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市人社通〔2017〕121号
遵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规范遵义市
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管理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新蒲新区社会事业发展处,南部新区社会事务处: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管理,提高医疗保险服务水平,维护参保人员合法权益,保障医疗保险基金安全,按照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贵州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即时结算门诊特殊疾病管理规范>的通知》(黔人社厅发〔2014〕37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的通知》(遵府办发〔2017〕6号)、《关于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的通知》(遵府办发〔2017〕5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规范门诊特殊疾病管理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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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门诊特殊疾病基金支付金额,按参保人员类型(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分别计入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二、门诊特殊疾病实行分类管理。
根据门诊特殊疾病的病种特性及待遇标准,我市门诊特殊疾病分为月定额结算病种、年度定额结算病种、非定额结算病种三类。
(一)月定额结算病种
1.月定额结算病种名称及每月定额:(1)系统性红斑狼疮400元;(2)脑血管意外后遗症300元(原脑梗塞后遗症或脑出血后遗症);(3)帕金森氏病300元;(4)癫痫300元;(5)精神分裂症400元;(6)甲状腺机能亢进100元;(7)甲状腺机能减退100元;(8)类风湿性关节炎200元;(9)慢性肾小球肾炎400元;(10)慢性肾功能衰竭(非透析治疗)400元;(11)肾病综合征500元;(12)冠心病并心肌梗塞200元;(13)冠心病并严重心律失常200元;(14)冠心病并心脏扩大200元;(15)高血压并心损害150元;(16)高血压并脑损害150元;(17)高血压并肾损害150元;(18)糖尿病并心损害300元;(19)糖尿病并脑损害300元;(20)糖尿病并肾损害300元;(21)糖尿病并周围神经损害300元;(22)糖尿病并视网膜病变300元;(23)结核病(活动期)100元;(24)重症肌无力300元;(25)支气管哮喘300元;(26)肝硬化(失代偿期)400元。
2.报销范围:对月定额门诊特殊疾病有直接治疗作用、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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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贵州省基本医疗保险目录内可报销的西药或中成药。
3.报销比例:在定额标准(含)内的费用,城镇职工由统筹基金报销80%;城镇居民由统筹基金报销60%。
超出月定额标准的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报销,由参保人员自行承担。
(二)年度定额结算病种
1.年度定额结算病种及定额:(1)慢性阻塞性肺疾病并肺心病2400元,(2)慢性阻塞性肺疾病并呼吸衰竭2400元,(3)慢性乙型病毒性肝炎8000元。
参保人员办理年度定额结算门诊特殊疾病认定、登记的,定额按月折算后以实际剩余月数计算。
2.报销范围及要求:经县级或县级以上公立医院制定具体治疗方案(明确药品、剂量、疗程、诊疗方法),使用贵州省基本医疗保险目录内可报销的西药、中成药及相关诊疗产生的费用。
3.报销比例:年度定额内的费用,城镇职工由统筹基金报销80%;城镇居民由统筹基金报销60%。超过年度定额的费用基金不予报销。
(三)非定额结算病种 1.病种分类及病种名称
(1)一般非定额结算病种:慢性丙型病毒性肝炎,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恶性肿瘤(非放疗、非化疗、非镇痛治疗),紫癜性肾炎,白癜风,视神经炎,肝豆状核变性,扩张性心肌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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