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HAHS 008-2011
4.4 有机质含量的测定
按NY/T 1976—2010的规定进行4.5 总氮含量的测定
按NY/T 1977—2010的规定进行。4.6 磷含量的测定
按NY/T 1977—2010的规定进行。4.7 钾含量的测定
按NY/T 1977—2010的规定进行。4.8 硼含量的测定
按NY/T 1974—2010的规定进行。4.9 钼含量的测定
按NY/T 1974—2010的规定进行。4.10 水不溶物含量的测定
按NY/T 1973—2010的规定进行。4.11 pH值的测定
按NY/T 1973—2010的规定进行。4.12 砷、镉、铅、铬、汞的测定
按NY /T 1978—2010的规定进行。5、检验规则
5.1 质量指标合格的判断,采用GB/T 8170—2008中的“修约值比较法”。
5.2 每批有机水溶肥料均应进行出厂检验。出厂检验项目为第3章中除汞、砷、镉、铅、铬以外的要求。5.3 每半年进行一次型式检验。型式检验项目为第3章的全部要求。5.4 以一次配料生产的产品为一批,最大批量为50t。5.5 采样按GB/T 6680-2003的规定进行。取样品600mL,将样品混匀分装于两个洁净、干燥的具有磨口塞的广口瓶或聚乙烯瓶中,密封并贴上标签,注明生产厂名称、产品名称、生产日期或批号、采样日期、采样人姓名。其中一瓶用于产品质量分析,另一瓶保存至少2个月,以备复验。
5.6 样品经多次摇动后,迅速取出约100 mL,置于洁净、干燥容器中,用于测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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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检验结果全部合格,则判产品合格。如有不合格项目,应重新在同批产品中自二倍量的包装袋中抽样进行复检。复检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要求时,产品判为合格。如还有不合格项目,则产品判为不合格。6、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6.1 有机水溶肥料包装上应有下列标志:
产品名称、商标、海藻酸含量、有机质含量、总养分含量及单一含量、微量元素总含量及单一含量、净含量、本标准编号、登记证号、批号或生产日期、生产单位名称和地址。产品标识并应符合NY 1979—2010的规定。
6.2 有机水溶肥料内包装采用塑料瓶或铝箔袋装,净含量为10 mL、20 mL、100 mL、125 mL、250 mL、500 mL,产品亦可采用聚乙烯塑料桶包装,每桶净含量为2.5 L、5 L、10 L、15 L、20 L、25 L、50 L,每瓶(袋)或每桶净含量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有外包装的用纸箱包装。也可根据用户要求使用其他包装。产品包装均应符合NY/T 1108—2006的规定。6.3 每批出厂的产品应附有产品合格证或质量证明书。
6.4 产品包装应有产品说明,产品说明应包含以下内容:适用范围、施用量、施用方法、注意事项等。6.5 有机水溶肥料应贮存于阴凉干燥处,在运输过程中应防压、防晒、防渗、防破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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