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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遵义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管理的通知(讨论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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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市人社通〔2017〕121号

遵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规范遵义市

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管理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新蒲新区社会事业发展处,南部新区社会事务处: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管理,提高医疗保险服务水平,维护参保人员合法权益,保障医疗保险基金安全,按照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贵州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即时结算门诊特殊疾病管理规范>的通知》(黔人社厅发〔2014〕37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的通知》(遵府办发〔2017〕6号)、《关于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的通知》(遵府办发〔2017〕5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规范门诊特殊疾病管理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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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门诊特殊疾病基金支付金额,按参保人员类型(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分别计入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二、门诊特殊疾病实行分类管理。

根据门诊特殊疾病的病种特性及待遇标准,我市门诊特殊疾病分为月定额结算病种、年度定额结算病种、非定额结算病种三类。

(一)月定额结算病种

1.月定额结算病种名称及每月定额:(1)系统性红斑狼疮400元;(2)脑血管意外后遗症300元(原脑梗塞后遗症或脑出血后遗症);(3)帕金森氏病300元;(4)癫痫300元;(5)精神分裂症400元;(6)甲状腺机能亢进100元;(7)甲状腺机能减退100元;(8)类风湿性关节炎200元;(9)慢性肾小球肾炎400元;(10)慢性肾功能衰竭(非透析治疗)400元;(11)肾病综合征500元;(12)冠心病并心肌梗塞200元;(13)冠心病并严重心律失常200元;(14)冠心病并心脏扩大200元;(15)高血压并心损害150元;(16)高血压并脑损害150元;(17)高血压并肾损害150元;(18)糖尿病并心损害300元;(19)糖尿病并脑损害300元;(20)糖尿病并肾损害300元;(21)糖尿病并周围神经损害300元;(22)糖尿病并视网膜病变300元;(23)结核病(活动期)100元;(24)重症肌无力300元;(25)支气管哮喘300元;(26)肝硬化(失代偿期)400元。

2.报销范围:对月定额门诊特殊疾病有直接治疗作用、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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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贵州省基本医疗保险目录内可报销的西药或中成药。

3.报销比例:在定额标准(含)内的费用,城镇职工由统筹基金报销80%;城镇居民由统筹基金报销60%。

超出月定额标准的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报销,由参保人员自行承担。

(二)年度定额结算病种

1.年度定额结算病种及定额:(1)慢性阻塞性肺疾病并肺心病2400元,(2)慢性阻塞性肺疾病并呼吸衰竭2400元,(3)慢性乙型病毒性肝炎8000元。

参保人员办理年度定额结算门诊特殊疾病认定、登记的,定额按月折算后以实际剩余月数计算。

2.报销范围及要求:经县级或县级以上公立医院制定具体治疗方案(明确药品、剂量、疗程、诊疗方法),使用贵州省基本医疗保险目录内可报销的西药、中成药及相关诊疗产生的费用。

3.报销比例:年度定额内的费用,城镇职工由统筹基金报销80%;城镇居民由统筹基金报销60%。超过年度定额的费用基金不予报销。

(三)非定额结算病种 1.病种分类及病种名称

(1)一般非定额结算病种:慢性丙型病毒性肝炎,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恶性肿瘤(非放疗、非化疗、非镇痛治疗),紫癜性肾炎,白癜风,视神经炎,肝豆状核变性,扩张性心肌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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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遵义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管理的通知(讨论稿)

遵市人社通〔2017〕121号遵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规范遵义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管理的通知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新蒲新区社会事业发展处,南部新区社会事务处: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管理,提高医疗保险服务水平,维护参保人员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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