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严格我院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保证正常医疗工作需要,根据《麻
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建立我院麻醉、精神药品管理机构,由主管院长负责,医疗管理、药学、护理、保卫等部门参加(名单附后)。药学部负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列入相应处室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建立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专项检查制度,并定期组织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和隐患。
第四条 药学部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采购、验收、储存、保管、发放、调配、使用、报残损、销毁、丢失及被盗案件报告、值班巡查等制度,制定并完善各岗位人员职责。
第五条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人员应当掌握与麻醉、精神药品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熟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和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 药学部应当配备工作责任心强、业务熟悉的主管药师以上人员负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采购、储存保管、调配使用及管理工作,原则上应由各室负责人担任,人员保持相对稳定。
第七条 定期对涉及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管理、药学、医护人员进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专业知识、职业道德的教育和培训。
第八条 药学部应当根据我院医疗需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购进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保持一个月的库存。购买药品付款应当采取银行转帐方式。
第九条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药品入库验收必须货到即验,至少双人开箱验收,清点验收到最小包装,验收记录双人签字。入库验收应当采用专簿记录,内容包括:日期、凭证号、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供货单位、质量情况、验收结论、验收和保管人员签字。
第十条 在验收中发现缺少、缺损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当双人清点登记,报主管院长批准并加盖公章后向供货单位查询、处理。
第十一条 储存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实行专人负责、专库(柜)加锁。对进出专库(柜)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建立专用帐册,进出逐笔记录,内容包括:日期、凭证号、领用部门、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发药人、复核人和领用签字,做到帐、物、批号相符。
第十二条 对过期、损坏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进行销毁时,应当向市卫生局提出申请,在卫生局监督下进行销毁,并对销毁情况进行登记。
第十三条 根据管理需要在门诊、急诊、住院等药房设置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周转柜,库存应以满足3-4天用量为限。周转柜应当每天结算。
第十四条 门诊药房应当固定发药窗口,有明显标识,并由专人负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调配。
第十五条 我院执业医师经培训、考核合格后,由医务处批准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同时须在药学部、门诊部签字留样备案。
第十六条 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使用我院专用处方。处方格式及单张处方
最大限量按照《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执行。
医师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时,应当在病历中记录。医师不得为他人开具不符合规定的处方或者为自己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
第十七条 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应当仔细核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签名并进行登记;对不符合规定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拒绝发药。
第十八条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应进行专册登记,内容包括:患者(代办人)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明编号、病历号、疾病名称、药品名称、规格、数量、处方医师、处方编号、处方日期、发药人、复核人。
专用帐册的保存应当在药品有效期满后不少于2年。
第十九条 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患者建立相应的病历。除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外,麻醉药品注射剂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
第二十条 我院购买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只限于在本院内临床使用。
第二十一条 麻醉、精神药品库必须配备保险柜,门、窗有防盗设施,并安装报警装置。 门诊、急诊、住院等药房设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周转柜,应当配备保险柜,各病区、手术室存放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当配备必要的防盗设施。
第二十二条 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购入、储存、发放、调配、使用实行批号管理和追踪,必要时可以及时查找或者追回。
第二十三条 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统一编号,计数管理,建立处方保管、领取、使用、退回、销毁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 患者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或者贴剂的,再次调配时,应将原批号的空安瓿或者用过的贴剂交回,并记录收回的空安瓿或者废贴数量。
第二十五条 各病区、手术室等调配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时应收回空安瓿,核对批号和数量,并作记录。剩余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办理退库手续。
第二十六条 收回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空安瓿、废贴由专人负责计数、监督销毁,并作记录。
第二十七条 患者不再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时,应当要求患者将剩余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无偿交回,并按照规定销毁处理。
第二十八条 发现下列情况,应当立即向卫生行政部门、公安机关、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1.在储存、保管过程中发生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丢失或者被盗、被抢的; 2.发现骗取或者冒领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
第二类精神药品使用管理的规定
为规范医疗机构第二类精神药品的合理使用,杜绝滥用,防止流弊做其他非医疗用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处方管理办法》以及《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的相关规定,特制定重庆各医疗机构第二类精神药品使用管理的规定。
一、精神药品是指直接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使之兴奋或抑制,连续使用能产生依赖性的药品。依据使人体产生的依赖性和危害人体健康的程度,分为第一类精神药品和第二类精神药品。
二、第一类精神药品按麻醉药品相关规定管理。
三、药剂科必须按《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进行采购、管理和使用第二类精神药品,保持合理库存。
四、具有精神药品处方权的医务人员必须具有执业医师以上技术职称,经考试合格,由医务处(科)负责批准,并将医师签字式样送药剂科备查。
五、第二类精神药品的处方书写要求:第二类精神药品为白色专用处方,处方右上角标注“精二”。处方书写工整,字迹清晰,前记应写明患者姓名、性别、年龄、科别、开具日期、病情及诊断等,正文分列药品名称、规格、数量、用法用量。医师、发药及核对人员均应签全名,并进行处方登记。医务人员不得为自己开处方使用精神药品。
六、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对于精神病、癫痫、严重失眠患者等特殊情况经精神、心理专科医生确认,处方用量可延长到一个月量(药品说明书剂量范围),但不得超出。并且医师应当在病历及处方中写明诊断及使用理由。
七、第二类精神药品注射剂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应当逐日开具,每张处方为1次用量。空安瓿实行回收。
八、一个病人或家属每天只能配药一次。特殊的多患者家庭须提供病历及诊断结果,按患者人数配给。
九、药剂科调剂部门对第二类精神药品实行基数管理,每日统计用量,专册登记,专册保存期限为3年。手术室对第二类精神药品注射剂实行基数管理。
十、病房小药柜中第二类精神药品的管理:由护士长指派专人管理、单独存放、应做到标签明显、帐物相符、注意检查效期;药剂科应定期进行检查。
十一、药剂科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严格保管,合理应用,杜绝滥用,防止流弊。第二类精神药品应设专柜储存,并建立专用账册,实行专人管理,定期盘点,做到帐物相符。专用账册的保存有效期应当自药品有效期期满之日起不少于5年。
十二、对违反规定滥用第二类精神药品者,药剂科有权拒绝发药,并及时向院领导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药剂人员在调配第二类精神药品时,要严格审查处方,对不符合规定的处方,拒绝调配。
十三、精神药品处方保存期限为2年。
医政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