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为调节利润的问题,利润分配是否符合规定、是否经各投资方或主管单位认可;
11.各项税金的计提、计算是否合法,对各项税收减免政策是否正确、充分使用,税金的缴纳是否符合要求;
12.各项经济合同的合法性、合理性,合同的要素是否完备,特别是涉及到基本建设、物资购销、重大投资活动的合同是否存在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的情况。
第十一条学校审计处在财务收支审计过程中,对被审计单位财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进行全面检查、评价,指出制度本身或制度执行过程中存在的缺陷,提出建议;同时对内部控制制度及其执行良好的也应予以肯定。
第十二条审计处按照《华南农业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实施细则》组织实施财务收支审计工作。
第十三条财务收支审计的工作程序: 1.审计处根据授权或委托,编制审计计划;
2.审计处派出审计人员组成审计小组,编制审计方案,提前三天以上发出审计通知书和审计承诺书;
3.被审计单位根据通知的要求提供材料;
4.审计小组实施审计;
5.审计小组向各有关单位、个人征求其对审计报告的意见,对审计报告的意见应在征求意见函发出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反馈给审计小组;
6.审计小组根据反馈的意见对有关问题进行核实,修改后的审计报告经审计处审定,报主管校长审签,由学校批转发文至授权或委托单位,抄送有关领导、单位及个人;
7.被审计单位及各有关单位或个人如对审计报告有异议,可在学校批转审计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向审计处或学校主管领导提出书面申述,审计处会同审计小组复议后报学校领导裁决;
8.被审计单位应对审计报告中指出的问题进行整改,落实有关建议,并向审计处书面报告;审计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跟踪审计;
9.审计项目结束后,建立审计档案。
第十四条对有经营活动单位的财务收支审计,一般按年度连续进行。如被审计年度的有关事项涉及以前年度的经营活动,应进行必要的延伸审计。
第十五条在开展财务收支审计的过程中,涉及到被审计单位之外的校内有关单位,有关单位应提供审计所需的资料。
第十六条在开展财务收支审计的过程中,应充分利用外部审计成果,包
括国家审计、内部审计以及经核实的社会审计成果。
第十七条在财务收支审计工作中,可以根据需要利用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成果,审计小组对该审计工作仍应全面负责。
第十八条审计小组在财务收支审计过程中,应就所发现的问题及时与被审计单位进行沟通,交换意见;对严重违反财经纪律或涉及个人舞弊等重大问题,应由审计处向学校领导通报,并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由学校领导及纪检、监察部门决定是否立案或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十九条审计小组在实施财务收支审计后,应在审计报告中真实反映审计结果,对被审计单位在财务收支活动中取得的成绩和存在的问题做出客观判断和评价:
1.对被审计单位财务收支活动的合法性做出判断和评价,即财务收支活动是否符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单位内部的各类规章制度;
2.对被审计单位的财务收支活动的公允性做出判断和评价,即财务资料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被审计单位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以及现金流量等情况;
3.判断和评价被审计单位是否遵循了一贯性原则,即在会计处理方法和会计政策方面有无保持各年度的连续、一贯,方法和政策的变更
有无经过适当的批准;
4.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已有的制度是否得到了有效的执行。
第二十条有关部门、单位对审计报告,应认真加以研究,根据审计结果,根据有关规定,对被审计单位存在的问题予以及时纠正,必要时应做出处理、处罚决定;对取得的成绩,应予以肯定,达到条件的给以表彰、奖励。
第二十一条审计处和审计人员开展财务收支审计时,依法享有独立审计监督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第二十二条审计处和审计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审计程序和有关财务收支审计实施办法,做到依法审计、客观公正、忠于职守、廉洁奉公、实事求是、保守秘密,遵守回避制度。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