未探求“除降解杂质A和E以外的其他降解杂质”,因为这些杂质在实际样品中一般均不会存在。 3.5
对最小定量限(LOQ)和最小检出限(LOD)的解析(在缓控释制剂模板中)
表6 对最小定量限(LOQ)和最小检出限(LOD)的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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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格中并未给出最小定量限和最小检出限的具体数值,而是分别给出了“相当于供试品溶液浓度的0.05%和0.02%”,这充分说明:验证最小定量限和最小检出限的目的是推断供试品溶液浓度、这一点在本人的“再谈仿制药研发中杂质研究思路之我见”文中有详尽阐述。 3.6
色谱条件的优化(在速释制剂模板中)
采用USP分析方法、RC-1与RC-2分离不佳,由于RC-1为仿制品中特有杂质、RC-2为两者共有的降解杂质,皆须准确测定,故对色谱条件进行了优化。除非两杂质均为“不增加的、一般性未鉴定杂质”,即便分离不佳、计算不准确,但考虑到该“误判”是对自身的严格要求、也是完全可以的,即无需追求色谱条件的“完美”。该认知对于国内研发也很适用。
采用两法分别测定了原料药和制剂,结果如下:
表7 原料药测定结果比较
由于USP方法中两杂质未能完全分离,故RC-1无法测定、方法不适用;RC-2含量0.08%,因两杂质峰重合、结果错误偏高;采用新方法测定,则两杂质均<0.05%了。
表8 制剂测定结果比较
结果无差异。 3.7
原料药与各辅料的相容性试验(在速释制剂模板中)
表 9 原料药与各辅料的相容性试验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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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阅相关资料,知晓了原研制剂所使用的辅料种类,研发时予以了遵循,并将主成分与每一辅料均分别按1:100质量比配制成混合样品,在50℃和75%RH条件下放臵3周,结果两主要杂质RC-2和RC-3均未有变化,故这些辅料与主成分相容性均良好。 3.8
对溶出度试验方法的更改(在速释制剂模板中)
文中有这样一句话:The product specification includes a different dissolution medium than is used in the USP monograph。译为:本公司制订的质量标准中溶出度试验所采用的介质与USP不同。
由此推断:USP使用的一定是没有区分力的快速释放介质1.0-1.2,而研制单位使用了释放较为缓慢的4.5介质,更具区分力、更能反映出原研制剂内在是优良品质、更适合仿制制剂开发时的评价。
该更改十分科学合理,与本人撰写的相关文章[8,9]同出一辙。
图 1 原研制剂于桨板法/50转、在pH值1.2、4.5和6.8介质中的溶出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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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似文献
在《美国仿制药申报最新要求和案例分析》[10]一书中的“第五篇 FDA对药物杂质的控制要求”中的“第一章 原料药与制剂中的有机杂质”也有相关阐述和具体案例的剖析解读,也是十分具有借鉴意义,推荐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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