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23 号——关联方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323 号——关联方》(以下简称本准则)第一章
(第一条至第六条),主要说明本准则的制定目的和适用范围、关联方和关联方交易的
含义以及管理层的责任,并对注册会计师审计关联方和关联方交易提出总体要求。
本准则第三条指出,本准则所称关联方和关联方交易,与适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
计制度的相应概念一致。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的规定,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
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
的,构成关联方。控制,是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
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共同控制,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对某项经济活动所共有的控
制,仅在与该项经济活动相关的重要财务和经营决策需要分享控制权的投资方一致同意
时存在。重大影响,是指对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能够
控制或者与其他方一起共同控制这些政策的制定。下列各方构成企业的关联方:该企业
的母公司,该企业的子公司,与该企业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对该企业实施共
同控制的投资方,对该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投资方,该企业的合营企业,该企业的联营
企业,该企业的主要投资者个人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该企业或其母公司的关键
管理人员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该企业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
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的规定,关联方交易是指关联方之间转移资源、劳务或义务的行为,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关联方交易的类型通常包括:
购买或销售商品,购买或销售商品以外的其他资产,提供或接受劳务,担保,提供资金
(贷款或股权投资),租赁,代理,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许可协议,代表企业或
由企业代表另一方进行债务结算,关键管理人员薪酬等。
本准则第五条指出,管理层有责任识别、披露关联方和关联方交易。 管理层通常需要建立健全内部控制,确保关联方和关联方交易的信息得以恰当识
别,在财务报表中充分披露,且不存在重大错报。
管理层还应当向注册会计师提供所有已知的关联方的信息,并就所提供的关于识别
关联方信息的完整性、在财务报表中关联方和关联方交易披露的充分性出具书面声明。
本准则第四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审计程序,就管理层是否按照适用的会计
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识别、披露关联方和关联方交易,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
据。
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211 号——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并评估重大错报风险》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231 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实施的程序》的要求,注册会计师在对关联方和关联方交易进行审计时,应首先了解被审
计单位及其环境,在此基础上,识别并评估关联方和关联方交易可能导致被审计单位财
务报表存在重大错报的风险;并根据识别出的风险,设计并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获取
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合理保证被审计单位财务报表中关联方和关联方交易的相关信
息得到恰当的记录和充分的披露。
本准则第六条对注册会计师就审计关联方和关联方交易应实施的风险评估程序提出
了要求,指出注册会计师应当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以足够识别可能导致与关联方