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的通知 建管〔2006〕385号 各市建委:
为加强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管理,规范参与检测活动各方行为,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安徽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141号令),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已经省政府法制办前置审查,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
安徽省建设厅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附件:
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安徽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以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简称质量检测活动),包括检测机构和非检测机构的工程质量检测活动。
检测机构的质量检测活动是指:对工程成品、半成品质量性能的抽样检测(鉴定),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取样检测(鉴定)。
非检测机构的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包括:1、企业试验活动:指建筑业企业试验室依据企业质量保证体系要求对本企业施工的入场原材料、设备、半成品的质量参数进行验证性试验以及对其施工或生产的工程半成品、成品进行检测的活动;2、监理单位的试验活动:指工程项目监理机构在平行检验时利用一定的检测手段,在施工单位自行检验的基础上,按照一定的比例独立进行的检测活动。
第四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审批,对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及检测试验能力评估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 各级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承担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 检测机构从事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应取得相应的资质. 第二章 检测机构资质管理
第六条 检测机构资质按其检测能力和业务范围,分为见证取样检测机构资质、专项检测机构资质。
检测机构相应类别的资质标准和业务范围见附件一、二。 第七条 检测机构申请资质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一式三份; (二)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三)资质标准规定的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社会保险合同、岗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社保合同、相关检测技术培训情况登记表》
(五)检测机构的管理制度及质量控制措施;
(六)上述材料的电子文档(证书证件提供扫描版,其他材料提供WORD 或 EXCEL格式)。
第八条 检测机构申请资质扩项应提交上述第七条中(一)、(六)项资料,扩项涉及资质类别增加、要求人员条件提高的,还应提供(三)、(四)、(五)中涉及增加的有关材料。
第九条 资质审查分为资料审查、实地查验及专家评审。
省政务中心建设厅窗口受理检测机构资质申请材料,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内容。对审查符合条件的检测机构,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时间完成资质审批工作,颁发《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
第十条 《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副本中列出批准的具体检测项目。资质证书有效期为3年。
第十一条 检测机构应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资质延期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经发证机关复查合格后,资质证书有效期延期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