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实施
意见
为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为农民工服务工作,切实解决农民工面临的突出问题,有序推进农民工市民化,促进本市经济社会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40号),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着力做好农民工就业培训工作
(一)稳定和扩大农民工就业创业。引导农民工有序就业,依托现代都市型农业发展、“三区”联动发展和小城镇建设发展的有利机遇,瞄准制造业、生活性服务业、设施农业,大力开发加工制造、生态旅游、设施农业、社区服务等岗位,促进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就业。依托现有存量资源,建立青年农民为主体的创业孵化园,鼓励农民工返乡创业。进一步清理针对农民工就业的户籍限制等歧视性规定,保障农民工享受平等就业权利。健全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把就业政策、服务平台、信息网络延伸到村,为农民工提供免费的公共就业服务。开展“春风行动”,加强农
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示范区建设。(市人力社保局、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商务委、市教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建委、市农委、市市场监管委、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负责)
(二)加强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根据本市产业发展方向和农民工培训需求,深入实施百万技能人才培训福利计划,重点面向45岁以下农村劳动力,大力开展以“职业培训包”为主要模式的职业技能培训。围绕城乡一体化发展的需要,重点开展转移就业技能培训,促进农村劳动力就地就业和向非农产业有序转移。加大培训资金投入,严格落实培训补贴政策,加强考核监督。鼓励企业组织农民工进行培训,符合相关规定的,给予相应培训补贴。(市人力社保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教委、市财政局、市建委、市农委、市安全监管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负责) 二、依法维护农民工劳动保障权益
(三)维护农民工合法劳动权益。依法规范劳务派遣用工行为,督促用人单位与农民工依法签订并履行劳动合同。合理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推动用人单位与农民工开展工资集体协商,促进农民工工资水平合理增长。进一步畅通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渠道,组织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执法检查活动,及时调处各类涉及农民工的劳动争议。加大对
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整治力度,完善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联动治理群体性欠薪欠保事件,打击恶意欠薪违法行为。加强劳动权利保障方面跨部门协同监管与联合惩戒工作机制,对侵害农民工权益的市场主体实施信用惩戒。加大法律援助工作力度,使符合条件的农民工便捷地获得法律援助。(市人力社保局会同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建委、市市场监管委、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市总工会负责)
(四)扩大农民工参加城镇社会保险覆盖面。实施全民参保计划,加强劳动保障执法检查和社会保险稽核,督促用人单位为农民工切实履行社会保险缴费义务。简化参保缴费手续,方便在本市就业的农民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推动建筑施工企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贯彻落实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优化农民工的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经办流程。深入开展社会保险法以及我市促进农民工参保缴费政策的宣传,引导用人单位和农民工自觉参保缴费。(市人力社保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建委、市卫生计生委、市市场监管委、市总工会负责)
(五)加强农民工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保护。开展农民工安全生产基础知识培训,将相关安全生产知识纳入职业技能培训。督促企业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农民工定期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建立监护档案。加大农民工职业病防治和帮扶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